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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論法治視野下高校學生權利的保護

        時間:2024-10-06 09:54:11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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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法治視野下高校學生權利的保護


          論文摘要:近幾年,高校學生狀告母校侵權的案件層出不窮,學生權利的保護受到了的普遍關注。本文擬通過對高校中對學生侵權現象的研究,構建高校學生權利保護體系,推進高校管理法治化進程

          論文關鍵詞:侵權 申訴制度 聽證制度

          一、高校管理中學生侵權的現象

          我國高考機制的不統一使得學生受機會的不平等。進入高校以后,學生的權利也很難得到保障。從諸多學生訴訟母校的案件來看,當前很多學生訴母校的案件都是因學校教師、學校不頒發學位證書,侵犯了學生的公正評價權導致了司法審查的介入。

          由于受“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在高校管理中,學生程序性權利也常常被漠視。尤其在處分學生過程中,一些高校僅體現學校管理者的單方意志,不注重取證,不召開必要的聽證會,也不給受處分學生申辯的機會。

          二、高校管理中對學生侵權的主要原因

          (一)傳統教育思想的影響
          受傳統教育思想的影響,教師過分主體化,而忽視了學生在教育系統中的權利。隨著高校的定位從管理趨向于服務,作為受教育者的學生也開始追求在學校中享有相應的權利,雙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思想趨向勢必造成管理上的矛盾與沖突。

          (二)高校管理缺乏正當程序
          從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發生以來,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正當程序問題受到了普遍關注。目前我國教育領域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程序的規定相當薄弱,這使得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缺乏充分的程序觀,程序上很不規范高校在行使管理權時,沒有充分重視學生的權利,甚至一些學生根本沒有機會向學校陳述、申辯就被處分了。這必然導致權利意識愈強的學生上的抵觸,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他們就轉向訴訟途徑來尋求自己權利的救濟。

          (三)高校規章制度不夠規范
          雖然高校都擁有完整的規章制度來保障學校對學生的嚴格管理,維護良好的校園秩序。但這些制度從制定到實施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在程序上,學校缺乏與學生的溝通,未能廣泛的聽取學生的建議;在內容上,學校的管理制度偏于管理和約束,學生的權利體現太少;在實施上,對于與自身脫節的制度,學生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觸情緒,致使很多管理制度不易實施。

          三、高校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高校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指“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制度”。
          1.高校建立聽證制度的可行性
          高校都是以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可以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行使內部處罰權,許多決定同行政機關一樣,具有強制性、確定力和執行力。所以,高校權的性質為引進聽證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而且公正、公平地處理是聽證制度的內在要求,其程序充分保障了學生陳述、申辯、對證據的質證等權利。進一步講,建立聽證制度也有利于提升校園氛圍,培養其他學生民主法制觀念,構建和諧校園。
          2.聽證制度的具體構建
          首先,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其次,明確納入聽證制度的范圍。第一,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學校的規章制度是規范學校、教學、生產、科研及各項管理工作的行為規范與準則,教師、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過程中,學校有必要引進聽證制度,既為利益相關的老師、學生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也可確保學校規章制度的科學公正。
          第二,學校管理中重大事項的決定。為了尋求更好的發展,高校在管理過程中,經常會采取一些重大舉措,推行改革創新,而這些重大改革措施都是與老師、學生息息相關的。如果把他們排除在整個管理系統之外,那程序上的瑕疵無疑是對老師、學生權利的侵害。故在學校管理中推行重大改革時召開聽證會,不僅保證了學校管理程序的正當性,也能有效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和實效。第三,學校的獎懲性管理舉措。聽證程序是保證獎勵舉措的公平合理是緩解矛盾的最佳途徑。同樣,高校對學生的懲戒諸如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也應當啟動聽證程序,維護學生的陳述權、中辯權和質證權,保證處分決定科學、合理。

          (二)完善高校學生中訴制度
          目前我國高校申訴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1.適當擴大申訴范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的申訴范圍僅限于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異議,不僅末將學術事項明確,還將學校侵犯學生人身、財產權益的情形排除在外。當然,根據我國國情,申訴范圍也不宜全面放開,應該包括《教育法》規定的學生權利,涵蓋學生的受教育權、財產權、人身權利,涉及對學生權益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決定。這樣既符合符合我國目前的法治現實和高校管理的現狀,也能在較大程度上取得維護高校自主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平衡。
          2.規范申訴機構設置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0條規定,受理申訴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貴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但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各成員所占比例,實踐中很容易出現高校管理方所占比例過大,學生代表作用無法發揮的局面。因此,必須提升學生代表在中訴機構中的地位,使權益真正受到影響的學生能真正參與到申訴中。這樣不僅能保證申訴決定的民主、公正,還有利于中訴機構切實了解學生的處境與困惑,以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法。
          3.改進申訴程序
          目前,高校對于學生申訴一般只進行書面審理,關乎自身利益的學生當事人只能等候申訴委員會的決定,不能參與進來。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高校應用正當程序理念改進申訴處理程序,讓學生清楚自己所能享有的權利,要保證學生在最終決定做出前被賦予過符合正當程序理念的保護。

          (三)設置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心
          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應該是一個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使大學校園形成學法、知法、守法的氛圍。進一步講,這樣也能給學生提供一個深入了解學校規章制度的平臺,對學校管理工作的開展也大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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