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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制度重構
商標異議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要求商標局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定的制度。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的商標為被異議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具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保護在先私權的功能,但現行《商標法》(以下稱為“現行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稱為“條例”)關于異議制度的規定存在諸多題目,妨礙了上述功能的實現,甚至為“惡意”異議大開方便之門,亟待修改。【商標異議制度重構】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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