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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析法治視野中的大學生權利保護

        時間:2023-01-06 03:40:13 藝術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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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法治視野中的大學生權利保護

          論文關鍵詞:學生管理 依法治校 權利保護
          論文摘要: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就是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是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高校學生管理引發的法律糾紛是多方面的,對學生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高校學生管理問題,必須堅持以學生為本,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各種合法權益,依法規范高校學生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積極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規定》充分體現了學校以育人為本、育人以德育為先的原則,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這將推進高校學生管理進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仡櫧陙戆l生的高校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沖突和糾紛案件,一方面隱含著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與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學生法制意識、維權意識的日益高漲與成熟。如何正確解決和處理高校學生管理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為高校管理者面對的現實新課題。
          一、深刻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目前,國內外學者對此還沒有達成共識,歸納起來,主要有憲法關系說、民事關系說、行政關系說、特別權力關系說及綜合說等觀點。筆者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我國《高等教育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規定,以及《學位管理條例》對高校授予學位的規定等,體現了這種性質。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于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教育格局的變化,學生自費上學、自主就業,后勤服務社會化等等,體現了高校更多的是在為學生提供服務,這一切使得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已經表現出來。盡管由于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人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在這種關系中,學校和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當然,在學校特殊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
            因此,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作為一方的主體學生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這兩種關系,如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問題。當然,在現實的學生管理過程中,有時是很難判定哪些事項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哪些屬于民事性質的行為。但是,從理論上,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能夠分清,也應該分清的。這對于確認學生管理的指導原則具有實際意義。
          二、正確把握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及其成因
            高校學生管理引發的法律糾紛主要指學生管理制度、校紀校規及其執行過程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問題。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二是侵犯學生的名譽權,三是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四是侵犯學生的公正評價權,如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及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對學生侵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試析法治視野中的大學生權利保護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自古以來,中國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師的主導與主體地位,“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在傳統思想的影響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誤區。如有人認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也有人片面認識法律的功能,認為法律可用可不用;對自己有利就用,沒有利就不用;口頭表態用,實際操作不用。這樣,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都以學校和管理者為主體,以學校和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這就勢必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規章和學校的某些學生管理規定違背法治精神已經凸現出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我國法制建設進程邁上了新的臺階。從教育立法來看,針對教育事業我國先后出臺多項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規、規章,但是仍然出現學生管理部門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搜查學生宿舍、學校禁止學生談戀愛、在巡夜中曝光學生個人隱私以及各種名義的校內罰款等種種現象,還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勸退學”案件引發的法律沖突,引發人們對于高等學校管理權限的討論。從這些案件和糾紛中,學校的規定和做法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沖突不斷凸現出來。
            第三,高校內部缺乏規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及應有的保障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造成內部行為矛盾,導致受教育者合法權益受損。以1999年田某訴北京某高校一案為例,校方敗訴的根本原因在于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規定和對原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并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之間的沖突矛盾日趨加大。高校對學生的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權利。學校的這些權利有助于學校實現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能,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對學生的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都直接針對的是學生的受教育權利,而受教育權又是我國憲法和教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在發生多起學校敗訴的糾紛中,有的學校權利隨意擴大,采用類推、比照條例和隨意擴大自主管理權,導致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
            第五,學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沒有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均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權時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規學生作出處罰時,應包括學生的解釋和申訴程序、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專門委員會聽證并作出處罰建議的程序、作出行政決定的程序、具體實施處罰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項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對學生的侵權,從而成為學生狀告學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問題,必須堅持以學生為本,充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各種合法權益,依法規范高校學生管理的內容和方法,積極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這不僅是貫徹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客觀要求。法治是時代的呼喚,是社會的需要。高校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系統,自然不能游離于法治的觸角之外,高校的學生工作理應置于法治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完善高校學生工作的法律秩序,進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構建,是高校學生工作走向現代化的一個標志。

