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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黑格爾的國家學說及其創新
論文關鍵詞:國家;自然法;社會契約論論文摘要:黑格爾認,國家的本質在于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結合,即個人的自由必須得到充分而活潑的發展,國家的普遍性也必須予以促進。只有這兩個環節保持平衡時,國家才能被看作一個肢體健全的和真正有組織的國家。黑格爾的國家學說突破了傳統上以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理論研究國家問題的理論框架,也突破了以自由主義和極權主義界定國家權限的理論,是人類政治思想史上的偉大創新。
黑格爾的國家學說是西方政治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黑格爾國家學說的重要性沒有人懷疑過,但是,不同學派的思想家卻其有著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解讀。卡爾·波普爾把黑格爾當作“開放社會”的敵人,①而英國的鮑桑葵博士則竭力為黑格爾的國家哲學辯護。②實際上,黑格爾的國家學說很難用自由主義或極權主義來概括,因為它突破了上述兩種理論的框架,是人類思想史上的一次偉大創新。要理解和領會黑格爾國家學說的創新之處,必須要考察黑格爾國家學說的理論方法、邏輯演繹和對傳統自然法及社會契約論的突破。
一、黑格爾考察國家問題的理論方法
黑格爾考察國家問題的方法深受當時自然科學研究方法和德國浪漫主義學派思考方法的影響,但他并沒有拘泥于上述兩種方法,而是在二者的基礎上創立了邏輯辯證法,用以考察國家問題。
黑格爾出生于啟蒙運動時期。此時歐洲在自然科學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自然科學的研究領域已由對單一自然現象的研究轉向研究自然現象的多樣性。例如在天文學領域,開普勒的研究重點是確定行星公轉和它們各自相對于太陽距離的規律,而到了伽利略時代,自然科學已不再局限于描述某一自然領域,而是致力于研究動力學和關于自然界本身的一些運動規律。要完成這一任務,單靠直接觀察自然現象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引入新的研究方法。伽利略采用把觀察到的事物分解成各個部分,然后再對各個部分進行綜合,使各個部分之間建立起聯系的方法。以拋物運動為例,如果僅憑直接觀察拋物運動的現象,只能得出物體先上升后下降的粗糙結論,不可能精確描述拋物體運動的軌跡。為了精確描述拋物體的運動軌跡,伽利略把復雜的拋物運動分解成原動力和重力,這樣就能精確地計算出物體的加速度和減速度,從而測定拋物體的運動軌跡。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采納了自然科學以“分析-綜合”為特征的物理學方法論模式。啟蒙思想家高度重視人類理性的作用,因為人類可以運用理性“分解一切簡單的事實,分解所有簡單的經驗材料,分解人們根據啟示、傳統和權威所相信的一切;不把所有這一切分解為最簡單的成分,不把關于這些事物的信念和見解分解為最終因素,它是決不罷休的。分解之后就開始建設。理性不能在這一堆支離破碎的廢墟前停步;它不得不從中建立起一座新的大廈,一個真正的整體。”③這就是啟蒙思想家們篤信的方法。
啟蒙思想家對理性和機械原子式個人主義的過分強調遭到德國浪漫主義思想家的批判。德國的浪漫主義思想家崇尚天性或自然,認為理性所支配的心靈無法領會自然的神秘、魔幻與美麗。他們發現近代以來人與自然的遠離,人與共同體的遠離,導致人成了原子式的個人,失去了歸屬感。因此,浪漫主義學派強調共同體的價值和人的普遍性。黑格爾所處的時代也是德國浪漫主義運動蓬勃發展的時期,黑格爾的國家思想無疑受到浪漫主義思想家的影響。
啟蒙思想家和德國浪漫主義思想家為黑格爾研究國家問題奠定了理論基石。他把啟蒙運動的理性大旗和浪漫主義思想家對整體性、普遍性觀念結合起來,發展出辯證邏輯的認識方法。當然,用邏輯方法考察政治問題在黑格爾之前并不鮮見。英國邏輯學家兼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首次運用形式邏輯來研究國家問題。霍布斯認為,凡能構成因果關系的每一個物體都是哲學研究的對象,而物體既有自然物體也有人為物體(即人為創造的物體,如國家)。因此,哲學也就相應地分成由物理學和心理學構成的自然哲學以及由倫理學和專門政治學組成的政治哲學。④由于國家也是“物體”,考察自然物體的思維方法也可以原原本本地運用于考察國家。霍布斯認為,人的思維方式說到底就是“計算”,而“計算”的前提只是弄清事物的各個組成部分。⑤所以,只有對構成國家的終極因素進行分析,并用這些因素重建國家,才能真正地理解國家的實質。于是霍布斯先斬斷了個人之間的聯系紐帶,把“市民狀態”還原為“自然狀態”,得出了一個“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結論。黑格爾不滿意霍布斯的形式邏輯和原子式的理論方法,代之以辯證邏輯和整體主義的思想方法。他在《法哲學原理》的序言中指出,該書的前提是“從一個論題進展到另一個論題以及進行科學論證的那種哲學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認識方法。”⑥這種認識方法由正題、反題與合題組成。正題是把事物視作靜止的現象來思考;反題是以運動的眼光來考察事物,分析事物正反兩方面的矛盾運動;合題則是以宏觀和全面的視角考察事物。在正、反、合的三個發展階段中,第三個階段能夠調和前兩個階段中出現的矛盾,又可以保留前兩個階段擁有的獨特性,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圓圈”。
