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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運用
摘要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為第三人利簽訂立的合同都可以適用第六十六條,連帶之債也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煞种畟校蚋鱾鶆諏Ω鱾鶛嘞嗷オ毩,故發生原因即使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對待給付是不可分的,各債務人可就自己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的情況下,亦有適用第六十六條的余地。雙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之間的返不義務,因在上與雙務合同當事人所負擔的對待給付義務極為相似,在實質上具有牽連關系。因此,當一方不履行返還義務,另一方可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盡履行返還義務。瑕疵履行也可權援用第六十六條。在種類物買賣中,出賣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時,買受人在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前,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規定。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一方已受領履行后,不得以對方沒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盡履行全部給付義務,只能就對方未為履行部分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受領遲延受領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關鍵詞:同時履行【論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運用】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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