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票據抗辯題目淺析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對于票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提出抗辯,拒盡履行票據債務?罐q權依據抗辯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物的抗辯。物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也就是票據債務人對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辯理由。如票據無效、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詳等。2、人的抗辯。人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事由。它是由債務人與特定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發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如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系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債務人就可以拒盡付款。為了保護票據權利人的權利,避免票據債務人抗辯權的濫用,各國票據法都對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同時根據票據法關于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享有票據權利不得超過其前手的規定,在票據抗辯上,債務人也不能優于其前手。
本文主要論述當事人能否依據票據原因行使票據抗辯權。
對以上這個,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以為,票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二者分屬于不同的關系,票據關系由票據法律規范予以調整。因此,票據義務人不能以基礎關系為由對抗票據關系。第二種觀點以為,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人之間,票據義務人可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其條件條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約定義務”,這是票據法明確規定的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的限制。只要票據債權人不是完全不履行約定義務,票據債務人不能依據票據原因關系行使票據抗辯權。第三種觀點以為,固然是票據糾紛,但票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要票據債權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當事人就可以依據票據原因關系行使票據抗辯權。
筆者以為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為什么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國華公司以購買羽西化妝品付款為由先后對羽西公司簽發了四張金額不同、到期日不同的貿易承兌匯票,國華公司并在匯票上簽章承諾,本匯票已經本單位承兌,到期日無條件支付款。羽西公司收票后即按約定給國華公司發出貨物。國華公司在收到貨物后在法定質量異議期內向羽西公司提出質量異議。后羽西公司持上述四張匯票于到期后委托銀行收款時,均被銀行以付款人無款支付等為由拒付。羽西公司承認其所供的少量唇膏存在質量題目,一審法院認定該案為票據糾紛。國華公司僅以羽西公司所供產品存在質量題目而拒盡履行其票據義務,其行為不能形成票據法意義上的抗辯。國華公司的辯稱,產品質量題目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判決:國華公司付款。宣判后,國華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以為,國華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成立。由于一審法院夸大了票據關系的無因性而對國華公司提出的抗辯部分未予審理。致本案有關貨物質量題目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本案發回重審。
本文前面提到的三種觀點從不同角度看各有其一定的公道性,票據是無因證券,原則上,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票據關系一經成立,就與原因關系相脫離,不受原因關系的。但這一原則并非無例外,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也非盡然分離,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我們既不能簡單地把兩者混為一談,又不能無條件地將兩者割裂。在票據經背書轉讓后,票據債務人面對的是授受票據的原當事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此時,新產生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即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其與作為授受票據原因的一般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相分離,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票據債務人對非直接受讓人的請求不能主張抗辯,故第一種觀點在票據背書轉讓的情況下顯然符合票據法基本原理完全能夠成立。但在票據未經背書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以前,在直接授受票據確當事人之前,既存在票據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存在原有的一般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票據原因關系。此時,兩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完全重復和一致的,其主體也是相互重疊的,票據行為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并從屬于民事行為的債權債務,假如過分夸大票據的獨立性,無因性,將票據糾紛與原因關系相分離,單就票據談票據,而要求付款人無條件付款,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理,由于,依照民法同時履行的原則,受款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時,發票人也可以請求受款人履行原因關系中的債務。固然前者屬票據關系,后者屬于原因關系,但是既然同時存在于相同確當事人之間,如不許其行使抗辯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會使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更加復雜。我國票據法對原因關系更為夸大,明確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老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票據的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等。其目的顯然在于保障票據的流通性的同時盡可能地防止有人利用票據關系進行舞弊行為,避免當事人因原因關系和票據關系的各自為政而增添訟累。
上述案例中,國華公司與羽西公司間存在著購銷合同關系,并源于該合同簽發了糾紛所涉的匯票,現該匯票未經背書轉讓,由直接接受匯票的羽西公司作為持票人起訴,雙方間即存著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又有一般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羽西公司所持有的匯票能否兌現,取決于和從屬于原有的購銷行為中其是否已經依約履行供貨義務。盡管羽西公司持有國華公司承兌的匯票,假如羽西公司不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國華公司就有權在羽西公司持票要求兌付時依據票據法的明確規定提出抗辯。由于票據法第13條第3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盡履行義務的行為”。國華公司在本案中具備了法定的抗辯事由,其當然可行使抗辯權。可見,一概以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為由認定當事人不能以原因關系相抗辯的觀點有失偏頗,故第一種觀點在本案處理中顯然不能適用。
當然,并不是所有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基于原因關系主張的抗辯都能成立,由于票據法還對抗辯原因規定了一個限制條件即只能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這就涉及到對法律規定的抗辯原因“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理解。筆者以為,這里的不履行約定義務應作廣義理解,應該涵蓋所有的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其中又可分為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由于其一、票據法作為調整票據法律關系的法律只可能規定一個原則和標準,不會詳盡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各種具體情況,
【票據抗辯題目淺析】相關文章:
試論票據抗辯及其限制03-24
淺析法律中的事實題目03-22
淺析探看權的法律題目03-21
實體與程序題目之淺析03-24
電子票據的書面形式題目及其解決12-09
實體和程序題目之淺析03-24
淺析壞賬損失核算面臨的題目03-21
《票據法》存在的主要題目及修改建議03-24
教案著作權保護題目淺析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