二、黑格爾國家學說的展開
黑格爾的國家理論嚴格遵循辯證法,沿著正題、反題、合題的思路展開論述。他把單個人的“自我意識”作為其國家理論的切入點。關于自我意識,黑格爾之前的笛卡爾、休謨、康德,以及與黑格爾同時代的費希特都有所論述,但他們多從主體的角度來論述的。而黑格爾則選擇了主體與客體的對立來彰顯人的自我意識,即“自我意識”的存在取決于他人的承認。在黑格爾看來,由于每一個人都希望得到其他人的承認,于是就出現了“一個個人與一個個人相對立的局面”。如何解決這個“承認”難題呢?黑格爾認為戰爭方式才能解決這個難題。“它們之間只有通過生死的斗爭來證明它們自身的存在。它們必定要參加這一場生死斗爭,因為它們必定要把它們自身的確信,它們是自為存在的確信,不論對對方或對它們自己,都要提高到客觀真理的地位。”⑦這種“為承認所進行的斗爭和對統治的服從是政治生活的起點,也是國家的開端。”⑧自此,黑格爾在精神哲學領域內的探討開始進入“國家學說”范疇。
黑格爾國家學說的基礎是個人的“自由”。黑格爾認為人類天生就是自由的。他在《法哲學原理》導論中指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規定,正如重量是物體的根本規定一樣。……重量構成物體,而且就是物體。說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樣,因為自由的東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沒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話;同時,自由只有作為意志,作為主體,才是現實的。”⑨
既然人在本質上是自由的,就“必須給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領域”。這種“外部的領域”就是所有權(財產),它是個人借以實現自由的手段。如果沒有財產,人就不可能作為“自由意志”而存在,也不可能成為合乎理性的存在,人的自由也就是純粹主觀的、沒有內容的。所以,黑格爾把私人所有權看成是理性的必然,認為“在所有權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個單元,所有權就成為這個單元意志的人格的東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權而給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權也必然具有這個單元的東西或我的東西的這種規定。這就是關于私人所有權的必然性的重要學說。”⑩
對自由意志來說,財產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抽象法”領域,自由意志只是作為占有“財產”的人格而存在,這樣的自由意志由于其具體表現是外在的東西,因而有可能受到侵占。只有進入到“道德”的領域,自由意志才作為內在的東西體現于自身,而非體現于物,因此在這一領域,自由意志才能自己決定自己。這樣,道德就為自由“規定了一個更高的基地”。黑格爾的道德觀是從現實出發的,他反對康德的“為義務而義務”的“義務論”,也反對席勒“義務命令你去做的事情,你就深惡痛絕地去做”的論調。他認為人有權追求自己的福利,有權把個人的特殊需要作為他的目的。“人是生物這一事實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合乎理性的,這樣說來,人有權把他的需要作為他的目的。生活不是什么可鄙的事。”[11]不過,道德領域的自由也并非沒有局限性,因為道德行為的主體是單個的人,單個人的主觀意志、特殊意志不是客觀意志、普遍意志。所以,道德領域的自由有可能成為主觀片面的東西。為了脫離這種主觀片面性,人的自由意志就必須上升到“倫理”領域。黑格爾把“倫理”看作是“自由的理念”,[12]自由的真理。在黑格爾看來,在“抽象法”領域,自由只具有外在性和客觀性,在“道德”領域,自由雖然朝前邁進了一步,但它還是只具有內在性和主觀性,只有在倫理領域,自由才實現了主客觀的統一,才是真實的自由。黑格爾所說的“倫理”指的是精神性的社會整體。他所謂的“倫理是自由的理念”,實際上就是說只有在精神性的社會整體中才能有真正的自由,因為“國家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作為顯示出來的、自知的實體性意志的倫理精神,這種倫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國家直接存在于風俗習慣中,而間接存在于單個人的自我意識和他的知識活動中。同樣,單個人的自我意識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緒而在國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實質中,在它自己活動的目的和成果中,獲得了自己的實體性自由。”[13]黑格爾的這段話雖然拗口,但意思是明了的,即國家是個人的“實體”,個人只有成為國家的成員才能獲得自己的實體性自由。
