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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論文關鍵詞:保險法 保險合同 投保人 保險人 最大誠信 如實告知義務
論文摘 要: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險人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雙方能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關系到各自的利益,進而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文章對保險合同簽定時如實告知義務的幾個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提出即要強調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也要重視保險人如實告知的觀點。
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活動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即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整個過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誠實守信,而如實告知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之一。
現代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如實告知義務是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共同約束,雙方必須遵守。
1如實告知義務的概念和特點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合同雙方應當將那些足以影響締結合同關系決定的重要事實情況,如實地告知對方,以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實的意思表達基礎上。在保險法上,這稱為“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是各國保險合同法的一個重要規則,也是保險合同中的基本行為規范。與一般的合同義務比較,如實告知義務有如下特點:第一,它是一種保險合同中特有的民事義務類型。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詐和錯誤陳述等有關告知的問題,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的效力一般沒有必然關系。而如實告知義務是基于一種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誠信要求,它構成一個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礎。所謂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其主要體現就是如實告知義務。第二,它是一種法定義務。鑒于事實告知對于保險關系的決定性意義,保險立法一般都對告知義務作明確規定,使之成為一種當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第三,它本質上是一種前合同義務。如實告知主要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從合同法理論上講,應當屬于前合同義務。第四,它是一種不真正義務。如實告知是基于最大誠信原則的一種附隨義務,當事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相對方無法強制其實際履行,一般也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擔保險責任,違反方只是承擔權利減損或利益喪失的不利后果。因此,法理上告知義務屬于不真正義務,對當事人形成一種非利益的法律約束。
如實告知義務最早源于海上保險。如實告知義務產生之初,側重于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而且主要指投保階段的告知。在保險業和保險法發展進程中保險人一方的誠信義務即如實告知義務逐漸得到重視和加強。
2我國《保險法》對如實告知義務的相關規定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如實告知的范圍、內容和形式
《保險法》對告知的范圍、內容和形式都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3.1 告知的范圍和內容
投保人告知的范圍、內容是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的重要事實。具體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等均是重要事實,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品質、風險狀況等就是重要事實。所以重要事實的認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圍的關鍵。
保險人告知范圍、內容有兩方面:(1)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對于免責條款還要進行明確說明。(2)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后或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
3.2 告知的形式
國際上通常有兩種,一是無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須主動將保險標的的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而是詢問告知,又稱主觀告知,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無需告知。
我國執行的是詢問告知。在保險實務中,一般保險人將需投保人告知的內容列在投保單上,要求投保人如實填寫,也就是說投保人的告知范圍是保險人的詢問范圍。同時,保險人將免責條款放在顯著位置,提醒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閱讀后同意簽字。
4保險實務中如實告知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的原則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實際中,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最缺乏的就是“誠信”。
一方面投保人缺乏誠信,不愿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人身保險中,有相當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識到參加保險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請書上并未如實寫明病史,出險后,保險公司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賠。
另一方面,保險業發展迅速,競爭激烈,保險代理人良莠不齊,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戶,不情愿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保險合同條款語言不通俗易懂,內容復雜,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解合同均有一定困難,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容易誤導投保人。由于這些原因造成保險糾紛訴訟訴不斷增加。
5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共同的義務,現代保險實務中應加強對保險人如實告知的重視
如實告知義務源于海上保險,系統的論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里,告知義務只適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且在告知范圍、重要事實的認定、未進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側重體現了對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應當說,在保險業初期,這種嚴格的規則適用對防范道德風險、保證保險行業的生存發展是必要的。但隨著保險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風險管理和科技的進步,這種只對投保人如此嚴格的要求告知義務就逐漸顯得有失公平。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對于有著專業技術和龐大規模的保險企業明顯處于劣勢,前者受到后者不公平對待的危險已經大于前者不履行如實告知的風險,在個人保險領域尤其如此。
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格式化和標準化,如同保險人對承保的保險標的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一樣,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樣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產品很難在短時間內完全了解,需要保險人如實告知。
從以上方面講,告知義務規則需要適應新的時代要求,進行必要的調整、變革。
首先應強調,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法理基礎是保險的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而最大誠實信用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共同要求,不應有不對等的區別對待,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都有義務遵守,所以,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的主要體現也是如實告知義務,即如實告知義務是對等的、公平的,同樣重要的。
其次,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如實告知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不得以合同條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不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詢問為必要條件,因此,無論何種情況,保險人都應主動地對投保人說明其所提供銷售的保險條款的內容。此外,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不僅需要提示,還需要明確說明,否則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沒有約束力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新型保險產品不斷推出,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也不斷增加,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強調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具有現實意義,這是法律、保險業發展和社會和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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