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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票據抗辯及其限制
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盡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時,發票人主張付款日未到而拒盡其請求的行為就是一種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用以對抗票據權利主張的事由,被稱為抗辯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辯,阻止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則被稱為票據抗辯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票據抗辯可以做如下的理解:首先,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拒盡履行債務的行為。票據法意義上的對抗是票據債務人對抗票據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并說明理由。單從票據關系而言,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因負有票據債務,所以,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債務。但有時當票據本身不具備正當形式,或發現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據時,仍要債務人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就會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據債務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為了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票據法賦予票據債務人抗辯權,規定抗辯事由,答應票據債務人遇有法定抗辯事由時,可以據此對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 ∑浯,票據抗辯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據債務。票據法規定抗辯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據債務人依法定事由對抗持票人的請求,拒不履行票據債務以保護正當權利人。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時,只能以此為目的。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抗辯的效力是票據債務人不履行票據債務,以阻止不法票據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據者取得票據利益。票據債務人是依法抗辯的,在法律上當然地發生這一效力! 〉谌睋罐q須以法律事由的存在為要件。由于票據抗辯有拒盡履行票據債務的效力,所以假如票據債務人任意或濫用抗辯,必然會影響票據的安全性、簡便性和信用性,終極阻礙票據在流通領域內的流通。為避免這種后果的發生,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的抗辯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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