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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與相關行為的區分
淺析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與相關行為的區分
(一)反向假冒與一般假冒
從概念上講,一般假冒是反向假冒的基礎,所謂反向與正向,僅是相對而言的兩個概念。從特征上來看,反向假冒與一般假冒具有相同之處也有區別。相同之處:首先,主觀上都是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利用或處置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其次,客觀上都是影響他人的注冊商標并獲取利益的行為。再次,行為性質都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同之處:從商標的使用或利用看,反向假冒是舍棄他人商標而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一般假冒是舍棄自己的商標或行為人沒有注冊商標而直接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從對商品的使用或利用看,反向假冒實質上是利用他人的商品而使用自己的商標的行為;一般假冒是使用自己的商品而利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從商標與商品的關系看,反向假冒行為是擅自割裂他人商標與商品的關系,而使自己的商標與他人的商品發生結合關系的行為;而一般假冒行為是故意割裂自己的商品與商標的關系,而使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標發生結合關系的行為。
(二)反向假冒與專購再銷
專購再銷指銷售商購進商品后,在征得商品生產者許可后換上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所謂的品牌經營者就是指那些專門購買他人商品,在征得他人同意后換上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的銷售商(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世界第一的筆記本電腦銷售商DELL,DELL電腦公司從消費者那里直接拿到訂單,接下來自己購買其他廠商生產的配件組裝電腦,最后在成品上貼上DELL的商標)。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允許經營者在自己“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也就是說商標并不僅局限生產商標,也包括銷售商標。專購再銷與反向假冒的區別在于更換商品上的商標是否事先得到了商標權人的同意。事先征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是合法的專購再銷行為:事先未能征得商標權人同意的,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屬違法的侵權行為。有些國家對銷售商的專購再銷行為進行限制,即規定銷售商可以在購進的商品上加上自己的商標,但不能除去原已合法地貼附于商品上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專購再銷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區別就更顯而易見了。
(三)反向假冒與定牌生產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擁有知名商標的企業沒有生產能力或者是本國勞動力成本過高,于是這些企業會委托他人生產商品,而后用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這些形式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經營模式,因而沒有受到人們的質疑,可見商標并非只能使用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定牌生產是合法的市場營銷模式,目前世界知名品牌在世界各地都有生產廠家,這些廠家并不是擁有品牌的這些企業投資建立的生產工廠,而是當地本已經存在的廠家,這些廠家得到品牌所有者的授權并在其技術指導下生產商品并貼上其商標而已(我國沿海地區有很多靠接定牌生存服裝廠、鞋廠,如接JACK JONES、ONLY、VERO MODA的天津綾致時裝、接NIKE、POLO、A&F等服裝的廣東溢達紡織等等)。定牌生產與反向假冒最根本的區別是,定牌生產是在商品生產者與商標專用權人簽訂合同并在公眾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即公眾知道他所購買的名牌商品不是原廠生產的,但是本著對知名品牌的信任,對商標所體現的服務的信任,心甘情愿購買的(其實說白了就是對名牌的盲從,經常買那些定牌生產的國際大牌就會發現,有時這些動輒幾百元、幾千元的名牌貨質量確實不怎么樣);而反向假冒是在商標專用權人不知情、不愿意,消費者也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對商標專用權人而言是侵權,對消費者而言是欺詐。因此,定牌生產是一種明確的合同關系,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進行的,這種建立在誠信上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反向假冒行為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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