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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官的素質
[摘要] 建立法治社會,法官職業化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法官職業化意味著法官應具備怎樣的素質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熱點問題。本文中試從闡述法官素質的內含、司法公正、司法獨立、法官文化、法官職業化等問題。來分析如何提高以及作為法官所應具備的素質,以及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的素質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關鍵詞] 法官的素質 法官 素質前 言沒有任何人類制度能夠保證無辜者永不會獲罪,而罪人一定會受到懲罰;如果法定訴訟程序和法官的地位受到了足夠的尊重,審判能夠公開公正地進行,法官以諳熟的法學知識予以審慎地運用,正義必將得到最有力的捍衛,人類的錯誤一定能被降低到最小程度。
當實行法律的國家存在著貪腐現象時,唯有法律是實現正義的捷徑,許多關于思想、觀點的審判,都將體現出人們在階級、信仰、良知、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和分歧。作為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我欣慰地看到,很多審判中的人們為建立和擁護以法律為基石的公正制度,表現出了無與倫比的勇氣和信心。
法官的人生是智慧人生,是正直與自律的楷范,儒雅與豪氣并存是法官應有的氣質,法官以卓越的文化形象面對社會,注重實效,強調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以適應社會對法官高質的要求,以盡責、敬業、誠懇與信用面對當事人,以智慧,無畏的工作作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作為法官應當具備的素質。一、法官素質的含義與內容的確定
法院的審判權是通過法官的具體審判行為實現的。法官不僅是一定審判方式中的具體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們的審判行為還直接制約著審判方式所追求的訴訟價值目標的實現。因而一定的審判方式要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能,關鍵在于審判方式對法官素質的內在要求是應當相適應的。
審判方式是與訴訟價值目標相關聯的,審判方式表征著訴訟價值
的要求。作為程序的管理者和訴訟的裁判官的法官,既要從事實(實然)的角度適應審判方式的內在要求,以掌握、駕駛和運作新的審判方式,又要在審判方式中實現訴訟價值。這就從應然的角度對法官提出了內在的素質要求,由此而歸納出法官應具備的應有如下素質:
(一)公正品格的素質
公正品格是法官這一社會角色應有的基本倫理價值要求,同時也是其追求的最高倫理價值目標。對于法官來說,公正品格的素質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公正的角色意識,二是公正的審判行為。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審判方式中,法官的公正品格都是必須的。可以說,法官的權威很大程度上不僅是來源于國家權力,而且更重要的是來源于法官公正地執法。
只有法官具有公正無私的品格并在社會上享有崇高威望時,這種審判才能實現實體公正的價值目標,所以說,法官的素質體現審慎運用法律審判時,自身要有一種公正的角色意識。法官定位應為糾紛的裁判者,法官必須始終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公平地盡量給雙方當事人提供均等的辯論機會,保證他們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當一方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進行職權調查或法院認為有必要依職權調查時,也應始終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地位,公正地進行調查,特別是公正地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真聽取他們的辯論意見,作出公正的判斷。
另外,法官的素質的內含也體現在嚴格遵循程序的正義,正當地行使審判權。法官素質的內含公正品格除了實體公正的最終價值追求外,在現實的意義上更應體現在程序公正的遵守上。因為程序公正既反映了司法活動的規律和要求,又是法院權威賴以樹立的關鍵。
(二)對法律認知能力的素質
法官的法律認知過程是遵循法定的程序,在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法律知識,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過程。從實現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出發,筆者認為法官的法律認知應的素質應體現如下特點:
1、法律性。作為法官認知對象的案件事實并非是純客觀的事實本身,因為訴訟中再認的是時過境遷的沖突事實,要讓這些事實重新呈現在法庭上,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合理的證明活動,由此才有可能達到發現案件事實真相的目的。首先,法官對事實的認知活動就是圍繞證據而展開的,而證據的種類和形式、證據和收集、提供、審查和判斷都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其次,法官對糾紛的最終裁判也是由法律調整的,法官必須嚴格地適用法律作出裁決。
2、程序性。由于法官的認知能力受到法律的調整,而要達到法律性的要求,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進行認識活動。也就是說,舉證責任的履行、質證、辯論的進行和審查、認證、作出裁判等一系列對案件的認識的手段和途徑,違背程序,就有可能導致法官認識上的偏失和公正權威性的毀損。
3、訴權制約性。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訴權,由訴權產生認識上的權利,如陳述和辯論的權利。法官對案件的認識是在當事人的認識和判斷的基礎上形成和作出評判的。因此,法官的認識受當事人訴權的制約。
4、能動性。法官在法律、程序和訴權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動消極的。法律的適用、程序的推進、訴權的行使都是在法官的能動主持和指揮下實現的,認識也應在這個過程中形成和發展。首先,法律是抽象的、原則性的規范,而案件則是具體、復雜的事實存在,如果法官不能能動地隨著審判程序的進行而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并適用法律,也就不能達到個案的公正和效率。其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它本身存在漏洞,需要能動地理解和運用,這里法官對法律能動地理解和適用就成為法官認知能動性及法官素質的重要體現。再次、法官既要遵守嚴格程序,但對程序的運用也不是一個按部就班的過程,訴訟是具體的,可能出現意料不到的情況,需要法官能動地運用和調整程序來合理地迅速地處理,使程序更有效地為訴訟的目的服務。當事人的訴權受制于多種主客觀條件和因素的影響,法官認知如果僅消極地適應訴權,或者消極無為,或者被當事人的陳述牽著走,造成認識的盲目性?梢姡ü偎刭|中的認知能力的主動性,貫穿在法
(三)訴訟指揮能力的素質
