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實體和程序題目之淺析
一、實體法與程序法分類的質疑(一)現狀
任何試圖界定法律程序的努力都無法回避實體法與程序法這兩個概念的糾纏!杜=蚍纱筠o典》對程序法的解釋是:“程序法一詞最初是由英國法學家邊沁創造的類名詞,用來表示不同于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范體系。程序法的對象不是人們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用來申請、證實或強制實現這些權利義務的手段或保證在它們遭到侵害能夠得到補償。因此,程序法的內容包括關于各法院管轄范圍、審判程序、訴訟的提起和審理,證據、上訴、判決和執行,代理和法律援助,上訴用度,文具的交付和登記,以及行政請求和非訴訟請求的程序等方法的原則和制度!边@種對程序法的解釋在當時是較全面、權威的,這表明并促使我國學者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以此來界定實體法與程序法。即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另一種有代表性的界定是以法律的實質及其適用、履行的手續作為分類的標準:實體法是指規定權利義務實質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規定適用權利義務方式和條件的法律。還習慣用法律部分來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民法、刑法常被以為是典型的實體法,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則是典型的程序法。這些劃分對于夸大程序的重要性和豐富法學理論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這種區分卻存在一些題目。
(二)題目
第一,我們在面對實體法與程序法這兩個概念時,應與邊沁創造和使用這對概念的特定背景相聯系。18世紀的英國事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這與我們今天面對的屬于大陸法系概念化的成文法是不同的。普通法國家保存著司法實踐的直觀形式,調整司法過程的程序法與作為裁決依據的實體法之間的區別十分明顯;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已經通過概念化的方式而把法律變成純粹的文本,排除了法律中的實踐因素。一般以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我們假如不考慮這種差別,脫離司法實踐,僅僅在文本(法律規范)的層面上尋找程序規則(程序法)與實體規則(實體法)之間的區別自然會十分困難。所以,在使用這對概念的時候,不應該依法律部分的劃分或法典(法律規范)的形式來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而應該回到法律的實踐過程中,回到司法實踐,行政、立法、仲裁等法律實踐過程中,以法律程序重新界定程序法。
第二,邊沁所稱的程序法主要限于對受侵害的權利實施救濟的司法程序,相當于今天所稱的訴訟法,實體法也是以司法過程中運用的實體規則為準,這在當時是十分明確的。但是,這種劃分不涉及憲法、議院程序和行政程序,由于當時的英國還沒有建立成熟的行政治理體系,議會的程序屬于議會自治的范疇,而且英國至今也沒有成文憲法。所以,其不需要考慮憲法、議院程序和行政程序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的題目,但是,這些法律都是現今大陸法系國家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這種指稱對象的擴張不可避免地使這對概念原有的含義的不適應。所以,程序法這一概念的范圍可以擴張。
第三,邊沁所說的程序題目并不包括私法中的程序。私法中含有大量的程序題目,如締約的程序題目,公司的成立、決策和解散的程序題目!逗贤ā返342條第2款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边@一規定的主要內容應屬于程序的范疇,由于當事人想要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就必須遵守采用合同書形式這一特定程序。同時,假如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實踐中發生糾紛,在司法裁決中也會運用這一規定來進行裁決,從而又使其成為一個具有實體意義的規定。
傳統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無非是為了夸大程序的重要性,實體與程序的不可分性。而通過分析又存在以上一些題目,所以筆者以為,應用法律程序這一概念來取代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這同樣可以達到這一效果并更具公道性。
二、法律程序與法律規范
(一)法律程序
我國通說以為法律程序是由人的活動所表現出來的各種屬性所構成的。例如,葛洪義以為,“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的步驟和方式。”公丕祥以為,“從法理學角度來分析,程序是從事法律行為作出某種決定的過程、方式和關系。過程是時間概念,方式和關系是空間概念。程序就是這樣的時空三要素構成的同一體,”“程序就其本位而言是這樣一種普遍形態: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惫P者以為,中國事成文法國家,我國的法律規范包含著實體性和程序性的內容,而法律程序這一概念的提出又是為夸大程序的重要性及其與實體的密切關系。所以,在我國,應當把法律程序界定為法律的實踐過程,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立法程序、選舉程序以及私法領域的締約程序,仲裁程序,有關公司和社團的程序規范等所有程序類型的一個通稱。這樣,便使法律程序與法律規范相對應,這兩對概念的區分同樣可達到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目的,并且這種區分更符合我國實際。而我國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性內容又包括程序性內容,二者很難區分且沒有區分的必要。
(二)法律規范
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所有法律都表現為成文的法律,這些法律文本已經脫離了司法實踐,在其中尋找程序性規范與實體性規范的區別很難,但法律中究竟存在著實體與程序之區別。成文的法律(法律規范)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由于:第一,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規則(法律規范)為主,而法律規則(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模式是以授權、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規定了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則(法律規范)的后果就是對權利義務的再分配。第二,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和運行來實現的,因而法律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第三,權利義務是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權利義務總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視,也受社會各成員所關注。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明確地告訴人們可以、應該怎樣行為,不可以、不應該怎樣行為以及必須怎樣行為;人們可根據法律來預先估計自己與他人之間該怎樣行為,并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及法律的態度。所以,在成文法國家,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來規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通過權利與義務來分析法律題目應是一種科學的方法。筆者以為,實體與程序的題目在我國法律規范中就表現為法律主體的實體性權利義務與程序性權利義務的相互關系。
【實體和程序題目之淺析】相關文章:
淺析審判監督程序中“新的證據”06-01
對聚眾斗毆罪適用題目之探究06-02
淺析公司合并中股東利益保護制度之完善06-03
淺析提高VB程序設計課堂教學效果之我見08-09
高校教師教學語言藝術之淺析05-02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思考05-10
淺析廣電專用饋電轉換電源裝置的設計和使用06-01
深圳旅游企業虛擬經營和治理題目研究06-13
亞里士多德的“實體學說”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