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中職學校與學生之問法律關系
在在下國,隨著學校辦學方式多樣化和公民權益認識加強,校園損傷事故及其所引發的學校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受益人主張的賠償金額日漸攀升,校園損傷事故逐步成為影響學校任務和困攏學校開展的重要成績之一。在理想生活中,校園損傷事故發作后,侵權先生家長或受益先生家長往往不問任何理由均把鋒芒指向了學校。由于校園損傷事故發作的緣由多種多樣,學校曾經難以完全根絕此類事故的發作。有些學校為了躲避和增加校園損傷事故的發作,居然采取了限制甚至取消自以為容易引發損傷事故的、教學方案規則先生?的實驗、理論課或體育活動課,這與展開素質教育和促進先生片面開展的目的是顯然相悖的。
為處理這一成績,教育部以及一些中央人大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規章和中央性法規,如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先生損傷事故處置方法》(以下簡稱《方法》)、上海市人大2001年審議經過的《上海市中小學校先生損傷事故處置條例》、江蘇省人大2006年審議經過的《江蘇省中小學人身損傷事故預防與處置條例》等。但是,校園損傷事故的處置,觸及對自然人人格權的維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則,對民事根本制度的規則只能制定法律。因而。這些標準顯然難以對法院的審理具有拘謹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成績的解釋》順應社會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教育立法的規則和肉體,對在教育機構中就讀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成績停止了規則,意義嚴重。
中職學校先生大少數是未成年人。在校園損傷事故中,學校能否一定要承當賠償責任,關鍵是學校與先生之間屬于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因而,學校與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妥善處置校園損傷事故、確定學校承當法律責任的法律根底。本文擬結合在下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就學校與未成年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績停止深化討論。
在法律上,關于中職學校和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斷沒有明白。
目前,在下國學界對此關系次要有以下四種觀念:
1 監護關系論該論以為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學習,由學校擔任管理先生在學校時期的學習和生活,學校就在一定日子或范圍內替代家長成為未成年先生的監護人,未成年先生的監護權就自然轉移給學校。因而,學校和先生之間的關系是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只需被監護人蒙受或致人損害的現實發作.無論監護人有無差錯,學校都該當承當民事責任。其次要理由是:
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肉體病人的人身、財富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視和維護。“監護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權益才能而無行為才能的狀況下.協助這種自然人的權益才能失掉完成,從而使他們失掉生活和開展,使家庭成員與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助義務失掉法律的強迫性的保證!薄耙虼吮O護人將被監護人送人學校求學,送人醫院就醫,不只是實行其監護職責,也是實行‘公法’上的法律義務! ,“學校是未成年先生在校時的當然監護人。喇2 委托監護論該論主張學校雖然不是先生的監護人,但是可以成為按受監護人委托實行一定監護職責的被委托人,監護人與被委托人既可以由書面方式確定互相關系,也可以是普通行動商定而成立。學校一旦正式承受未成年先生退學,未成年先生實踐上已處于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學校曾經承受了未成年先生監護人的委托,因而.學校和家長之間實踐上曾經存在委托關系。學校和家長之間的關系就是監護人與被委托人的關系,學校正先生該當負有監護職責。其理由是:
從古代學校的功用來看,學校正未成年先生負有特殊的維護職責。這種維護的重要性僅次于家庭,先生白晝的大局部日子在學校渡過,學校的任務對象是未成年先生,這就是學校這種教育機構與非教育機構任務職責的實質區別,學校必需對未成年先生停止長日子的維護。面對容易受外力損傷,身心開展程度較低,需求特殊維護的未成年先生,教員對他們應該有相似的家長般的責任,這種特殊維護可以了解為局部監護。
3 準行政關系論該論的間接實際根據是l9世紀德國的特別權利關系講。該講的次要內容是國度與公共集團是行政主體.基于特別的法律緣由.在一定的范圍內,絕對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強迫權利,而另一方負有相對聽從的義務。這_二實際為學校取得對先生概括的支配權提供了根據,即學校是負有教育目的的,提供專門效勞的行政機構,只需校方以為本人對先生的管理行為契合教育目的,就能恣意地對先生課以各種義務而不用承當任何責任,不用受行政普通準繩的約束,與之相應的,先生必需承當由此帶來的各種義務,而無法取得司法救助。這標明“高校作為一種具有特定目的的行政組織,又行使一定的行政權利,它與先生之間局部是行政法律關系。” 因而,中小學校與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根本性質,屬于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地道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
4 教育、管理、維護關系論依據《教育法》第5條之規則,“教育必需為社會主義古代化建立效勞,必需與消費休息相結合,培育德、智、體等方面片面開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立者和接班人!;第9條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益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富情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對等的受教育時機!保旱49條規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許其他監護人該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許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許其他監護人該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許其他被監護人停止教育”。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學校實行教育職能是國度法律所明白規則的,學校正先生有教育的權利.同時對先生有維護的義務:先生有承受教育承受管理的義務,享有遭到維護的權益。因而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維護法》
等有關法律規則,學校與先生之間是教育、管理、維護關系。其理由是學校與先生之間既不是特別權利關系,也不是對等的合同關系。
綜合評議以上四種觀念,較少有人贊同準行政關系論與監護關系論這兩種觀念;相反,對委托監護論與教育、管理和維護關系論,贊同者較多,但爭議較大。
5 筆者觀念結合在下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則.筆者以為,中等職業學校與在校先生之間是教育、管理、維護關系,學校正先生承當的是教育、管理、維護的責任,而不是監護責任。理由如下:
5.1 學校的職責與監護的職責在性質上有分明的差異。