所謂訴訟指揮權,是法院為了保證程序的進行而依照職權而操作的權能,是法院職權在訴訟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在現今的審判方式中,庭審程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根據其要求,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也必須在庭上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辯論、法院的認證都必須在庭上進行,為了保證程序順利有效地進行,法官必須根據庭審的具體情況合理、正確地行使指揮權。這就對法官的素質提出了如下的要求:
1、在庭審中應具有指揮當事人進行合理有效辯論的能力。這里說的辯論是廣義的,既包括當事人之間對事實的辯論,也包括對糾紛的過錯是非責任進行辯論。在庭審中,他們各自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把責任推給對方,或者陳述一些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或者虛構某些事實或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辯論的是事實問題,法官應具備根據證據的相關性、有效性、真實性等規則指揮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質證和辯論的能力。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法官應當行使指揮權予以制止,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拖延訴訟。
2、其次,法官應具有恰當地行使闡明權的能力。闡明權是現今審判方式增加的一項審判權,是法官在主持庭審中發揮訴訟指揮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意指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主張或爭議焦點不明確時,法官為了明了訴訟關系,可以對當事人就有關事實及法律上的事項進行發問并促其證明。但在庭審程序中如何正確行使闡明權,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什么時候向當事人發問,如何問,問什么,需要法官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公正意識。闡明權用得好,可以及時明確當事人的爭點,推進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實現訴訟的效率和公正;如果闡明權被濫用或不當行使,則會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權,導致審判天平的傾斜。
法官的素質的含義除了上述的內容外,還需要具備獨立的意識,節制、謹慎、堅韌的品質,概言之,法官素質構成是多方面的。其中,公正品格和高素質的法律認知水平是法官能適應現今審判方式,實現訴訟公正和審判高效率的關鍵。
二、 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素質的核心內容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屬性。沒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價值。現代意義的公正有兩層含義:一是公平,二是正義。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證訴訟各方平等地行使權利。正義,要求司法活動追求科學和真理,摒除邪惡與反動,實現文明。公正是人類活動的目標之一,是文明的要求與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會上成為最受尊重的機關,就是因為它代表著公正。法院作為社會終極裁判者,也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終維護者,是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公眾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催動力之一, 否則公民或法人的糾紛完全可以自行了結,無需耗費人判不財到法院訴訟。公正還是一種信念, 是當事者內心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和判斷, 要不為什么我們要公開審判,就是要讓公眾消除對審判“暗箱操作”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疑慮, 盡管最后的裁一定達到了實際上的公平!斗ü俾殬I道德基本準則》就將“保障司法公正”擺在首要位置,可見保障司法公正,是保證法官應具備的素質核心內容的重要所在。
筆者認為,司法公正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僅關系到人的權利能否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學派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理性,而司法過程也是一種追求理性的過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義”。雖然永恒的正義是不存在的,但是具體正義的標準的實現,只有通過一個大家公認的機關給予定位,而法院正是公眾所要追求的司法公正形象,法院里的法官,是實現司法公正這一過程中最活躍、最關鍵的因素。保持中立無偏是必須在審判中體現出來,法官必須樹立“審判就是服務”的理念,就是耍為司法機構公正、高效的服務。這是對法官素質的要求。對于普通公眾來說,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們或許無力評價。但是,他們最有資格以一個通達之人的心態評判法官的行為與素質是否對人民、社會有好處,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進了權利實現,是否做到了公正適用法律。這種評價是最權威的。中國人民是吃盡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獨立的苦頭,而前些年出現的所謂“主動服務”、“保駕護航”、“法律咨詢”、“尋找案源”、“參與中心工作”、“下鄉收稅費”等,又著實把法治的萌芽嚇了一跳。當前,雖然上述問題減少了,但當地政府仍然把法院當作其一個職能部門,法院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務,如招商引資、參加某些工作組等,澳大利亞前任首席大法官布倫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為人民的法院”。這一精辟闡述既體現了獨立審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對服務型法院理念的一個有力支持。 美國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為民眾服務”這樣的理念。
所以,法官的素質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譬如甲法官談吐文明、舉止得體,而乙法官出言不遜、衣著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辦理,當事人一般覺得比由乙法官辦理會更公正一些。筆者所認識的某法院院長就再三強調:開庭時,必須著法官袍,書記員必須著制服,佩帶徽章;上班期間必須著法官服。這正體現出了法官作為法官角色這一特殊社會形象所具備的最基本素質,表現出了法官的較高涵養和濃厚的法院文化,這就是法官素質反映出來的表現公正。法官應是學識淵博、知識結構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較高邏輯思維能力的,是有修養的、儒雅的,是有強烈敬業精神的、有職業自豪感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精英群體,應是具有足以讓不同場合的人肅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會群體。但目前我國的法官隊伍素質現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的法官素質都有差別,非正規法律院校畢業或沒有經過比較系統、嚴格司法培訓的法官占整體法官隊伍的大多數。社會公眾沒有視法官為特殊群體,沒有視法官為公正的化身。這種狀況嚴重制約了法院許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為法院許多改革難以取得實效的合理托辭。但是目前隨著《法官法》的修改,晉升法官前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職業準入的提高,上述現象已明顯改善。同時也說明了法官的高素質化對司法公正的重要影響所在。
