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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藝術法規的哲學與邏輯的論文
一、藝術法規哲學的復雜性
藝術法規哲學的復雜性,是藝術的復雜性與法的復雜性的雙重疊加的結果。就如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所說:“法律是被設定的東西,源出于人類。在被設定的東西和內心呼聲之間必然會發生沖突。”作為人類精神形態的藝術,其本體的特殊所帶來的哲學復雜性。這就是說,在人類的三個世界中存在世界、生存世界和精神世界,精神世界的創造是人所以為人的根本理由和依據,也體現了人作為高等智慧動物的復雜性。
藝術是人類為了精神交流而創造與發明的:傳統型藝術的創造和現代型藝術的發明,但自人類為了精神交流而非為了物質交流創造/發明藝術以后,藝術的創造與生產,就與人類為了生存而進行物質交換的行為產生了重疊,從而使本身發生了無法消除的對抗性矛盾。這就是:藝術生產的自由與限制的矛盾、藝術流通的美學與市場的矛盾、藝術消費的無序與有序的矛盾。
二、缺省性選擇:藝術法規的矛盾性解決
藝術法規的邏輯是一種缺省的邏輯。缺省意為默認、系統設定值、預置值等。
所謂缺省性選擇,就是對藝術活動的某種限制性,即規定哪些藝術活動是不可做的,這也是一種“負面法規”—用負面清單的限制性來規范藝術的活動。這就是康德心目中,孜孜不倦追尋的法的形而上原則:“如果一個人不能證明一事物是什么,他可以試著去證明它不是什么。”這也就是拉德布魯赫所說的,立法的第一要務是限制不可為甚至是“惡”的行為:“這種不信任正是立法者的第一要務。法律不是針對善,而是針對惡來制定的。一項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惡行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會越好。”
三、藝術法規哲學的必然性
必然性就是人類創造和發明藝術的必經之路和必經行為。
由于計劃經濟時期藝術法規的限制性—框定了藝術活動只能做什么、做些什么,從而將藝術活動的“禁止項”不能做什么,“裝入”了黑箱之中,也就為權力的尋租及權力的異化“制造”了一定的空間。但如果依據藝術法規的缺省性原則—缺省性邏輯,規定的僅是藝術活動的“禁止項”不能做什么,也就劃定了藝術活動從生產、流通到消費的整個禁入門檻和領域,這就為權力的運作“擠壓”了足夠的空間。因為,缺省性藝術法規給予的藝術行為是透明和明確的,只要不違背或違反一定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藝術行為不僅是合法和合理的,而且其空間的無限性同時也被打開,更能起到鼓勵藝術的創新性行為。在這種意義上,權力干預和權力尋租就會從根本上喪失其必要的空間和可能。
譬如,由計劃經濟沿襲下來的一些藝術事業的管理制度,如藝術表演團體的等級制度、“黑箱式”的財政撥款與資助機制等等,在這種缺省性藝術法規的制約下,也會得到根本性改善。
最后,我們說,藝術法規的哲學就是藝術的存在哲學,是人類的藝術活動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經之路,也是一把根治藝術“人治”管理的金鑰匙。沒有藝術法規的介入,人類的藝術活動只有藝術的“人治”和被“人治”;有了藝術法規的介入,才有藝術的“法治”和被“法治”—按約定俗成的規章來展開藝術活動,也才能最終把藝術活動中的非藝術干擾,最終將藝術的權力尋租關進“法治”的籠子中。
藝術法規并不是冷冰冰的死板條文,而是一個給我們帶來哲學啟示的意象:它已脫離了我們日常生活的管制條文,而生發出哲理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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