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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股份合作企業股東會表決機制研究

        時間:2024-08-09 04:52:02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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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股份合作企業股東會表決機制研究

          論文摘要 股份合作企業導源于我國勞動農民的創造,它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優點,有其特有的價值、適用范圍和生命力。然而,該種企業的治理機制尤其是股東會表決機制卻極不規范、極為不一,其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職工會與股東會是否合一設置;二是股東會表決機制是“一人一票”,還是“一股一票”。因此,對股東會表決機制探索空間巨大。本文認為應該保留股東會,不設職工會,即股東會吸收職工會;關于表決機制,可以在一人一票基礎上適當加權,并對加權的幅度做出合理的規制。

        試論股份合作企業股東會表決機制研究

          論文關鍵詞 治理結構 股東會 表決機制 加權

          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依照法律設立的,資本與合作共融、股東以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的封閉式資合性法人企業。企業治理結構尤其是股東會表決機制是企業法人獨立人格的要求和當然內容。科學合理的治理結構對提高股份合作企業經營效率,形成有效決策至關重要。因此,科學設置組織機關、管理機制等治理結構是股份合作企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一、股份合作企業治理結構的基本問題

          股份合作企業治理結構設置的基本原則,根據學理歸納,主要有以下幾條:

          1.參照有限公司原則;作為一種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企業法人,股份合作企業與公司法人存在許多共性。它有必要而且能夠參照有限公司的治理模式構建自身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各機構的權力與公司基本相同。

          2.治理結構簡化原則;股份合作企業的特征說明,其本身就是熟人間的一種組合、創造,職工、股東主要是長期在一起共事的單位人、集體人,股東、資本均具封閉性,而且主要是中小型企業的選擇形式,為節約成本計,簡化治理機構就成為設置組織機構的原則。

          3.自由選擇治理結構原則;股份合作企業更多的適用于中小企業,一般規模較小、人數較少;設置哪些機構,則應由企業章程自由決定。根據上述原則,股份合作企業治理結構的基本構成如下:(1)股東會為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必設機構,根據是否與董事會合一,其職權也有不同,但總體來說,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基本相同。(2)董事會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3)監事會以不設置為原則。股份合作企業多規模小,人數少,視距短,企業的日;顒佣荚诼毠、股東的視線范圍內,設置監事會徒增企業成本。(4)經營與營利是企業的存在目的,決定經理為股份合作企業的必設機關、經營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5)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由于股份合作企業各治理機構之性質、地位、職權與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因此可以直接參照公司法設定。下文僅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的部分問題進行討論。

          二、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會

          股東會與職工會是否合一,現行法律規范存在著不同的作法。一是分設型。《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第21條規定:“企業設立股東會的也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為民主管理機構。”該條也明確了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表決辦法。二是企業自主決定型(或曰無明確規定)!秳趧泳蜆I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第34條規定:“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三是合一型!督魇」煞莺献髌髽I條例》第15條規定:“股份合作企業實行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合一的制度,職工(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北京市的規定也屬于這種類型。全員性是股份合作企業職工股的特點之一,如若職工全部入股,則股東會和職工大會合一無任何異議。然而,全員性也允許少數非股東職工的存在,若設置職工會不設股東會,股東與非股東按照同一表決機制決定企業大政方針,將直接影響股權的激勵機制,與資本企業性質相悖。分設型的立法,考慮到了非股東職工的存在,卻也增加了本身規模有限的股份合作企業的負擔和運行成本,而且該企業中,絕大多數股東和職工的身份是雙重的,會議分設職權又當如何分設,易生事端,徒增成本,與效益、效率相悖。筆者認為,應該保留股東會,不設職工會,即股東會吸收職工會,非股東職工(或其代表)可以列席股東會,其利益訴求可以通過企業工會表達。

          三、股東會的表決機制

          (一)相關法律規范中的不同規定

          1.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即每位股東按照人頭都享有一票表決權,而不考慮股東持股額的多寡!蛾兾魇」煞莺献髌髽I條例》第20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代表會由股份合作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主持,表決時采取一人一票制。”《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第41條規定:“每一股東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江西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也規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機制。

          2.一股一票制。一股一票制,即指按照股東持股額多少分配表決權,持有一股即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權數與所持股份數成正比例關系!逗鲜」煞莺献髦破髽I試行辦法》第25條規定:“股東大會表決議案必須有代表半數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按股權行使表決權。”從實踐來看,相當多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實際采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山東諸城、周村兩地多數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機制。

          3.一人一票與一股一票相結合。一人一票與一股一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1)根據股東會決議事項的不同,分別實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侗本┦谐擎偲髽I實行股份合作制辦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表決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的方式。對下列事項做出決定采用一人一票制:決定董事、監事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修改企業章程;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下列事項做出決定采用一股一票制:決定企業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對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2)一人一票基礎上適當加權的制度。即在股東會表決時原則上實行一人一票制,但是適當增加較大股東的票數,即適當考慮股東持股的差距,對持股多的股東給予相應增加票數。 《河北省鄉村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第34條規定:“股東(代表)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對較大股東可以適當增加投票人數。每個較大個人股股東投票人數最多不超過三人。”

