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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個人所得稅》體制的比較研究
【內容提要】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已經達到了進一步改革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加上經濟改革發展和國家立法管理上的要求,也需要深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為此有必要對中德兩國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進行一些比較分析,以資借鑒。由于個人所得稅是一個由十分復雜的體系所構成的系統,所以本文的討論僅起拋磚引玉作用。
【摘 要 題】借鑒
【關 鍵 詞】個人所得稅制/中國/德國
【責任編輯】戴啟秀
中圖分類號:D908;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871(2007)03-0024-07
個人所得稅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傳統和古老的話題,因為它和國家的發展、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起著社會管理的調節器作用,所以它是衡量社會公平、公正,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人們的勞動成果和福利待遇的政策工具。中德兩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階段及內容和體制都有很大程度的差別,但將稅收作為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手段是一致的,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本文將中德兩國的個人所得稅體制和現狀加以比較,以期為這一稅制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一些參考。由于兩國的歷史和經濟發展、法律制度及社會福利體制等方面的差異,表現在個人所得稅體制上也有很多不同之處。
一、兩國個人所得稅體制的異同和現狀對比 綜合內容比較 德國 中國
個稅稅收占各類 稅收收入為整個稅收30%以上第1大稅種。① 稅收收入為整個稅收7%左右第4大稅種,發展快速。②
稅收的比例
以平等征稅為目標的綜合原則(人人征稅)和事 以所得額的凈收入為納稅額度原則(第6條)以中國境
個稅原則 實原則(事事綜合征稅)及以凈收入征稅原則。 內收入為納稅的主要對象的原則(實施細則第4、5、6
法定的年收入計劃征稅原則(第2條第7項)。 條)。以月收入為法定征稅標準原則。③
德國實行平均稅負界限區域后實行累進稅,從 中國直接實行累進稅從5%到45%。無退稅之說。但
15%到最高42%。比例稅率是按照:零區域、 中國個人所得稅也劃分1600元起征點的規定。⑤
個稅的稅率 比例以下區域、比例區域、超比例區域4個區 域劃分征稅的起點。④
德國的納稅人是以自然人在德圍有居住地和住 1994年起,中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重大改革,個人
所的為無限制納稅義務人⑥(個人所得稅法第1 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納稅人 條第1款)無居住地和住所的為有限制的納稅 需居住滿1年以上(臨時出境90天以內)的;滿5年以
確定的標準 義務人。但德國人雖無居住地和住所的仍然為 上的為中外收入全額納稅的人(個人所得稅法第6
無限制納稅人⑦,如果是國內法人或公共機構支 條)。2007年新的稅法修改為:有住所和無住所但居
付工資的的海外工作關系人也是無限制納稅人 住滿1年的人都征稅,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
(第1條第-2款,第11條第2款,第49條)。 年的在中國所得依法繳稅。
稅的種類確定是綜合方式,用7大類來源來概 稅的種類確定是單項列舉方式,以11項稅目來單項設
括不單列性質是個人綜合所得稅。 定無概括范圍,性質是個人單項相加所得稅。
個稅征收 德國的征稅范圍是以7大類經濟收入劃分 中國對征稅范圍的確定是單項列舉式進行立法的。工
范圍和性質 的⑧。來自于農業和林業經濟的收入、來自于 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
工商活動的經濟收入、來自于獨立自由職業的 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經濟收入、來自于工薪收入、來自于資產的收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
入、來自于出租和租賃的收入、來自于其他的 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并
收入。上述稅收對象有主體資格要求和登記、 相應規定了每個應稅項目的適用稅率。(中國個人所
申報的義務(德國個人所得法第2條等) 得稅法第2條)
減免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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