黑格爾對國家的強調使其長期背負著“極權主義”的惡名。不可否認,黑格爾曾經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及國家的至上性,把國家看成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的東西”,“絕對的不受推動的目的”和“神自身在地上的行進”,要人們“必須崇敬國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14]但是,黑格爾的本意并非是要為極權主義張目。他在這里所說的國家不是指特定的國家,而是指國家的理念。特殊的國家或國家制度可能是壞的,但國家的理念卻是神圣的。綜觀黑格爾的整個哲學體系,它的精神哲學是其全部哲學的頂峰,用黑格爾本人的話說就是“最高的學問”,而精神哲學就是關于人的哲學。我們前面已經說過,黑格爾認為人的本質是精神,是自由。所以很難設想黑格爾會設計一個完全壓制人的自由的“國家”制度。實際上,黑格爾也沒有那樣做。他設想的國家是一個保障個人自由的權力有限的國家。他認為,“普遍的國家權力只向個人要求對自己所必須的東西,為給自己實現這種必要事宜所采取的設施也以必要為限,……保證公民的活生生的自由和固有意志,而且允許公民有巨大的活動范圍。”作為國家權力中心的政府“必須把對它組織和維持權力這種本分并非必要的事情聽任公民自由處理,(因而)把以對它內外安全并非必要的事情聽任公民自由處理;對它來說沒有什么應該像在這些事情上能保證和保護公民自由行動那么神圣,而這樣做又毫不謀取功利,因為這種自由本身就是神圣的。”[15]
黑格爾雖然強調個人自由,但他也不是經典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他認為國家的本質在于普遍物與特殊性的結合,二者不可偏廢。一方面,個人的自由“必須得到充分而活潑的發展”;另一方面,國家的普遍性也“必須予以促進”。只有這樣,“國家才能被看作一個肢體健全的和真正有組織的國家。”[16]
責任編輯:應屆畢業生論文網
三、黑格爾對傳統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批判與突破
說黑格爾的國家學說是西方國家學說史上的偉大創新,不僅在于他使用了辯證邏輯的方法,力圖達到邏輯與歷史的統一,還在于他所主張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有機結合的國家觀,是對長期流行的從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角度考察國家起源學說的一次深刻批判。
“自然法”(NaturalLaw)思想早在古希臘時就已出現。智者學派把“自然”看作“真理”或“實在”,把“自然法”看作絕對正義。智者學派之后,自然法思想幾度沉浮。到啟蒙運動時期,啟蒙思想家對“自然法”進行重新詮釋,使其重新獲得蓬勃生機。在這一時期,啟蒙學者普遍認為人的權利是以自然法為基礎的,政治社會是一個人為的安排,意在獲取更好的秩序和維持共同安全。經過啟蒙思想家的不斷宣傳,基于自然法觀念之上的自然權利思想已深入人心。黑格爾深受啟蒙運動的影響,其中當然包括啟蒙運動的核心觀念之一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對他的影響。黑格爾的一生中都始終不渝地忠于啟蒙思想家個人自由的理念,承認每個人都擁有伴隨自由意志而與生俱來的“權利”。他最重要的政治著作《法哲學原理》的副標題還冠之以“自然法和國家學綱要”。但這并不能像利德爾(M.Riedel)、佩爾津斯基(Z.A.Pelczynski)那樣據此斷定黑格爾全盤傳承了啟蒙運動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思想,是自然法和自然權利論者。如果我們仔細研究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和他早年發表的長篇論文《論自然法》,我們就會發現,黑格爾并不同意流行于英國的經驗主義自然權利理論和流行歐洲大陸的抽象的自然權利理論。
黑格爾認為,無論是經驗論的自然權利理論,還是歐洲大陸的理性的自然權利理論,都是“從人的個別性、人的自由意志以及依照他的自由意志去對待別人”開始的。這種自然權利理論的出發點決定了“人們把社會和國家的狀態僅僅認作個人的工具,而個人才是主要的目的”。所以,這兩種自然權利理論都只停留在“抽象的自在”階段,[17]不可能真正認清個人權利和國家的本質。如果想要真正地認識個人的權利和國家的本質,必須“首先提出自在自為的理念,然后在理念自身中揭示出實現其自身的必然性,并揭示出這種必然實現的過程”。[18]這就是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研究和揭示的重點。
在批判自然權利理論的同時,黑格爾還對社會契約理論進行了批判。據德國著名哲學家卡西爾的研究,在黑格爾之前,“國家起源于一種契約一直是流行的觀點。這樣一種契約受一定條件的約束,受法律或道德限制的約束,這似乎是一個既定的結論。”[19]黑格爾沒有囿于“既定的結論”,而是從個人自由或主體性出發,始終認為一個人的自我意識絕不可能作為一個孤立的人而獲得,因此,個人權利不可能先于社會而存在,社會也不會是單個人的集合。所以個人權利“只有在家庭開始解體”的時候才能出現。
