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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質與司法公正
論文摘要在法制不健全的過往幾十年間,司法公正并不為所關注。而隨著社會的,我國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成了當前社會廣為關注的一個題目。本文僅就法官素質對司法公正的作用,發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借以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終極實現公正司法的目標。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謂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本文講的司法公正是即是指狹義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審判公正。
二、司法公正對法官素質的要求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眾對法制的期看,是執法活動內在的價值追求。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調整社會各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的作用。任何不公正的司法行為或錯誤裁判,不僅會招致其承受者的強烈不滿,而且往往會引起極大的社會反響,毫無例外都將嚴重影響司法的公信力和嚴重損害司法和法律的權威,其危害后果是決不可低估的。
三、法官隊伍的現狀
自實行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以來,我國的法官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為保障改革開放和促進化建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其功績不能也不應低估。但另一方面,當我們用冷靜、理性的目光審閱法官這一特殊群體時,又不得不承認法官隊伍的現狀遠遠不能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法官素質的要求。在當前復雜的形勢下,法官隊伍的總體素質與審判工作不相適應的矛盾,可以說顯得從來沒有過的尖銳和突出。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進步法官隊伍素質
首先,嚴格把好法官的進進制度關,切實按《法官法》進行任用選拔。其次,加強道德素養,樹立起人民法官的高尚人格。再次,進行其它方面司法制度的配套改革,以盡快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最后,加強司法培訓,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退的用人機制。關鍵詞:法官素質 司法公正 內涵 法官素質要求 隊伍現狀 隊伍建設在法制不健全的過往幾十年間,司法公正題目并不為社會所關注。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成了當前社會廣為關注的一個題目。在十五屆五中全會上通過的《中共中心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人民群眾關注司法公正,是由于它同群眾的日常生活和親身利益息息相關;司法機關關注司法公正,是由于它不僅是司法行為、過程及結果的評價標準,而且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家們關注司法公正,是由于它在法治國家中,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實現程度,起著晴雨表和平衡器的作用;家們關注司法公正,是由于它是現代***和法治理念的集中體現,蘊躲著豐富的法律文化內涵,對它的和探索,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文僅就法官素質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作用,發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借以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終極實現公正司法的目標。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謂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廣義的司法包括法官、檢察官和***等司法職員的司法活動,在這里,司法指狹義的司法,即僅指法官和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同等、正當、正義、中庸之道等。[1]本文講的司法公正是即是指狹義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審判公正。公正是人們追求的一個崇高的價值、理想的目標,也是執法者永恒的主題。***員講正氣,執法職員講正義。羅馬法學家在《法學總論》中稱:“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看!爆F在,社會各界都在關注司法公正這一題目,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也是言必談司法公正。由于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靈魂和生命,也是我國司法改革要終極實現的目標。人民法院在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進程中,能否發揮重要作用,回根到底就是看人民法院能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能否確保司法公正。所以,確保司法公正,既是黨和國家的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期看;既是依法治國、實現法律公正的應有之義,也是每一位法官應始終不渝追求的人生目標。人民法院存在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有效地維護和實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謂實體公正是指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確的。對訴訟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對違法犯罪者給予了應有的懲罰和制裁。所謂程序公正又稱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須符合公正、公然、***、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基本保護、切實保障法官的獨立公正以及充分體現效率的原則。[2]實現司法公正,不僅要有公道的司法體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職員主持正義,嚴格依法辦事!睹献.離婁篇》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馬克思曾指出“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假如法律可以自動運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保4]黨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近年來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和調整,大量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頒布,標志著我國已步進了依法治國的快車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確實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極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這一環節的執法活動終極保護了人民、懲罰了犯罪,維護了社會正義和秩序。這一環節的執法活動即審判活動如要實現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實在檀越體-法官有很高的素質,甚至法官必須是整個社會的最精英人物,否則難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個社會利益平衡。法官必須是一個專門化的特殊的法律職業群體,而不是一個普通的公務員,對法官的素質要求要比對公務員的要求還要高,未經過長期的法律和實踐,就是再高級的公務員也是不能勝任做法官的。正如17世紀英國普通上訴法院首席***官愛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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