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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程序保障初探
[內容提要]實現海事審判的實體正義,須臾不可或缺正當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實踐無不證明其為顛撲不破的真理。本文通過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程序保障這一基本視角,用辯證的方法客觀地評述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之優與劣,并以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為工具探討了該法在審判實踐中的功能與價值,即實現程序的絕對的、“看得見的”公正暨保證實體審判的相對公正,以此期許本文能給這一新法以恰當的學術定位――開創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之新時代。
[關鍵詞]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正義,海事審判,海商法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生效施行,為我國實現2010年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標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礎,為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追求建立了優良的程序保障機制,并與我國新世紀法院“公正與效率”之工作主題完美契合,標志著我國海事審判進入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的全新發展階段。
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的程序正義的保障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顧名思義,是一部程序法,它是關于法院行使海事審判權,對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海事權利爭執或海事法律關系依實體法進行審理判斷的規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規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執。冠“特別程序法”之名,皆因從法律分類講,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類,海事審判程序并非獨立的一類審判程序,它只能隸屬于民事審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審理海事案件,應優先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只有當其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事訴訟法》。
海事審判屬民事審判大范疇,適用《民事訴訟法》是適當的!睹袷略V訟法》許多規定,如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庭審程序、調解制度等,對海事案件審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可以達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認,海事審判又具自身之獨特性,這導源于水運法律雙軌制以及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涉外性和日趨國際統一性!睹袷略V訟法》作為民事訴訟基本法,在總體制度框架方面可滿足海事審判需要,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已不能適應海事審判特點,準確說從來就沒有適應過這種特點。對此,試作如下說明:
我國水運法律雙軌制是:在跨國越境的遠洋貨物運輸方面,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之主要規定,實行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且賦予承運人以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即在遠洋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過失導致貨損,承運人應擔賠償之責;但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過失而致貨損,承運人免責,即實行被譽為“海商法基礎” 的駕駛過失免責和管船過失免責制。而在內河及沿海貨運中,實行《合同法》下的嚴格責任制,一旦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承運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允其過失免責,且不享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對貨損須全額賠償。水運法律雙軌制要求遠洋貨物運輸適用《海商法》第四章規定,內河及沿海貨物運輸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規定。
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等海事侵權案件審判中,常關涉航海技術、船舶構造與性能、救助技能與防止環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損理算等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問題,可能會使審判變得異常繁復,按通常審判規則無法進行有效審理,甚而至于可能會使審判結果發生偏差,悖離司法公正的根本準則。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現場不可能留下如汽車肇事那樣的道路痕跡,不可能保存事故現場,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緊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難以為對方所了解,且易發生事后針對對方證據材料偽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證據的行為,從而使法庭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困難重重。若按《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質證規則,允許當事人不受時間限制地舉證、質證,則極可能出現一方有針對性地修改證據或作偽證,而使先提供證據材料的另方變主動為被動。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實行證據保密制度、限時舉證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訴訟制度,而這是現行《民事訴訟法》所無法滿足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章第一節的規定彌補了這一不足,從程序上保證了對這類案件的公正審判。
海事審判的涉外性,狹義方面是指海事審判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組織的案件,廣義方面還包括涉港、澳、臺的海事案件。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與純內國案件相比,應特別注意貫徹執行國家主權與獨立、平等互利、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和對等、信守我國所參加的海運公約、尊重與參照執行國際航運慣例等海商法基本原則。
海事審判的日趨國際統一性是指,伴隨海運公約大量出現,統一實體法規范在海商法律中占居較為主導的地位,且國際民間組織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及標準合同文本的大量使用,使海商法有了較大的國際統一性,從而使主要適用這類實體法的海事審判也隨之國際化、統一化!耙话俣嗄陙,世界各國從來沒有停止過尋求海商法在世界范圍內統一的努力” ,新千年到來之際,海運公約、海運慣例、各種標準合同互為補充,海商法的國際統一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模和程度,以這種統一海商法為基礎的各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化已成為每一個開放國家所無法也無須阻擋的潮流。盡管不能否認,根據主權原則,一國家司法機關不可能適用外國程序法,目前也沒有統一的程序方面的國際公約,但是,當某一種程序規范業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經證明為行之有效時,則有關國家可通過主權行為修訂其程序法,或制定新法律,將這種程序規范納入本國程序法范疇,從而與涉外審判的世界潮流合拍。
海事審判的以上特點,決定了海事法院審理案件時適用的實體法有《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國內法以及我國所締結或加入的海運公約,甚至可能適用外國法律或眾所周知的海運慣例!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就是要與這些實體法配套使用,且主要是與《海商法》、海運公約、慣例或外國法律等配套使用。它與這些實體法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兩者互相依存,不可分離。這些實體法所規定的是在船舶關系和海上運輸關系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所規定的是怎樣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受到保護并得以實現。《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具有所有程序法的本質特征,即保障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實現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公正,從而力求凈化海事訴訟制度中的對話空間、緩和因海事爭執引發的緊張氣氛,并展現具有時代特色的訴訟文明和文化素養 .
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成功審判經驗的結晶
一部滿足于審判需要的新法律的制定與頒行,不外乎是已有的成功審判經驗總結升華的結果、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條文化法律化的結果以及對國外立法經驗借鑒揚棄的結果。由于我國“法學界限于對海商實務的了解不足而對海商法涉之不深;海商實務界則由于缺乏堅實的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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