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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法的異議制度初探

        時間:2024-11-03 02:05:59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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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的異議制度初探

          民事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具有強制負有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完成一定義務,實現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一種執法活動。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訴訟法的異議制度初探

          摘要: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法院往往扮演著裁判的角色。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僅具有實體性的判決權是不夠的,法院還必須同時擁有對程序性事務進行決定的權利,以此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運行。在這種背景之下,法律為了給予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就賦予了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法院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裁決提出異議的權利———這就是異議制度。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異議制度的構成

          在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異議制度的構成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一)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決的異議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后,受理法院往往需要對其起訴條件進行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則受理;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若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若法院在受理之后,發現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此時當事人亦有上訴權。

          (二)對管轄權的異議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若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異議的事項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此時,當事人若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三)對回避決定的異議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則法院應當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

          (四)對訴訟費用的異議

          當事人對于訴訟費用有異議的,可雙方當事人共同上訴;若一方當事人單獨對法院的訴訟費用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若對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復核。

          (五)對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異議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六)對強制措施的異議

          當事人對法院實施的法定強制性手段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七)對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異議

          當事人對法院下達的支付令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現行民事訴訟法異議制度的不足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異議制度的設計,雖然涵蓋了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許多方面,但是還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異議事項覆蓋不全,存在遺漏

          在訴訟的進行過程中,由法院作出的、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裁定、決定非常廣泛,法律現有的異議制度的規定還不能完全涵蓋。對于法院審判權行使方面、當事人的變更和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否參加訴訟、申請訴訟救助、證據運用、訴訟中止和終結等情形中,還缺乏完善的異議提起制度,如當原告或被告不是案件當事人時,法院要求更換,此時,若當事人不予更換的話,就有可能造成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此時,原告若對法院的處理有所異議,也只能通過上訴的方式來實現,但是對于是否應當更換當事人的行為缺乏具體的異議程序。

          (二)異議程序處理方式待完善

          按照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異議程序的處理程序主要是:1.對法院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上訴;2.對法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3.對法院的裁決的內容有異議的,可提出異議。但是,就目前來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的對于某些裁判行為提起異議的制度設計過于復雜,對于某些異議提起的程序設計又不夠完整,前者如管轄權異議的提起,需要當事人對于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后,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異議進行處理,若異議申請人對法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一級法院再進行裁判,程序上較為復雜。后者則如執行異議的提起,雖然在機制上有所規定,但是缺乏相應的程序性的規定,導致操作性不強。

          三、異議制度的構造建議

          針對現行的異議程序,特提出不成熟的建議,供參考。

          (一)適當擴大異議對象范圍

          針對異議制度的實行過程,建議擴大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異議的裁決事項的范圍,給予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追加當事人的決定、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裁決、財產保全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有關裁決等程序中提起異議的權利。

          (二)完善異議制度的程序設計

          作為一種制度性的設計,要充分考慮異議制度的程序安排問題。要根據異議的處理方式進一步完善程序性設計,針對可提出異議的裁決,要充分利用復議的形式,并完善復議的程序流程,明確復議申請的提起形式、復議申請的主體、復議提起的有效期限、復議申請的撤回、復議審查的機構、對復議事項的審理、對復議的裁決等等過程的程序,進一步完善異議制度的程序性設計。

          四、總結

          民事訴訟的異議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效行使法律權利、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關于異議制度的設計不僅需要對法律進行細致的分析,還需要對司法實踐進行深入的研究,異議制度在民事訴訟中涉及面甚廣,本文僅是根據所學提出淺薄的認識和建議,期望可以為推動異議制度的完善和進步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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