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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去除民俗陋習的障礙與路徑探索
在我國,法制教育是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提升全體公民法律素質的宣傳教育活動,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制教育去除民俗陋習方法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發展,中國傳統風俗習慣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大不如前。但在我國北方,大部分省份依舊沿襲過去的節日傳統,風俗習慣對廣人人民群眾的生活依舊具有重大影響。
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法律不僅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且具有突出的社會主義民主特色。而當新型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內容與中國傳統的民俗觀念發生沖突時,在群眾中大力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對于消解民俗陋習,沖出"民俗陋習"和"節日禁忌"的"圍城"顯得十分必要。
一、法制教育和民俗習慣的概念
1.法制教育的概念
法制教育屬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其教育對象是一般的普通公民,主要是青年學生,通過法制教育,增強學生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幫助其正確處理好與個人、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正確實現和履行其法律權利和義務。
接下來將從以下幾方面來進一步廓清法制教育:第一,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民主與法制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學法、知法、懂法、執法、遵紀守法、公德與私德并重的局面,同時也承擔其必要的法律義務,即規范層面的法律修養。第二,法制教育的內容因其本質上希望培育以大學生為代表的公民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因此,內容很大程度上就以國家現有的法律規范作為支撐,告訴學生"法律是什么".第三,法制教育的方法方面,由于其教育對象是普通公民,如何能夠確保他們接受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制度,除了以了解基本的法學原理知識作為支撐外,如何能夠讓普通的個體自覺地服從法律的權威、重視法治建設的目標、實現法制教育的目標,這是法制教育關注的重點問題。
2.民俗習慣的概念
要想準確理解民俗陋習的概念,首先要厘清民俗習慣的概念。
所謂民俗習慣一般是指民俗和習慣的總稱。所謂民俗,是指人們在生產實踐中形成的世代相傳的民間生活風俗,這種生活風俗是人們日常行為的準則。所謂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步養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行為模式或行為準則。民俗習慣既是指社會公眾個人、社會團體組織或整個社會的傳統風俗和禮節,也是指特定的區域范圍內,有著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物質和精神生活、相同或者相似的歷史文化傳統、在同一個群體范圍內被歷代民眾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行為規范,例如風俗習慣、民族習慣、交易習慣和社會規則等。
顧名思義,民俗陋習,是指隨著時代的變化發展而出現的不能再得到群體廣泛認同的、不符合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民俗和習慣的統稱。
二、法制教育消解民俗陋習的現實困境及其原因
1.現實困境
在我國古代司法實踐中民俗習慣起到重要作用。古代典籍《漢書·賈誼傳》中有"習貫如自然"的記載,這里的"習貫"就是指現在所講的"民俗習慣".習慣既是中國古代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是古代社會立法的重要依據。有些朝代的統治階級為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會以立法的形式對社會習慣加以確認。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與變遷,很多古代的傳統習慣已經不能繼續適用于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甚至有些習慣已經變成"傳統陋習".現階段,我國現行的法律帶有顯著的社會主義民主特點。因此,產生于不同時代背景和社會環境下的"古代傳統"與"現代法律"相碰撞必然會引發一些難以調和的矛盾。目前,法制教育作為弘揚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重要手段,必然會在消解民俗陋習的過程中陷入現實困境。
通過對于當今社會現象的分析,現階段我國法制教育在消解民俗陋習方面的困境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兩者內容相悖。如《唐律》中規定祖父母和父母健在的人,子孫不得分割財產,必須和祖父母、父母居住在一起;除非父母同意,否則不得分家析產。該規定是我國古代社會的民俗習慣,由統治階級通過立法承認了它的合理性。[4]
在建國初期,新中國的民事立法不夠完善。因此,在全社會范圍內,除有明文規定的政策外,民俗習慣仍然是人民群眾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的主要參考。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統一的合同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和施行對于我國經濟、法律生活具有重大意義,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現代化建設。而《唐律》中的某些規定就與現行的《合同法》出現了內容相悖的現象。由此會導致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不能取得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例如出現"秋菊打官司"這種現象就在所難免。第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民俗陋習的認知度較高。例如,北方的年俗中有"閨女不能在娘家過年,否則傷及弟兄"的說法。然而過年的主題原本就是"合家團圓",尤其對于當今獨生子女家庭來講,這種風俗割裂了父母與女兒之間的感情。因此,以現代眼光來審視這種傳統習俗是既不合情也不可理的要求。此外,規定子女'常回家愛看看'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后,若仍舊頑固堅持這一陋習更有違法之嫌。[5]
針對這個問題,民俗學家們也表示大部分老年人寧可獨自承受內心孤獨的煎熬,也不愿放棄秉承傳統習俗。隨著現代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制教育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期待人民群眾的思想的開放程度會逐漸得到改善和提高。
2.產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首先,習俗與制度的矛盾突出。中國某些傳統的民俗習慣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存在沖突。
在刑事法律領域,我國一些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與現行法律法規在罪行認定與量刑程度問題上可能存在沖突。其次,傳統觀念和法律意識的沖突。我國傳統觀念強調"和諧與共"、"天人合一"、"以和為貴"的理念,人治傳統濃重,法治傳統闕如。在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法治的基礎,但現代法治精神和原則很難內化為公民的價值尺度和行為準則。再次,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在我國漫長的歷史進程中,民俗習慣簡單、方便、易于被接受且無嚴格的程序要求,因此成為處理糾紛的一種常用手段。同時,民俗習慣源自人們社會生活的需要,人們自覺遵守它靠個人的道德品質、情感良心和心理認同。同時,它對遵循同一習俗的人民群眾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相對而言,法律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適用手段和方法較復雜,較民俗習慣嚴格得多,因此解決糾紛的效率低、成本高,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律發揮調節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綜上所述,已成為"民俗陋習"的部分傳統習俗根深蒂固使我國的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受到極大的阻礙。
三、法制教育對消解民俗陋習的初步探索
以理性的態度看待分析我國目前在逐步消解民俗陋習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積極探尋走出困境的出路,從根本上保證法制教育宣傳活動的順利展開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所在。法制教育作為消解民俗陋習的重要方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探索:
第一,深化對法制教育的認識。法制教育既是將我國建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手段,還是在人民群眾中將法律意識和自愿遵守、維護法律權威內化于心的重要手段。第二,完善法制教育內容。法制教育的內容不僅要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且法律法規知識既要繼承傳統又要與時俱進,同時注重在普法教育過程中理清法律法規確立的背景及原因。這有助于人民群眾從根源上理解國法,加強對法律的認同感。第三,改進法制教育方式。法制教育開展的方式不應局限于課堂教學模式,應充分運用如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社區參與以及觀摩學習、社會調研等,這些方法具體生動,有助于啟發思維,幫助其樹立法制觀念、形成法律信仰。第四,加強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組成由法學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背景的高質量人才隊伍,提升法制教育活動的質量和水準。第五,做好與道德教育的融合工作。法制教育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與道德教育都是進行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道德中蘊含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內容,有助于幫助人民群眾分清傳統習俗的精華與糟粕,和需要被改造和摒棄的習俗。兩者的融合對推進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當代中國,法制教育依舊在不斷探索中發揮作用,在這個過程中對于民間傳統民俗的種種"奇葩"規定,一方面要堅持以現代的、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并改進;另一方面,傳統習俗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要在文化上尊重的同時,積極運用法制教育的手段來逐步實現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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