在下國《教育法》與《未成年人維護法》規則,學校是有方案、有組織地停止零碎教育的機構.學校除了對先生停止教育外,還該當負有維護、照顧和管理先生的'職責。學校正先生負有三項職能:一是教育職能,二是管理職能,三是維護職能。在這三項職能中,教育是學校的次要職能;管理效勞于教育職能,是學校為到達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 和手腕:維護則是學校行使教育和管理職能的前提條件。學校這種基于教育機構的設置而發生的管理和維護的職責,與基于親權而發生的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職責具有實質上的差異。監護是指對無行為才能或限制行為才能人設置專人維護其利益.監護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富的法律制度。151沒立監護制度的次要目的是補償未成年人民事行為才能的缺陷,著眼于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富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與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管理和維護”是區分學校職能部門與法律意義上監護職責的關鍵。當然,學校正先生的管理和維護有其特定的范圍,而不是任何場所、任何日子都要將先生的一切活動歸入本人的管理之下,使學校這種為教育教學目的而施行的輔佐管理、維護有限縮小到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范圍。
5.2 學校不具有監護人的法定資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成績的意見(修正稿)》第10條規則,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維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安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維護被監護人的財富,代理被監護人停止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停止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或許與人發作爭議時,代理其停止訴訟,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有權處置其財富等。而學校則不具有對未成年先生行使只要其監護人才有權行使上述行為的資歷。
監護又是權益與義務的一致.現實上,家長將未成年人交給學校時,并沒有將監護職責中的權利局部轉移給學校,如對未成年人財富的監管與獎勵等,只是把監護的義務推給學校,一旦發作事故強求學校正在校先生承當監護責任,這分明違背法律“公道”的準繩。即便是家長將監護職責的全部權益與義務轉移給學校,對學校也是不公道的。
5.3 學校承當監護職責沒有法律根據。
在下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則:人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需以現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是講,無論是先生家長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學校承當監護責任都必需有法律根據。在在下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教育法》第39條、《教員法》第8條、《未成年人維護法》第15條、第16條以及《意見》第160條等法律規則是學校承當法律責任的次要根據。但是俺們稍加剖析就可以發現,上述法律標準只規則了學校的教育、管理、維護責任,并沒有規則學校的監護責任。按照上述規則讓學校承當監護責任只能講是對法律的曲解。
也有學者試圖依據《意見》第22條的規則,“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局部或全部委托給別人”,以為家長與學校之間構成了委托監護關系。這也是毫無道理的。俺們曉得,“監護責任的轉移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事項,對學校而言要承當宏大的責任,對監護人而言是責任的加重,學校與監護人都應該慎重思索!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需以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分歧為前提。但是普通狀況下,學校是基本不能夠、也不情愿與家長達成這種意思表示分歧的。
法定的監護關系是以親權為根底,以血緣關系為紐帶樹立起來的法律關系!睹穹ㄍ▌t》規則的法定監護人(次要有四個序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等)是按血緣關系親疏的順序來陳列的,這種血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列入法定監護人范圍的未成年人的親屬,只需具有監護才能,必需按法律規則實行監護義務,如不實行,則應依法承當相應責任。
監護與被監護是《民法通則》133條設定的法律關系,在下國著名法學家楊立新教授在對本條款停止解釋的時分提道:“之所以否認監護義務的存在是由于.認定學校與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監護法律關系停止調整,沒有確切的法律根據。其一,認定學校在未成年先生人校當前發生監護權,沒有任何法律對此作出規則,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這樣認定。其二,監護權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除此之外沒有監護權發生的依據。其三.監護權轉移,需求有轉移的手續,即在當事人之間訂立監護權轉移的合同,該合同基本不存在”!断壬鷵p傷事故處置方法》第7條第2款規則:“學校正未成年先生不承當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則的或許學校依法承受委托承當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北緱l款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根本準繩,也明白了學校與先生之間不存在監護關系。
5.4 學校不具有擔任未成年先生監護人的才能。
家庭實行監護是1:1或N:1的方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都能夠在一定水平上協助或在一定情形下替代未成年人父母對該未成年人實行監護職責;而學校正先生的維護是1:N的方式,學校每位教員普通要擔任教育管理十幾名甚至幾十名先生.他們不能夠時時處處像家長照顧本人的孩子一樣去照顧每一位生動好動的未成年先生,保證他們不發作任何損傷事故。因而,要求學校為數甚少的教員對為數甚多的先生承當監護責任難免不合道理.現實上也難以做到。
5.5 學校不具有充任未成年先生監護人的經濟條件。
從法社會學和法經濟學的角度講.讓學校成為先生的監護人,需求昂貴的本錢.是不可行的。由于,要實行監護責任,學校必需投入少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聘任足夠數量的專兼職教育和看管先生的教職工,片面改善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備。在目前和將來相當長時期教育經費充足的狀況下,這一系列條件是難以完成的。
綜上所述。學校與先生的關系是基于教育法律的規則而發生的權益義務關系,教育、管理和維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根本內容,即法律的調整內容.中職學校學校與先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該當是教育、管理、維護關系法律關系。
筆者以為,在處置校園損傷事故中,該當依據在下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確定學校的法律責任、責任范圍和賠償額度,實在維護學校、教員和先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梢砸勒战逃陨淼囊幝勺龊媒逃蝿眨瑢嵭薪逃芾砭S護職責,保證先生在優美、安康、文明、平安、調和的校園里愉快地學習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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