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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完善對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的構想和建議
雖然刑事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負面效應,但通過規范和約束,相信可以克服這些負面效應,至少可以將負面效應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朔淌伦杂刹昧繖嗟呢撁嫘枰ㄟ^制度約束和完善監督來實現,在完善現行制度的同時,我們首先要完善我國的立法技術,加強并細化刑事司法解釋。具體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現有制度
1.完善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復雜而艱巨的過程,在文中筆者只能從某些角度略為論述。法官作為法律的適用者,任何法典的實施都要通過法官的裁決來實現。如果沒有高素質的法官來實施,最有學術價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會產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來實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美也不要緊。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應當加強自身素質學習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水平,從而保障自己能夠正確理解法律的精神,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法官如果缺乏業務素質,難免會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以必須加強法官的職業素質培訓。在影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諸多因素中,法官自身的法制觀念至關緊要,法官不光是刑事司法的主體,也應該成為遵守法律的模范。法官的人格決定了其世界觀與價值觀,決定其是否會濫用的手中自由權利進而導致司法貪腐的出現。我們不能指望法官像機器一樣沒有感情,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判案時會受到自己的
情緒、喜好、習慣的影響,這些因素會導致法官理解和運用法律出現偏差。這些問題的解決,除了要求法官加強自身學習,還需要對法官的工作和生活進行外部保障,讓法官無后顧之憂,讓法官盡可能少的受到干擾。在這里不得不提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是整個案件審理過程的體現,然而目前我國的判決書制作仍然是“頭重腳輕”,判決書說理部分往往是“本院認為”然后就一些套話,沒有分析和說明判決的理由。我認為法官在制作判決書時應當充分說明判決理由,包括對證據采信的理由。判決書的說理關系到
整個判案的邏輯清晰問題,同時也是判決結果是否能得到信服的關鍵所在。唯有做到判決理由的充分有據,才能使判決結果更加有說服力,更能讓公眾接受。
2.完善監督機制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公權利,而公權利就應該受到制度約束和群眾的監督。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須由審判長和陪審員(或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在現實審判中,陪審員往往只參與審理與合議案件,但決定權還是在審判長手中,更為嚴重的是人民陪審員往往是“陪而不審”,也就造成了審判長獨大的局面。不管是陪審員還是人民陪審員都應認真負責地對待這一工作,行使好手中的審判權以及審判監督權。庭審中,除書記員制作庭審筆錄外,還可以運用先進技術,將整個庭審過程進行拍攝記錄,以便法院內部進行存檔監督。
現代社會媒體無處不在,這也是民主的體現。媒體對法官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如果有媒體的介入,法官一定會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從而不會十分隨意地對案件進行判罰。但是在引進媒體監督是應當注意,過分的監督會影響法官的獨立判案,過度的媒體監督對于法官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有害無益的。這就需要有一個監督的范圍,確定什么環節可以讓媒體監督。我認為對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庭審過程,以及判決書等都是可以向公眾展示的,而這其中新聞媒體只能就事實進行報道,不能加工或歪曲事實。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3.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
在我國,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然而,各地方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主要工作都是討論和決定案件,審判委員會雖然不參加案件的審理,但實質卻成為了最終審判的機構。審判委員會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卻參與案件的判決,試問能夠做到充分考慮案件事實嗎?目前許多法院都存在
審判委員會干預法官審判的情況,在討論案件時往往是職務高的說了算,如同走形式一般。先不說它的存在是否合理,它的存在能否起到積極作用還是個問題。審判委員會參與的案件一旦出現了錯案,往往難以明確責任,試問法院的公信力何在。審判委員會參與案件的審理,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得不到保障,何來的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審判委員會應當退出案件審判工作,應更多地總結經驗和討論案件,及時為法官提出意見和引導,甚至可以作為一個監督機構而存在,為法官獨立審判做堅強后盾。
。ǘ﹪L試新的制度
1.建立刑事判例參考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分為判例法和法典法,判例法的特點即是法官造法與遵循先例。法官造法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權得出法律原則或規則,遵循先例則是指某一法院審理案件所產生的判例,應該在該法院以后同類案件的審理中得到遵循。就我國的法律體系就淵源而言,更靠近大陸法系的法典法,在整個法律制度中自然不能承認判例的法律效力。然而法官的裁判活動必須具有穩定性,如果對于類似案件出現了判決結果差距很大,那法律的公信力將大打折扣。但是刑法判例的編纂尤其是典型判例在抑制刑事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方面有著相當大的作用。雖然判例法并不是近代中國的法律淵源。而在我國實際審判中,上級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對下級法院具有一定影響,下級法院遇到類似或疑難案件也常常向上級法院請示,判決也受上級法院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對下級法院作出許多批復。實際上,不管在哪種法系中,只要存在著上訴審,就實際存在著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一定的隱性指導作用。由于司法判例是針對具體的個案,它解釋個案,使定罪量刑更加明確化具體化,從而為下級法院提供參考與指導。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完全可以將大量具有典型意義的判例編纂成冊,并通過權威專家進行案例討論將這些判例固定下來,而且有必要使刑事判例走向制度化的道路。建立參考式的判例制度,不僅可以確保法官在遇到疑難問題時有個良性的參照物,而且能夠做到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即保持了法律的權威性,又不失嚴肅性,同時還保障了法律的公信力以及判決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2.引進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來源于英美法系,它的存在能夠保障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審團制度是指開庭前從選民中隨機選出一定數量的人員參與案件的審理,選出的陪審員以無記名投票和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對案件重要證據的采用和案件事實的確認以及最終的定性發表意見。在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制度能夠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使案件的判罰更加合理有效。在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不僅僅是一種司法制度,它還是民主的象征,它讓群眾直接參與到審判中,在體現民主的同時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國陪審
員制度的現狀并不樂觀,很多陪審員往往陪而不審,使得案件往往是審判長一人審理,這對于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是十分不利的,無形中擴大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濫用,必然會造成司法貪腐及司法公信力的下降。陪審團制度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制衡,它在部分領域替代了法官行使權利。就我國而言,完全可以嘗試建立陪審團制度。然而我國建立陪審團制度不能完全照搬英美的陪審團制度,要結合我國的實際,建立起我們自己的陪審團制度。在我國不能任何案件都適用陪審團制度,那樣無疑會增加訴訟成本,在疑難案件或影響重大的案件中引用陪審團制度不僅可以保障公正判決更可以增強司法公信力。對于陪審團的組成應該有嚴格的限制,不能讓完全沒有法律知識的人進入陪審團,沒有專業法律背景的人容易受到律師的誘導,有可能造成案件的不公判決。陪審團人員應隨機抽取產生,以匿名投票的方式表達其意見。同時,在我國還可以建立起大法官陪審團制度,以一批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水平的人來作為陪審團組成人員,對于案件審理是有益無害的。
結 語
綜上所述,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然而它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是無法避免的。探討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約束,對完善刑事司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對刑事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與規范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并非單一的方法就能實現,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法學界共同努力,更加深入地進行探索研究。由于筆者水平有限,僅僅從宏觀上簡單地進行了論述,文中存在的缺點與不足還望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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