           (一)樹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關懷精神
            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堅持法治理念。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臺標志著高校的管理進人了法治化的時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由此在中華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熱潮。然而,不少從事高校學生管理的人員往往囿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舊的行為方式的慣性以及缺乏應有的理論指導,在學生學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務管理方面,仍然習慣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來治理學校,由此造成了學生與校方的對立和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必須盡快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夠擺脫困境。法律有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圍,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罰(分)學生,不管主觀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別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與亂用。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制度公開不夠,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對什么樣的情況給予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定,人為因素太重;處罰(分)學生時,并未履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異議權沒有給予足夠的保障;還有的個別學校設定了許多對學生罰款處罰。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學校這種做法是很值得非議的。所有這些,都說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堅持法治原則具有非,F實的意義。
            高校學生工作的價值導向過去主要是著眼于有效地規范和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而對于如何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權益重視不夠。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時,不僅要關心國家、學校的利益以及教師的利益,更要關心學生的利益,要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的權利價值,關心學生的權利實現,培養學生的權利意識,激勵學生的權利追求。在學校“立法”—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時,特別是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該進行認真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意見,某些問題可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了解和掌握。學生管理必須體現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堅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寬有嚴,確保學生應有的法律權利和正當的利益,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最佳條件。
           (二)建立學生參與機制,完善利益表達制度 
            高校學生管理必須堅持民主思想。作為學生工作的主要對象,學生利益和學校的利益在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在具體情況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實現指導和幫助學生成長成才的目的,就必須讓學生能夠充分表達他們的意愿,反映他們的利益,調動他們民主參與的熱情,從而增加他們對學生工作的認可度,減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效果。實行擴招政策以來,高校規模迅速膨脹,為了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諸多規章制度。囿于管理者習慣思維的局限性,這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往往缺乏學生的參與,導致帶有明顯的“泛道德主義”傾向。這些規章往往特別強調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視學生個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為借口過多地要求學生奉獻服從,以致在規章施行過程中,遭到學生的反對和抵制。規章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只有與社會相協調時才能成為一種有用的規則。要達到與社會發展的契合,規章必須是各方主體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學生作為高校的管理相對人,其自身利益與學校利益在總體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體領域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因此,高校中和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必須體現學生的利益,表達他們的意志,否則就很難得到他們的認可和支持,導致實行成本大大提高。為此,我們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達制度,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充分、有效地表達自己合理的見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間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從而增添規章的正當性和學生的認可度。比如高校學生會制度和學生代表制度,高校通過這兩個制度促使學生的參與,有利于體現學生的意志,尋找學生利益和學校利益的優化點,減少規章實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時,建立這種制度就能夠使學生與學校管理者增加溝通,減少矛盾,同時也為決策者提取信息資源提供了一條捷徑,可大大縮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規范學生管理程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應堅持正當程序原則,通過正當程序控制管理過程,規范權力的運行秩序,使權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規范步驟和方式,避免管理運行的無序性、偶然性和隨意性,保證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為此,高校管理部門必須建立科學、合理、嚴格的程序機制,以保證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平等得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得以保障和維護。處罰(分)學生,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例如在高校對違規學生進行處罰時,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嚴格的程序,包括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學生的申訴程序、專門委員會的聽證程序等等。
            (四)強化司法審查原則,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依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校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享有眾多權利。高校一方面有權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另一方面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并給予學生充分的法律救濟。
        司法審查是指司法機關通過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訂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進行審查,宣告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無效及其他違法活動通過司法裁判予以糾正,從而切實維護憲法實施,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它是現代主張法治的國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高等教育領域,一些學者基于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反對司法權對高等教育的介入。他們認為外部權力有可能以司法的名義干涉大學的獨立,對學術自由與獨立產生某種不良的影響。
            筆者認為,教育權作為一項行政權力,具有單方性的特點,同時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空間。高校在行使教育權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某些失范行為或侵權行為,這關系到公民受教育的憲法權利。“有處理就必須有救濟”是古老的法律原則。司法權力作為一種被動性、中立性、權威性和終極性的力量,對高校行使的公權力實行外部監督,這既不可缺少且無法替代。如果沒有司法審查,通過法律來調整和規范大學秩序、建構理性的校園秩序將是無法實現的。當然,司法權力不是絕對的。司法審查介人大學自治是必要的,但這并不表明司法審查對大學自治介入是毫無保留、無限制的。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的學生工作的方式、條件、內容以及范圍等都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符合教育發展的目的。當前,司法審查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消除管理規章中存在的瑕疵,二是使大學管理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司法審查更多更廣泛地介入我國的高等教育,應當成為現代法治國家高校發展的新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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