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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歷史上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分析
西方歷史上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分析
根據日本人島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論》、公培華先生的《刑罰論》以及馬克昌先生的著作《刑罰通論》關于刑罰的目的的學說的介紹,歸納起來主要以下有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絕對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犯罪是刑罰的原因。換言之,刑罰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處,此外不應追求任何其他目的,所以被稱為絕對主義,又稱報應主義。它可分為狹義的報應主義或報復主義::
1.狹義的報應主義
這種主張從因果報應和維護正義出發,認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一個人如果實施了惡的行為,那么就是非正義的,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由于對正義的出處持不同的觀點,復有如下三說即神意報應主義、道德報應主義和法律報應主義。
(1)神意報應主義。此說認為神是正義的象征,神意就是正義,犯罪行為違反了神意,所以就應當受到懲罰。國家是神的代理者,神授予國家以刑罰權,國家對犯罪的刑罰是根據代表正義的神意而實施的報應。其代表人物是德國法理學家斯塔爾,F在看來,此說只不過是出于當權者的需要,將法律與宗教混為一談,借用虛幻世界的神意,說明世俗世界的刑罰,不過是對人民的愚弄。今日看來實屬荒唐。
(2)道德報應主義。此說認為道德觀念系正義的所在。,犯罪行為是違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義的,刑罰就據此對犯罪進行報應。根據現代的法學觀念,法與道德雖有聯系,但也是有著明顯的區別的。道德可以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追求,要求可能相對較高,但法律作為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求就應當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罰的目的看作是對違反道德的行為的報應,那未免過于苛刻了。
(3)法律報應主義。此說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根據法律的規定,人們知道了何為正義何為非正義,犯罪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而也就是非正義的,刑罰就是法律對犯罪行為人的報應。這種觀點認為,除了以牙還牙之外,刑罰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和黑格爾。此派觀點明確了刑罰的依據是法律,從而否定了刑罰擅斷,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罰的目的僅僅看作是依據法律對罪犯的報應是不對的,他們重點強調了“罰”。因此法律報應主義的觀點有以偏概全之嫌。
2.贖罪主義
德國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們認為刑罰對犯罪人施以痛苦,從而使犯罪人通過承受痛苦把自己從過去解脫出來。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刑罰具備消滅人的過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罰時,完全以每個具體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來考慮。他們的觀點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考慮刑罰的目的時,把刑罰本身脫離于社會,就好像是在天國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沒有考慮到人的社會性和刑罰的社會性。當然,此觀點也并不是一無是處,它能夠考慮到刑罰所針對的每個個體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現代社會學習和借鑒的地方。同時也是筆者所屬意的學說之一,此說雖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但其所追求的是一種心靈上的救贖。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使社會和他人受到傷害,其身受刑罰的同時,感到服刑其實也是對自己所犯罪惡的救贖,從而尋求心靈上的解脫。
(二)相對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不是因為有犯罪才科處,而是為了將來不犯罪。所以刑罰并不是犯罪的當然結果,而是預防將來犯罪,維護社會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罰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護社會的實際利益,從而科刑的標準應以是否達到維護實際利益的目的來決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觀現實或罪責的大小來決定。所以稱為相對主義,又稱目的主義或功利主義。”[1]此派又有三個分支:
1.一般預防主義
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人犯罪的發生,因為犯罪大都由于貪欲所引起,國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們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貪欲滿足,以致知所畏懼,不敢觸犯刑律。”[1]主張一般預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嚇主義。此說以德國人葛梅林為代表。他們認為執行嚴刑峻法可以威嚇社會上的一般人,通過公開執行酷刑,使人們在心理上對犯罪后的結果感到恐懼,從而減少社會上的犯罪行為。由于此說過分強調刑罰的殘酷性,“不僅與現代刑罰日趨文明與緩和的時代精神不合,且會導致破壞罪刑相適應原則”[2],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強制主義。此說代表人物為德國人費爾巴哈。他們認為“人人都有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的本能,一個人之所以犯罪,是為了追求實施犯罪所帶來的快樂”[3]。要想預防犯罪,應當對犯罪人加之以痛苦,即對犯罪科處刑罰,并使人們預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而得到的快樂,從而產生抑制其 犯罪的意念,從而減少犯罪。此說與威嚇主義比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強制的作用,必然導致酷刑濫用,出現了與威嚇主義相同的缺點。
(3)警戒主義。此說代表人物是德國人鮑爾。他們認為,“犯罪大多由于行為人不知道其行為是否被刑罰處罰或對其行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為了預防犯罪,法律應當公開宣示何種行為應受刑罰處罰,喚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實施犯罪。”[4]此說強調刑罰的警戒教育作用,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刑罰的作用并不限于此,因此此說就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失。
一般預防固然是刑罰的目的之一,但刑罰的目的絕不僅是一般預防。因而上述諸說除存在各自的缺點外,只知一般預防,不知特殊預防則是他們共同的缺陷。
2.特別預防主義
此派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已經被科處刑罰的人將來再實施犯罪行為,他們又可以分成兩派:
(1)改善主義。此派代表人物為德國人路德。他們認為刑罰僅僅針對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將來不再犯罪”[5],國家具有使犯過罪的人棄惡從善的責任,刑罰恰恰就是履行這個責任的一個手段。
可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惡行嗎?在我看來也不盡然,因為法是分惡法和良法的,如果惡法中規定是犯罪的行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談何棄惡從善呢?所以把“改善”作為刑罰目的有不妥之處。
(2)防衛主義。此派代表人物為意大利人龍勃羅梭。他明確指出:“刑罰必從防衛立論,方可無反對之地。”[1]他們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國家同個人一樣都具有生存權,而犯罪行為就是對國家的這項權利的侵害,國家為了免受侵害才對犯罪的個人處以刑罰。
但是這種觀點好像經不起推敲:如果說國家是為了免受侵害而對個人處以刑罰,那么是為了免受誰的侵害呢?罪犯嗎?他已經對國家侵害完畢,談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說是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會的話,那就更加可笑了,難道我們的法官都是先知嗎?能夠斷定出每一個罪犯都會再次侵害國家?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如果說是為了避免社會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殺一儆百,那么就會使得這個派別從特殊預防的這個陣營滑向一般預防,而一般預防在上面已經分析過了,所以把防衛作為目的是站不住腳的。
3.雙面預防主義
此說的代表人物為意大利人貝卡利亞和英國人邊沁。他們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結合。貝卡利亞在其輝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明確指出: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對刑法學相關問題的論述,對于現代刑法學來說,貢獻無疑是極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為現代刑法學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認為,他的對于刑罰的目的的認識還不深刻,雖然他的論述已經可以算是刑罰之實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開始提到的,何為目的,目的是行為想要得到的結果。作為人類社會的產物的刑罰制度,如果僅僅是從人這個角度出發的話,那么我們現在的社會就不稱其為社會了,我們就會生活在先哲們描繪得理想國和烏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現在的許多中國學者一樣。他的觀點的提出,是有著其深刻的歷史背景的。當時及之前,社會的專制統治非常嚴重,刑罰的濫用極其普遍,導致人權遭到踐踏、社會秩序得不到應有的維護。他的觀點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對于專制統治的反抗,但是這種反抗又是含蓄的,因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專制統治之下,所以他對于刑罰的目的的論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觀上的歷史局限性,還是在客觀上受到了專制統治的影響就不在此細究了。
(三)折中主義
由于它調和了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觀點,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罰之目的時,既認為刑罰之中存在著報應的因素,又認為其中也存在著預防的因素。但是,經過我們以上對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分析,就可以發現,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個理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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