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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職員構成國家工作職員犯罪主體要件的反思
德沃金(美國)在其所著《帝國》一書中把法院喻為法律帝國的理想,把法官喻為帝國的王侯。公眾要從法官那里得到公正、公道的判決,需要正直、善良、聰明的法官嚴謹地運用法律,但法官越是遵從于法律,對法律本身的理性要求就越強烈。馬克思曾說過:“假如以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況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簡直是愚蠢而不且實際的幻想!既然法律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至公無私的判決還能夠無條件地執行它。在這種情況下,公正是判決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內容早被法律所規定”。可見,法律是法官司法的基石,有理性的立法才能出現理性的司法,否則所謂公正的司法只是涂有其表。筆者以為,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職員構成國家工作職員的要件規范就缺乏適時的協調性和公道性,不當的適用將產生不公正的效果。下面從企業職員構成國家工作職員的“國有”和“公務”要件分別予以簡析。【對企業職員構成國家工作職員犯罪主體要件的反思】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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