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危害研究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危害研究
(一)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害了原商標權人的利益
其一,反向假冒行為可能使得本來要在被假冒者那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向假冒者購買了商品,使被假冒者失去或減少了預期利潤。其二,向假冒者撤換別人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后,將該商品投放市場,而該商品凝聚了被假冒者的大量的人、財、物的投入,該商品本身在消費者中有一定的聲譽,其注冊商標也建立了一定的商譽,該商品和商標相互聯系,相輔相成,商品為其商標的商譽的提升服務,反過來其注冊商標的商譽又為其商品的銷售開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使得被假冒者的商品和商標割裂開來,淡化了原告商標的市場影響力,使被假冒者的努力化為烏有。
(二)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危害了市場競爭環境
第一,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有悖于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是基本的商業道德準則。這一準則要求競爭者不得故意編造虛假信息,使消費者在錯誤信息的誘導下接受交易,也不得通過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利益換取競爭優勢。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使消費者對反向假冒行為人和其競爭對手的關系產生誤解,對他們的產品產生混淆。另外,反向假冒還掠奪了他人的產品聲譽,阻礙了他人商標信譽的建立,謀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第二,商標反向假冒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市場的壟斷。通過商標反向假冒的行為,一些知名商標的所有人一方面可以阻礙他人創名牌的道路,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品牌的市場占有率,使得他人的銷售量減少及商譽降低而逐漸失去市場,實現其對該類商品市場的壟斷,那么消費者和其他同類商品的生產廠家就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價格和生產安排。第三,增加了市場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歪曲了市場上的商品品牌與質量、性能相聯系的信號功能,使市場上的信息不透明度提高,增加了消費者搜尋和識別信息的成本,加大了市場交易成本。“從社會整體上來看,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的'總體利益都將減少,形成社會福利的凈損失”。[1]
(三)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反向假冒混淆了商品的出處,誤導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其他合法利益。一方面,在商品的眾多識別因素中,商標的識別功能最為突出。反向假冒行為使消費者無法通過商標的指示區別商品的來源,把商標權人生產的商品誤認為是反向假冒者生產的商品,極大地誤導了消費者。另一方面,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者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一個商標保證著一種商品的恒定質量(盡管有時還是會存在一定的問題),消費者購買某種商標的商品即表明他對該商品質量的信賴與認可。在商標被反向假冒的情況下,實際上存在著兩種可能性,一是更換后的商標自身具有極高的商譽,相比較而言,商品的品質顯得名不符實(“楓葉”訴“鱷魚”一案即屬此類);二是更換后的商標默默無聞,而商品的品質卻極高。不論哪一種情況,消費者的知情權都被侵犯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了解包括商品產地、生產者在內的有關自己所購買商品的一切真實信息,經營者有義務將有關商品的信息如實告知消費者。
(四)反向假冒行為不利于我國企業的“名牌戰略”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競爭加劇,如果不規制商標反向假冒,就等于向國外的名牌公司宣布:如果他們發現任何中國產品質優價廉,盡可以放心購進中國產品,撕下中國商標,換上他們自己的商標,用中國的產品去為他們自己闖牌子。例如天津油漆廠的“燈塔”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國外有的廠商專門對出口的燈塔產品從事反向假冒行為,即換掉產品上的“燈塔”商標,貼附上反向假冒人自己的商標,用天津優質低價的產品為自己創品牌。這樣一來,我國企業的“名牌戰略”在邁出第一步時,就被外人無情地切斷了進路與退路,我們只能給別人“打工”,永遠難有自己的“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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