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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項具體強制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各項具體強制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拘傳措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拘傳是公安、司法機關對于沒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強行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它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中最輕的一種,主要是為了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審問。
關于拘傳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以及對12小時的起算時間,因此,拘傳的時間被隨意延長、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沒有限制。
(二)取保候審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特點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作為羈押替代措施,具有減少羈押、保障當事人權利、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節省司法資源等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存在缺陷,因此取保候審措施在實踐中難以實現其功能,出現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取保候審措施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首先,取保候審的適用率過低。取保候審的低適用率也就導致了高羈押率,從而必然導致超期羈押等情況的發生。其次,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缺乏可操作性,所有案件都可能取保候審,任意性很大。第三,由于我國取保候審的保證條件規定不嚴格,在實踐中,一般只要交納保證金即可取保候審,因此,取保候審后,80%的案犯會逃跑。此外,取保候審措施還存在的很多問題,比如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往往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適用,而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極少適用取保候審,審前羈押已經成為一種慣例。又如取保候審的期限不明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那么關于12個月的期限,是指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的總期限,還是三機關的獨立適用期限。
(三)監視居住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監視居住具有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居住的區域內活動,并受到執行機關的監視的特點。由于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不容易掌握——范圍大了不利于監視,范圍小了則成了變相關押,另外由誰監視以及如何監視不易執行、落實,因此,就導致監視居住與其他強制措施相比,其適用性最差,不容易被公安、司法機關采用。即使被公安、司法機關采用,也會出現指定住處、監視居住的變相執行等問題。
另外,由于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相同,有學者提出應當取消監視居住措施。
(四)拘留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是在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七種緊急情況的時候采用的一種處置辦法,然而,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拘留被大量適用,出現了非緊急情況時泛用拘留措施的問題。另外,拘留措施在適用中還存在超期拘留的問題。比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情形的案子,從拘留到申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然而,在實踐中有將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子延長至30日申請批捕的情形,將一些普通案件適用特殊期限。
(五)逮捕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在我國,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它不僅僅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還被當作一種偵查手段廣泛適用,因此,逮捕措施在司法實踐運用中產生很多問題。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于逮捕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更是為了在羈押過程中收集證據,從而使逮捕由臨時性的強制措施被異化為一種經常采用的偵查手段和保安措施,這就導致了逮捕目的異化的情形出現。此外,逮捕措施在還存在的一些重要問題,比如,逮捕的必要性被忽略;逮捕的標準模糊;超期羈押現象嚴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查逮捕程序中,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有的權利,缺乏辯護權與偵查機關之間的權力制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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