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是實現也是培養法官素質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一位學者曾經說過“中國法官的個性猶如中國法院判決書的書寫模式一樣----千篇一律,幾乎沒有什么特點可言。”因而中國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體現。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法院評“辦案能手”往往是看辦案的數量,嚴重忽視上訴率問題。筆者認為,上訴率低的法官才是辦案能手。因此認為可以將上訴率和案件質量作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斷依據。一般而言,上訴率低,說明當事人對法官的判詞認可,服從法官的理據,因而不行使上訴權。依照筆者的經驗,當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訴,主要原因是一審法官的判詞沒有正確表達,或說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這一問題直接影響著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學識和判決質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內在道德涵養的綜合體現,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對于公正審判的實現或某些制度的實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陸傳統自成一個專業系統的日本司法官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權威和威信,一般人對法官的職業道德與公正性抱有很強的信賴感。法官能夠獨立地執行其職務,很少受律師以及其他方面的影響。美國聯邦系統的法官和德國的法官也是如此,這使他們有可能發揮‘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國馬錫武在訴訟制度史創造的“馬錫武審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廣為流傳,與其本人公正廉潔的人格魅力是分不開的,當然那種審判方式是順應當時的歷史條件的。在今天,我們正在進行著更深層次的審判方式改革,并有著較好的審判環境,作為法官必須廉潔自律、清心寡欲、增強學識,審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與人格魅力,進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達到法官心中的公正。增強其法官應有的素質的必要所在
總之,法官增強自己的人格魅力與威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通過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案件并贏得公眾的信任和社會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義,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終極目標—實現司法公正,正直與自律的楷范。三、 法官職業思維方式的養成亦是提高素質的重要途徑。
法官作為以國家名義行使審判權的居中裁判者,在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進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自身法治思想的樹立、司法觀念的更新,更應當成為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構成部分,其中法官的職業法律思維的培養必須引起法律界乃至全社會的重視。正如英國上訴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愛得華科克曾經講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對法律的這種認識有賴于在長年的研究和經驗中才得以獲得的技術”。這充分說明了法官的思維與普通大眾的生活邏輯并非雷同,而是根據職業的專門邏輯進行的,并且這種獨特的思維必須經過長期的職業訓練才能養成。。
法官職業思維方式的概念: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加以表現。法官職業法律思維當然是能夠體現法官職業特點,實現司法公正的職業思維。具體來說,就是指在行使國家司法權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公正、公平的處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理性思維方式。法官是經過專業訓練、具有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人,其與其他行業人員的最大區別在于他們內在的思維觀念,而不是法律知識。對于法官而言,思維方式甚至比法律知識更為重要。因為法律知識可以隨時學習,法律條文可以隨時查找,但是思維方式卻是要靠長期的專門訓練才能養成的。通過與大眾思維方式的比較,法官職業思維的特殊之處可以表現得更為明顯。
對于法官而言,應該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者的思維方式。法官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官職業技能得以存在以及素質提高的途徑,同時也是法官職業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的強化劑和法官職業倫理傳承的保證,是法官資格考試的主題,更是獲得法官頭銜的必備素質。
法官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法官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法官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為五種:“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通過程序進行思考,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表現得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等。也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
共2頁: 1 [2] 下一頁 論文出處(作者):
公司章程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
法律經濟學基礎理關于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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