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綜-述論自然法本質的演變
文獻綜-述論自然法本質的演變
通過對馬嘯原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綱》和谷春德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兩本書的閱讀和理解,再加上收集的一部分資料,我對西方自然法學在宏觀上有了一定的了解.
自然法是從古希臘時代至現代這一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發展的,它是西方法學乃至人類文明史的一顆璀璨明珠.在整個西方法律制度的歷程中,由于各個時期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學說的存在與發展,才產生了當今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自然法功不可沒。
一直以來,自然法都始終如一地圍繞那永恒不變的本質——理性,來作為各個時期的法律或社會進程的理論支撐.古希臘羅馬時期,思想們就在探尋一種適合全人類的法,而且這種法律必須是符合自然理性的,是永恒不變的,它還必須蘊涵人類的理性——至善,因此,自然法在先哲們的人性理念中應運而生.進入中世紀的自然法受神學世界觀的影響,它又被神圣化了,被認為是上帝在人間用以統治人類的法.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它褪去了神的外衣而演化成人類正義理性的命令,對資產階級天賦人權,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思想的產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二戰后,對法西斯暴行的控訴,自然法的人性理論起到了積極作用,即要用更高的法律——自然法來懲治違反人類道德的行為.自然法學的發展歷史客觀上促使法律逐步走上公正,理性的軌道,為現代文明社會法制思想的奠定做出了巨大貢獻.
在對這些著作及資料的整理及了解之后,再聯系我的論文<<從天理到人情——論自然法本質的演變>>而得出以下認識,我認為大多數資料對自然法學說的研究都僅僅只圍繞自然法學始終如一的一個根本本質,即理性來闡述的,而沒有深入自然法學在不同歷史時期所代表的當時的人們的內心需求來系統的,深層次的探尋自然法的本質所在,即自然法理性的本質在各個歷史階段的演繹.黑格爾曾經指出,”哲學”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那么,自然法學作為西方文化法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當然也就是時代普遍意識的反映.
(一)古代自然法
早期的古代自然法是最純潔的,它僅僅代表一種規律性的自然法則,是人們從大自然的現象及事物發展的規律中所推演出來的法則,卻合乎了人們的需要而延續下來,成為了那時社會秩序規范的理論支撐.它被分為古希臘自然法和古羅馬自然法.
由于科學的不發達,也由于希臘國家(城邦)一般地是從氏族組織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事實,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臘人大多是以樸素的,直觀的視點和方法來考察法律現象的.他們認為,最初的國家(城邦)和法律,就跟風雨雷電,山川湖泊,飛禽走獸一樣,統屬大自然現象,即自然形成的.所以,對國家和法律,要把他們當作自然現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長線上來加以把握.城邦通行的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對神靈的信仰,乃至于奴隸之類的東西,也都不例外.而古羅馬時期,情形有了很大變化.羅馬人借助武力創造了一個龐大的地域國家,對希臘人偏狹的城邦觀念不能不是一個巨大的突破.羅馬帝國為了適應統治多民族的需要及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國家立法的發達.雖然羅馬人的發展優于希臘人,但并未意味著羅馬人已經擺脫了自然法觀念的束縛,因為自然法的理性本質對羅馬人的統治仍然適用.因此,原始的自然法則漫漫地被涂上了一層世俗化的色彩.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對于自然法本人覺得也毫不例外,雖然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制定法,但古代西方的掌權者卻用它來維護著世俗的秩序,它的理論符合當時人們的要求.因此,自然法自從褪去它的大自然本色之后,在漫長的歷史場合中演繹著它的一生.
古希臘的戰爭,使奴隸大批逃亡,農民破產,貴族專權,豪強橫行,平民與貴族豪富的斗爭愈演愈烈,動搖了城邦制度的社會基礎,城邦與城邦之間為了在戰爭中獲勝,為了穩定當時動蕩的社會,自然法充當了和平的使者.它舉起理性的旗幟,向一切不正義的行為吶喊:”違反自然的秩序必將受到自然的懲罰.柏拉圖在<<理想國>>書中,從探討正義問題開始來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圖說;”研究正義的目的,是為了找尋衡量理想政治的標準,是為了我們可以按照它們所體現的標準,判斷我們的幸;虿恍,以及我們幸福或不幸的程度.”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在繼承老師的思想基礎上,著重闡述了正義觀思想.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區分為普遍的正義和特殊的正義,認為特殊的正義也即政治正義,政治正義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礎上,也可以用具體的法律加以規定.這樣,就將政治正義劃分為自然正義(自然法)與法律正義(實在法),并認為不管是實在法還是自然法,都必須符合正義.
當羅馬帝國建立后,由于平民和掌握政權的國王和貴族由于階級的不平衡性連連斗爭,羅馬公民為了保障自身的權利,要求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平等,因此,羅馬法學家結合羅馬的現實需要,對羅馬法學政治觀念作了理論上的闡述.
著名的羅馬政治學家和思想家西塞羅將羅馬法和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結合在一起,著成了如《論共和國》,《法律篇》等一些巨作.西塞羅認為,自然是正義的本原,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標準.他說:”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它適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變而永恒的.通過他的命令,這一法律號召人們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它的禁令,它使人們不去做不正當的事.它的命令和禁令永遠在影響著善良的人們,但是對壞人卻不起作用.他說的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智.人們根據自身的理智,認識到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并逐漸形成了一個普遍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自然法.因此,他又說:“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根植于支配應該做的行為和不應該做的行為的自然中.當這種最高的理性,在人類的理智中穩固地和充分地發展了的時候,就是法.法律中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不能有國家的法令和統治者的判斷來確定,它必須符合人的理性,自然的理性,才能達到治國安邦的要求.”因此,自然法的本質就是正確的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由此得出,古代自然法由最初的自然的純潔的法則演變成了世俗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理論工具。
(二)中世紀神學自然法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進入了長達1200余年的中世紀封建社會.這個時期的特征是教會利用宗教將世俗國家神權化,中世紀的神學家們在繼承了古希臘,羅馬的自然法同時,又受一切權力來自上帝思想的支配,將自然法演繹成上帝法的代名詞.神學家們認為,自然的理智的判斷和方向,加上上帝的救贖意志,將看到一切社會的關系充滿另一種精神:“這是家庭和平的基礎,在家庭各成員中有一種有秩序的統治與服從,最終才會有良好的社會秩序。.再者,由于人的本性是惡的,因此,唯有上帝的參與和《圣經》里上帝一致的模式和富裕人類的恩寵,才能為人類指出一條明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