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
我國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
對于刑罰的目的,我國學者也是眾說紛紜,和西方現有學說差別不大。但是有一種學說值得注意,就是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雖然我不能同意此說的觀點,但是對于他們將刑罰的實然目的分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做法很是贊同,而且我對于刑罰之實然目的的看法也是基于此種劃分而產生的。我國刑罰目的主要學說:[1]
1.懲罰說。
此說認為適用刑罰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權利,使他們感到壓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發生。
2.改造說。此說認為對犯罪人判處刑罰,是通過對犯罪分子懲罰這個手段,達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3.預防說。此說認為適用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它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4.雙重目的說。此說認為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說。此說認為適用刑罰的目的有三:即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分子,使他們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廣大群眾增強法制觀念,積極同犯罪作斗爭。
6.預防和消滅犯罪說。此說認為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是要把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人教育改造成為新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最終消滅犯罪,以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該說認為我國刑罰的目的有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兩個層次。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其直接目的為:懲罰犯罪,伸張正義;威懾犯罪分子和社會上不穩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覺遵守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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