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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
論文關鍵詞:高校;大學生權利;思考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高等學校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運行,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重要條件。然而,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一個亟待鏘決的問題。
一 當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幾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定位:民事關系抑或關系?
在我國,隨著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狀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劉燕文起訴北大拒發博士學位開始,已逐年增多。重慶某學院發生的“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案”引起國內外媒體和輿論的強烈反響,多數觀點都對高校處分學生權利的正當性提出質疑。那么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關系?是民事關系還是行政關系?當前學者的幾種觀點:(1)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學生選擇某一高校,意味著他接受了該校一系列學生管理規則的契約,包括對學校依據所制定的規則對其行使處分權的認可。當然學校也必須遵守這種契約,不得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籍。確實需要剝奪學籍時,要設置一定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程序救濟。(2)在目前的體制下,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更多的應該是一種教育律關系,許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過民事方法解決的。(3)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有行政法律關系也有民事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這種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關系。從教育具有“公務”性質意義上分析,可以把這種法律關系稱為準行政法律關系。其次,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法》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
問題二:高校處分權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討論澄清了第一個問題之后,即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就是說高校擁有一定的公權力,可以對學生行使處分權,F在的問題是,在這種管理中如何體現和尊重學生的權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處分權應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圍之內?筆者認為:對于高校的處分權應把握以下三點:(1)應當依法進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處分權。高校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既“小法”必須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門的“中法”和國家的“大法”,不能僅從學校自身利益出發,擅自出臺一些與上級規章或律法規及其精神相悖的規定。(2)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應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在涉及到學生的根本性權利時,法律上應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濟。(3)高校處分權的行使必須既合法又合理。此間,“合法合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其一,主體與權限要合法,處分必須以高校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義作出;其二,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要真實,充分,并且還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條件、處分種類與處分幅度。在一般情況下,原則上應“就低不就高”,盡量別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必須是為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等目的,而不能純粹是為了學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訴學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聽取學生的意見與申辯。在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情況下,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問題三:高校行使處分權應否遵循正當程序?
從目前發生的高校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來看,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學生普遍認為學校作出的處分是武斷的.既沒有告訴學生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沒有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辯。顯然.這與現代社會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與實踐相背.高校的處分權是否要接受正當程序的限制呢?筆者認為:現代行政法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當性。高校行使處分權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對人作出處分決定的理由與根據,聽取其申辯,在作出重大處分時舉行聽證會,允許相對人進行抗辯、質證,最后是送達書面處分決定,并告之可以申訴、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處分都要按照這種程序走一遍,這里還存在一個的問題,正當程序要與處分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給予警告或記過這樣的內部處分是一般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就轉化為一種準外部關系,應該舉行聽證會和為學生提供復議、訴訟等途徑。
問題四:高校的處分權應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正當程序與司法審查,應該是依法治校的試金石。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學生狀告母校的現象逐漸增多,但學生在以學籍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狀告高校,現在規定得并不明確。目前,學生就自己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一般是向學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訴,但教委一般都是維護學校利益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把學生推到弱勢地位上去了,這種做法必須改變。對此,筆者認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機構來處生的申訴,以確保學校處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許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提出異議仍至最后向法院起訴,把學校的處分權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二 當前高校管理中對學生侵權的突出表現
(一)侵犯學生的受權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蔽覈竦氖芙逃龣嗍芎头杀Wo,《憲法》第四十六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钡诂F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以2001年文科第一批本科錄取線為例,全國重點大學錄取線相差100多分,同樣500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順利進入重點大學,而在有些地區卻連大學的門都邁不進去,F在,高考雖改成各省單獨命題,因此無法與其他省份對比錄取分數線的高低了,但這僅僅是回避了問題,并沒有最終解決公平錄取的問題。教育的平等權還要求對所有考生自身來說在錄取時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在招生時對考生的身高、視力、健康狀況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當然,一些特殊的專業對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當的,而對于那些根本無須作任何特定限制的專業考生進行限制,或僅僅因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錄取或錄取后取消其入學資格,那么高校就明顯存在著對考生進行歧視和濫權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之嫌。
(二)侵犯學生名譽權
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根據最高人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的具體規定精神,這種做法已經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三)侵犯學生財產權
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驅動下,則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職能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憑借教育管理職權強制代理并在代理購置學生生活用品時提高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
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作出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從現有的學生訴母校的案件看,學校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此間,都涉及到如何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問題。
三 高校管理工作中對學生侵權原因的淺析
(一)大學生與高校的關系被扭曲
在計劃體制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構建起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需要的縱向關系,強調了學校、教師的主導和主體地位。忽略了高校與大學生還存在著一種屬于私法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都以學校和管理者為主體,以學校和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這就勢必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二)法規與學校規章存在著沖突和缺陷
這主要表現為:一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規定》與作為基本的《》之間的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則,必然造成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二是學校校內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如田永案,學校根據其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給予田永退學處理。并據此不給田發“兩證”。但學校的規定與原國家教委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相抵觸。三是在一些行政管理法規規章中存在著不符合法治與人文精神的規定。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錄取。這一缺乏道義性和公正性的規定勢必侵害這類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的權利。
(三)學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美國的程序派認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管理過程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沒有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均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程序上存在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
四 高校管理法治化,加強學生權利之保護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與傳統的管理思想和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實踐過程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舊觀念的碰撞、價值矛盾和權利沖突。正視高校管理所面臨的這種挑戰,我們必須以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來應對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建立并不斷完善管理體制,規范高校管理秩序,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推進高校管理法治化。
(一)正確理順和把握大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計劃體制下,學校與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這種關系直接影響到校內各種主體關系,在學校與學生之間構建起“一律是我說你服從的關系”。然而,這種絕對的行政服從關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高校教育改革的實踐,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此間,既有屬于公法性質的教育律關系,也有屬于私法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為此,不管是高校作為教育機構,還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都應當根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具體規定,切實做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統一;尤其是高校作為教育的組織管理者,在具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切實貫徹思想、平等觀念、公正精神、權利意識和法治理念,嚴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與此同時,對于那些具有服務性的民事法律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由民事法律加以調整。
(二)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尊嚴,保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與國家大法、基本法律協調統一,使高校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校在制定法規和規章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遵循法治統一原則,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不得與之矛盾,所有的法律和規章不得與相抵觸;其二,高校內部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與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其三,刪除現行教育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中不符合法治原則與人文精神的規定,確保大學生的平等教育權不受侵犯。
(三)建立、健全管理的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既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的正當程序。因為沒有正當程序,不僅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從而也就談不上公正電對待每一個學生,建立、健全管理的正當程序,具體操作如下:其一,高校各種職能部門應當規范性地依法設置,防止權力的異化。其二,高校在行使學位授予、學紀處分等權力時,應當按照公開的規則和標準進行,如同法官辦案一樣,其依據的法律必須公之于眾,并盡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確定性,避免隨心所欲的‘臨事議制’和暗箱操作。其三,高校在作出如學紀處理、不承認其學歷、不授予其學位等不利于學生處分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使其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H其四,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公民權利受到侵犯進行救濟的最后渠道,亞里士多德稱之為“矯正的正義”。高校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已是不可爭論的事實。在田永案中,法院認定高校是“法律規范授權組織”,“法律賦予它們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因而對其實施權力的行為,可以視為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納入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范圍,從而開辟了對高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先河。因此,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中,應自覺把學校的處分權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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