黑格爾不同意契約論思想家把國家設定為個人的聯合,認為國家是各種團體(associations)的聯合。所以黑格爾在論證國家時,并沒有從個人直接進入國家層面,而是把“家庭”和“市民社會”作為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中介。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黑格爾認為霍布斯、洛克所說的國家實際上只是市民社會,遠未上升到國家的真實概念。
黑格爾對社會契約理論的批判是一個創新。他既沒有像歷史法學派那樣把社會契約看成一種歷史事件來反駁和否定社會契約理論,也沒有像休謨那樣用功利主義抨擊社會契約理論,而是抓住了契約理論的個人主義核心,給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決定性的一擊。在西方思想界,學者們普遍認為黑格爾對自然權利理論和社會契約理論的批判是比較徹底的,它使西方國家學說的基礎更加牢固。
探討黑格爾的國家學說并非是發思古幽情,而是為了把握全球化時代的一系列挑戰。冷戰結束后,日裔美籍學者弗朗西斯·福山寫作了《歷史的終結和最后的人》,引起了廣泛關注。筆者認為,這本書并非是如許多人所理解的那樣,是靠鼓吹“民主”取寵于西方輿論界的,而是因為福山用人類導師的敏銳思想把握住了現實問題。就此而言,今天研究黑格爾的國家學說仍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賲⒁娍枴げㄆ諣枴堕_放社會及其敵人》(上、下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赱37][德]恩斯特·卡西爾《國家的神話》,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321頁。
、踇英]鮑桑葵《關于國家的哲學理論》,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九章、第十章。
、堍菘ㄎ骼铡秵⒚烧軐W》,山東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1頁。
、逷eterJ.Boettled,ThelcgaclyofFrtedrichvonHaye(EdwardElgarPublishing,1999),p.121。
、啖醄20][21][22][23][24][25][26][27][28][29][30][32][38]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28,11-12,55,126,164,253,175,185,309,174,259,285,261,82頁。
、鈁12][14]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卷四,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66,273-274,319頁。
[11][英]休漠《人性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81-282頁。
[13]蔡美麗《黑格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頁。
[15][16][17]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21,120-121,126頁。
[18]黑格爾《哲學全書》,第433節。參見列奧·斯特勞斯等主編:《政治哲學史》,下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1頁。
[19]黑格爾《歷史哲學》,上海書店出版1999年,第105頁。
[31]黑格爾“德國法制”,載《黑格爾政治著作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9,35頁。
[33]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985年版,第97頁。
[34]參見Hegel,OntheScientificWaysofTreatingNaturalLaw,onitsPlaceinPracticalPhilosophy,anditsRelationtothePositiveSciencesofRight,inLaurenceDickeyandH.B.Nisbeteds.HegelPoliticalWriting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9)。
[35][36]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卷2,第245,2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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