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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概念,針對其特點進行闡述,結合一些學者的觀點發表個人看法和態度,提出:締約過失責任保護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觀點,指出新《合同法》的規定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其次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從違反老實信用原則和違反保密義務兩方面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作了說明。再次對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進行了簡單分析,筆者以為老實信用原則說更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由于依靠利益的產生基礎是老實信用;接著文章又從四個方面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作了詳盡的論述;最后為避免混淆概念,簡述了締約過失責任在運用過程中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的區別與聯系。關鍵詞: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法律依據,構成要件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何謂締約過失責任,學者們的回納不一。但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大多數都認可締約過失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依老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最早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編的《耶林學報年報》第四卷發表了《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之損害賠償》一文,開始了締約過失責任在理論上的深進探討。他以為“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進契約上積極義務范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須善盡必要的留意。法律所保護的,并非僅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系,正在發生中的契約關系亦應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于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者不留意的犧牲品!契約的締結產生了一種履行義務,若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生一種損害賠償義務。因此,所謂契約無效者,僅指不發生履行效力,非謂不發生任何效力。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耶林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對各國立法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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