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在校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法律思考
摘 要: 結婚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保護大學生的結婚權。然而,大學生結婚缺乏現(xiàn)實基礎,大學期間結婚不利于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從人的全面發(fā)展角度,應當對大學生的結婚權進行限制。
關鍵詞: 大學生,大學,結婚權
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從《婚姻法》的角度說這不是個問題,大學生能不能結婚?只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說了算!痘橐龇ā返诙碌5條明確規(guī)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guī)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币簿褪钦f,一對男女,不論是不是大學生,只要自愿,沒有《婚姻法》所載明的禁止結婚的情況,且男已滿二十二周歲,女已滿二十周歲,就可以結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這個“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大學。
那么為什么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后,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成為問題呢?為什么山東大學、武漢大學改變校規(guī),同意符合條件的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成為新聞呢?主要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在校本科大學生游離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門和大學絕對不允許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還由于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的確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在充分考慮人的全面發(fā)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充分尊重大學的辦學自主權。
一、法律允許大學生結婚
法律上,大學生享有結婚的權利,這種主體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它具有合法性,表現(xiàn)為一種普遍的權利,任何對于它的侵犯都不僅僅是對主體意志的侵犯,也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回映。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中已經(jīng)得到了充分的體現(xiàn)。 (注釋1)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49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公民的結婚權神圣而不可侵犯。從憲法的角度看,毫無疑問,大學生可以自由地按照個人意愿來締結婚姻。但是,《憲法》中所確立的結婚權只是一項原則,它無法實際調整公民的婚姻關系,需要通過具體的部門法來付諸實施。《婚姻法》作為民事領域處理婚姻關系的基本法律,則對公民的結婚權作出了進一步地細化,規(guī)定男女雙方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就確立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從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時并沒有考慮對大學生結婚作出任何限制。大學生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結婚權,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xiàn),如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一份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國家即予以確認,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德國圣哲康德就曾經(jīng)把婚姻比作是男女雙方互相利用對方性器官的契約。當然,我們認為,婚姻也是男女雙方建立在兩性結合基礎上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關系。既然如此,為什么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后,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呢?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原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對于公民登記結婚時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和單位介紹信等,而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取消了對于單位介紹信的要求。這意味著什么?結婚提交介紹信,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居委會)出示公民婚姻情況的證明,身處異鄉(xiāng)的大學生們,他們要結婚就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得到所在學校出具的未婚證明后才能登記結婚。實踐中,這就成為了大學生結婚的一個前置性程序,學?梢酝ㄟ^這個前置性程序來審查和控制學生的結婚權,并作為一種手段來禁止大學生結婚,這種制度設計,巧妙地將婚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兌變?yōu)楹翢o權力支持的程序請求,而權利的被規(guī)制實質上意味著權利的被蔑視或權利的消滅。(注釋2) 對于打算結婚的大學生們來說,這一紙未婚證明就成為一道無形的限制,難以逾越。而介紹信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學校某種程度上就喪失了對于學生結婚權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而無法挽回,這將給學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學工作帶來消極、負面的影響;而更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擔憂的問題是:大學生在各方面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一旦結合將難以承受兩人世界所帶來的種種難題,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實現(xiàn)求知權而耽誤學業(yè),影響前程。因此,由于新《婚姻登記條例》的變化,學校實際上陷入了尷尬和兩難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大學生結婚;另一方面,大學生結婚明顯不利于其自身的發(fā)展,弊大于利,也會給學校工作帶來消極影響。
大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它可以自由地治理自己的內(nèi)部事務,最小程度地接受來自外界的干擾和支配(注釋3) .這種自主管理權在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得到了具體的體現(xiàn),《教育法》第28條第一項中指出高校有權按照規(guī)章進行自主管理,在第43條規(guī)定了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所在高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1條也規(guī)定高等院校應當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高校作為公法人,既然手中握有自主管理權這一利劍,面對大學生結婚,校方所能做的就是通過事后懲處來予以控制。原國家教委在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30條曾對此作出具體地規(guī)定,指出“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xù)的學生將作退學處理,”并在第33條強調“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應當說,行政機關把如何處置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權力授權給了各高校,在這一問題上,校方可以自主規(guī)章、自主判斷、自由裁量。對此,各高校管理層對大學生結婚的普遍心態(tài)是以限制大學生的結婚權為代價保障其教育權和求知權的實現(xiàn)。從我國當前的社會發(fā)展和具體國情來看,這一做法也是合情合理的,是站在學生的利益角度來考慮問題,社會和家長對此基本上持贊同和默許態(tài)度。
現(xiàn)在的問題在于,高校擁有了處置大學生結婚的法律權力,但是在以個人權利為原點的現(xiàn)代法治社會 (注釋4)(P248),這種權力同大學生享有的法定結婚權之間發(fā)生了沖突。從法律位階的角度,高校禁止在校大學本科生結婚的法律依據(jù)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而《規(guī)定》本身只是原國家教委制定的一個部門規(guī)章,它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足以對抗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公民婚姻關系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并且,當我們重新審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立法主體時,不難發(fā)現(xiàn),原國家教委(教育部)作為國務院下屬的一個職能部門,在制定《規(guī)定》時根本無權對大學生能否結婚作出任何形式的限制,《規(guī)定》第30條明顯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結婚權應屬于憲法第二章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能對這一權利進行限制的立法主體僅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原國家教委的行為是屬于典型的越權立法,該條款應視為無效。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得出了一個邏輯上相矛盾的結論,法律上不禁止大學生結婚,而高校禁止大學生結婚雖然違反了法律,卻又合乎情理。
二、大學生不應該結婚
對于婚姻,馬克思曾經(jīng)做過非常形象的比喻,他指出,一個人干不了事,要想美好地渡過一生,就只有兩個人結合,因為半個球是無法滾動的。所以
【對在校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法律思考】相關文章:
關于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03-01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03-18
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03-13
法律推理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03-26
網(wǎng)絡拍賣的法律問題03-18
五朵金花案的法律思考03-19
關于城市林業(yè)建設的法律思考03-18
共有商標權的法律思考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