          (二)對前述規定的評價及筆者的主張

          “無論一人一票制還是一股一票制,歷來被認為是合作制與股份制最明顯的區別,在涉及到股份合作制的問題時,學者也認為,正是這二者的區別,是使合作制與股份制交融于一體的最大的障礙。” 主張一人一票制的立法與觀點,通常認為股份合作企業是合作制的一個支脈,是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合作制企業形態,因此才應實行體現職工民主管理的一人一票制。把股份合作企業作為一種股份制經濟,是吸收了合作制良性的股份制經濟形態,或者說更加注重股份的作用。單純的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作法都是以股份合作制某一因素作為考量的基點,都有其固有的弊端。單純的一人一票制的作法影響企業的經營效率。單純的一股一票制的作法,無法體現股份合作企業合作民主的特點,職工民主管理的初衷難以保障,而且多持股者享有多數表決權,會使大多中小股東的表決流于形式,加之該種企業監督機制的不健全,易使企業被少數人控制,同改制或設立此種企業的目的相悖。

          根據股東會決議事項的不同,分別實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的作法,看到了單一表決辦法的利弊。但決議事項如何劃分,難以把握,同一企業中的事項是相互聯系的,機械的劃分,不利于企業的規范運作。

          筆者贊成在一人一票基礎上適當加權的作法。首先,一人一票為基礎,突出了該類企業勞動民主的特點。適當加權的作法,考慮到了資本因素在企業決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發揮較大股東和經營者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促進企業發展。其二,適當加權的作法,有利于籌資,擴大規模。資本形成的封閉性使該種企業不能從外部吸收資本。而加權的作法,有利于吸收內部職工多投資;同時,“適當”的加票也在其他股東能夠容忍的限度內,不會改變股份合作企業股份民主和勞動民主相結合的制度特征。其三,一人一票基礎上適當加權的作法是當今合作制企業治理結構的發展趨勢。一人一票制本身是合作社治理機制的優點與傳統,但隨著現代合作社對資金需求量的激增,為了吸引更多的資金,許多合作社開始賦予大股東較多的表決權。例如在德國,對某些對合作社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社員,在章程中可規定他們最多享有3票的表決權,而且這一多票制只適用于簡單多數表決制;美國有的州的合作社立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法國合作社有允許一個社員可享有一個以上表決權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合作社法”對于聯合社代表的產生方式也允許參照出資比例。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既然體現勞動民主的合作社可以對出資較多者增加表決權,則具有股份制因素的股份合作企業就沒有必要嚴守“一人一票”的陣地。同時,國際和我國的合作社立法也為適當加權提供了借鑒經驗和作法。

          (三)一人一票基礎上適當加權的規制

          在肯定了一人一票基礎上適當加權的作法后,重點在于如何把握加權的幅度。股權均衡是股份合作企業的本質要求。但絕對均衡存下如下弊端:首先,沒有考慮到各個體職工的實際情況。職工之間存在著資金量,信心,參與企業管理程度等差別,不同職工出資的積極性不同,絕對均衡的作法為愿意多出資的股東關閉了大門。 其次,絕對均衡的作法,片面強調股東均股,企業人人所有,人人作主,極易形成新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再者,絕對均衡使經營層和一般職工享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權,扼殺經營者和能人的積極性,造成自身有限管理資源的浪費,在企業決策中不易達成有效決策,導致企業經營效率低下,制約企業發展。

          絕對均衡存在弊端,持股份額差距又不能太大,如何平衡?1995年到1998年的四部股份合作企業的立法草稿對職工個人入股額的差距都規定為十倍,1996年股份合作企業立法草稿規定的十倍是“最高持股額不得高于最低持股額的十倍”,而1997年和1998年草稿的規定是“最高持股額不得高于平均持股額的十倍”。

          考慮到“適當”加權的要求,筆者贊成作如下規定。普通股最高持股額不得高于最低持股額或基本持股額的若干倍數(比如10倍),超過倍數的部分作為職工優先股對待;任何股東較最低持股額多一倍者最多加一定比例的投票權(比如加0.2的投票權),超過規定倍數的不予加權計算,即最多增加兩票的表決權數。“不得高于”、“最多”是立法的硬性設計,企業可在此限度內,通過章程做出較低的制度設計。

          在一人一票基礎上,按上述標準適當加權,股東可以多投資,超過立法或章程規定倍數的出資額可以計為職工優先股,僅享收益而不備表決權。最高多兩票(以0.2的加權,最高10倍為例)的表決權數是適中的,股份合作企業多適用于集體和中小型企業,規模小、股東少,兩票的加權已經考慮到持股額的差別,能夠使大股東滿意。多一倍即加一定的投票權,考慮到了不同經濟實力職工的投資需求,可以鼓勵職工多投資,而且多數股東都將根據多一倍而享有加權投票權,不會破壞一人一票的基礎。因此,上述一人一票和加權的設計,符合資本和合作的雙重目標,對資金吸收和職工合作都有積極意義,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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