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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環境弱勢群體-農民環境權利的實現
論文摘要:作為社會弱勢群體,農民在政治、經濟、文法等方面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是他們在環境權利資源分配中的弱勢地位卻很少有人能夠關注到。由于現行社會制度下農民身份的特殊性以及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農民環境權利保護的忽視,農民的環境權利正在被法律邊緣化。城市工業污染向農村大量轉移,農村環境每況愈下,農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從法律層面對農民環境權利加以特別保護和救助,以實現環境資源分配的公平和正義是法律價值的內在要求。
論文關鍵詞:農民環境權;弱勢群體;環境公平
一、環境權利弱勢群體的提出
弱勢群體對社會公眾而言已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近年來,各個學術領域的學者們從社會學、政治學、倫理學、法學等角度對弱勢群體保護給予了很多關注,并對弱勢群體的概念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所謂弱勢群體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禮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從弱勢群體的概念可以看出,學者們大多關注的是弱勢群體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所處的不利地位,很少關注到在環境資源權益分配與享有中同樣也存在著這樣一個受到不平等對待的群體。
環境弱勢群體的概念是學者們在研究環境公平理論的過程中提出的。環境公平是指在環境資源的使用和保護上,所有主體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有同等的義務。即,每個公民都有公平利用資源和享受清潔環境的權利,每個公民也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環境破壞的責任應與環境保護的義務相對稱。環境公平既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而又最恒久的法律價值之一,又是現代人類社會的一種基本法律價值,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內容,它包括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
在研究環境問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環境風險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個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地域承受著不成比例的環境風險,這就產生了環境不公平的現象。從實踐來看.環境污染的成本普遍向弱勢階層轉移,大量出現“強者制造污染,弱者承受污染”的不公平現象。這種不公平體現在城鄉之間突出表現為城市污染和工業污染大量向農村轉移。據國土資源部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基本上來自工業污染),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占中國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就達到l200萬噸,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中國城市的環境,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以犧牲農村的環境為代價的。而生活在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是環境破壞的直接受害者,他們的身體健康正受到日益嚴重的環境惡化的威脅。如何從法律層面上有效保障農民環境權利的實現,對農民在環境資源分配中的弱勢地位給予特別的法律救助,以實現整個社會環境資源分配的公平和正義是每個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及法學者應該思考和實踐的問題。
二、農民環境權實現的困境
(一)農民環境權的實現缺少法律保障
1.現行法律不完善,無法有效保障農民權利實現。中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范雖然對農村和農業的環境保護有所涉及,但是還極不完善,規定非常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是遵循城市中心主義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針對城市的環境治理和保護,并不能完全適應于農村環境問題。農村環境保護被法律邊緣化,農民的環境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2.公民環境權立法缺失,農民環境權實現無法可依。公民環境權作為一種新型的基本人權,是各種環境權的核心和基礎,是實現公民財產權、生存權和生命健康權等基本權利的必需條件,已經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接受和認可。但是在中國,無論是憲法、民法還是環境保護基本法或者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沒有對公民環境權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當農民的環境權益在在遭受侵害時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提起訴訟,加之中國尚未建立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就使得農民的環境權救濟途徑非常有限。農民環境權利的救濟渠道不通暢,從根本上阻礙了農民環境權利的實現。
3.農村環境執法力度差。農村環境管理機構匱乏,執法力度不夠。在中國農村環保工作中,發揮主要作用的是在縣及縣以下環境管理部門,而目前縣及縣以下環境管理隊伍力量薄弱,有的縣甚至還沒有環保機構,至于鄉鎮主管部門,其環境管理力量更弱,大多數都只安排一個人兼管環保工作。環保機構不健全、經費不足,人員數量少、業務不精,使農村環境管理工作實施難以到位,各項環保方針政策難以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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