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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論文摘要 合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合同的效力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合同無法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導致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存在,怎樣理解、認定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以及評價它們的效力和法律后果,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論文關鍵詞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法律效力
合同與我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合同的效力是我們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合同無法具備完全的法律效力,導致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存在,怎樣理解、認定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以及評價它們的效力和法律后果,這些問題值得研究。我國制定《合同法》目的是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有序,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為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F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經常會出現,如何正確認識它們需要深入思考,為此筆者結合這兩種合同的概念、特征和認定條件、二者的區別以及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后果作些粗淺的分析。
一、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產生事由
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到國家利益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如果一方使用欺詐、脅迫手段或有乘人之危的行為,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一)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的概念它是指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是一種自始、確定、當然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成立時就不產生法律效力;確定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確定無疑,不由權利人進行認可,這與效力待定合同不同,后者的效力是由權利人給予認可。如中學生甲某,13歲,他把父母給的壓歲錢私自買了一個價值¥5,000元的手機,甲與賣方訂立的合同就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因為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訂立合同的行為效力要由其父母確定;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張,不以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前提要件,當事人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這一點與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不同,后者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的無效具有必然性,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無效,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確認其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2.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種:
(1)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對方,使其產生錯誤認識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訂立合同。欺詐主要有兩種情形:即故意告訴對方虛假情況或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目的是希望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合同。如甲公司賣機器設備給國有公司乙,甲方明知設備有質量問題,不告訴乙方,導致乙公司買設備后出現設備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甲公司隱瞞事實的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甲乙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構成欺詐要具備的條件如下:第一,欺詐一方在主觀上是故意;第二,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欺詐;第三,被欺詐一方因對方的欺詐產生錯誤認識,違背真實意愿而訂立合同。脅迫是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對對方進行損害或者是以直接的損害進行威脅,使對方當事人因恐懼被迫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施害人往往以對當事人本人或是其親屬等人的人身、財產或名譽等進行損害來威脅,可能是現實的直接威脅,也可能是將來的間接威脅,目的是使其在心理上產生恐懼被迫簽訂合同。脅迫成立的條件:第一,脅迫一方出于故意;第二,脅迫一方的威脅屬于違法的威脅,如以揭露隱私、傷害對方身體或是其家人的安全等進行要挾,如果是以對方有違法犯罪行為要進行檢舉進行警告、威脅,就不能認為是違法,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脅,是合法的威脅;第三,被脅迫一方因威脅陷入恐懼,違背真實意愿而訂立合同,脅迫與合同的成立有因果關系。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所做的行為將會損害到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故意共同實施這種行為。如甲幫乙購買藥材三七,甲向丙買,價格原本是200元一斤,甲與丙二人惡意串通,告訴乙是300元一斤,多的錢二人分,這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一種行為,由此產生的合同就是一種無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行為是合同當事人居于非法目的,共同實施的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行為,它會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利益。如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夫妻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不分或少分財產給對方而訂立虛假的放棄繼承遺產協議,以此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為掩蓋私運目的而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等等。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對于個人利益而言的,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合同。如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合同、從事違法犯罪的合同、違反公平競爭的合同、因“婚外情”訂立的贈與合同等損害公序良俗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類合同違反了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因此合同是無效的。
(二)可撤銷合同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它是一種己經產生效力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志,而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這種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違反了自愿原則,危害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但沒有危害到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這種合同行為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一種,合同是否變更或撤銷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2.導致合同撤銷的事由《民法通則》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下面具體談談這幾種情形:
(1)重大誤解。它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失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產生錯誤認識,并因此訂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重要事項如標的物名稱、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如某商場售貨員將商品價格標錯,使一件價格¥19,000元的商品標價為¥1,900元,顧客買了此件商品,商場發現問題,要求顧客補差價或是退貨,顧客不同意,認為錯誤在商場,由此雙方產生糾紛。商場標錯價格是基于價格方面的重大誤解,商場可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買賣合同,有權要求顧客補差價或是退貨,顧客不能認為錯在商場而拒絕履行義務。如果商場認為標價錯就錯了,就按照標價出售,突出自己講求誠信,不變更或是撤銷該合同,這個合同就是生效的。
(2)顯失公平。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合同訂立顯失公平,是交易的顯失公平,反映財產關系的顯失公平,因此只能適用于交易、有償合同。如古董商甲下鄉游玩,發現村民乙家有一祖傳古董,價值較高,有意購買,而乙不識貨,不知古董價值高,甲利用乙不懂貨、不知行情、無經驗的實際,以極不合理的價格低價收購該古董。隨后乙了解了市場行情,認為自己吃了大虧,對于乙而言,此情形就是一種顯失公平。
(3)欺詐;谄墼p行為產生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指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但是損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如市民甲賣房給市民乙,甲故意隱瞞房子有質量問題,致使乙因為房子漏水而無法居住,甲方的行為就是一種欺詐。
(4)脅迫。脅迫的認定情況和欺詐的相似,主要是指那些沒有損害到國家利益但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
(5)乘人之危。它是指一方當事人不正當地利用對方處于危難處境,使對方迫不得已與之訂立對自己不利的合同。這種合同訂立后利益受損一方可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如孕婦甲臨產,急需入院,時值深夜,風雨交加,難于坐到出租車,情況非常危急,好不容易等來出租車,司機乙一看情況,喊高價,車費按平時只需¥20元,此時要¥500元,否則拒載,甲一家無奈只好答應。乙的這種要高價行為就屬于乘人之危,甲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該客運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效力是否消滅由撤銷權人自主決定,撤銷權人以外的人無權決定。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撤銷后,撤銷行為后果具有溯及力,合同的效力發生變化,由有效變為無效,且從成立時就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它自始至終沒有轉為有效的可能性,是一種絕對無效、當然無效的合同,無需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為前提?沙蜂N合同在被撤銷前保持原有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撤銷權人享有撤銷權,同時撤銷權人行使這種權力受限制,并非絕對自由,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就失去撤銷權,如果撤銷權消滅,可撤銷合同效力無變化。
(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無效合同自始無任何法律效力,不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沒有履行的不能履行;已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如已履行終結,須恢復到合同未履行前的狀態。無效合同會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給對方當事人的責任;恢復合同簽訂前財產關系狀況的責任;雙方當事人按各自過錯狀況和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收繳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獲得的非法收入。”我們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當事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之外,有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可撤銷合同,它是根據撤銷權人的主觀意愿決定其法律效力,如果撤銷權人不愿意撤銷合同,該合同依法受到保護,合同當事人要依約履行;如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有關機構應依法撤銷,最終合同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產生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救濟手段和補救措施。我們要注意一個問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或是被終止的合同,其中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是有效力的。
(三)兩者體現的原則不同無效合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自愿履行,國家法律也是禁止的,這體現合法性原則和國家強制性原則;而可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主決定對其合同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這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綜上所述,通過對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概念、認定條件和區別等問題的論述,使我們對二者有了認識,也使我們清楚,合同要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在訂立與履行合同時遵循合法原則、自愿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及保護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使合同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真正為我們的生產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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