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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淺談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時間:2024-08-26 01:52:57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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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前言
        法國學者黑爾維希曾斷言:“一個構成要件只產生一個請求權!边@一觀點曾被西方學者奉為請求權行使的重要原則。但是,現實中各種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責任和請求權競合現象,使上述原則不斷受到挑戰。
        在不斷的思考中,逐漸加深了對責任和請求權競合的熟悉,現就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作一淺談。

        第一章、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與特點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事實在同一當事人之間,同時符合兩種以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并發生以同一給付為目的的請求權。
        民事責任競合的產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體系的嚴謹性,講究理論內在的***,必然導致兩種不同的理論(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在觀察具體生活事實中的沖突。兩種責任競合的出現說明了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既相互對立又互相滲透的狀態,體現了兩種責任區別的不徹底性,也體現了隨著的而出現的違約行為的多重性。
        1.1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哪些特點呢?
        1.1.1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假如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1.1.2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種民事責任針對同一不法行為并存。
        1.1.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1.1.4必須發生同一給付內容。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并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并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1.2對于民事責任競合的理論闡釋,最為典型且較大的是三種學說: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和請求規范競合說。
        1.2.1法條競合說
        又稱非競合說,法條競合說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確立的,后來被引用到法學中。該學說以為,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都是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二者在本質上并無差異,侵權行為是違反權利不可侵害的一般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反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違約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與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此,當同一行為事實同時具備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依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只能適用合同責任規范,只產生合同上的請求權,不存在責任競合。這符合合同法與侵權法分離前的傳統觀念,至今法國的學說、判例仍主張這一學說,德國在本世紀之交以前主倡此說。
        法條競合說體現了合同法與侵權法分離以后人們普遍以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確定法律適用的單一性,避免了雙重請求權的存在等優點,但是,法條競合說忽視了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差異,無視合同法與侵權法分離和獨立,同時將違約行為作為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具有邏輯上的困難。侵權行為不能當然地包容違約行為,而違約行為、侵權行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沒有共同的基礎。尤為重要的是,法條競正當不能客觀公平地評價當事人的利益,僅適用合同責任可能導致不利于受害人的嚴重后果,與民法傳統的公平理念相往甚遠。
        1.2.2請求權競合說
        該說以為,同一行為事實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規范時,應適用各自的規范,由此產生了兩個請求權,獨立并存。在此基礎上又分化為兩個基本理論:
        (1)請求權自由競合說,即以為兩個獨立存在的請求權盡對獨立,受害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行使,當其中的一個已達目的時,另一個隨之消滅;當其中的一個因故無法行使時,則可行使另一個請求權。此外,兩個獨立并存的請求權,受害人可以分別處分,或者讓與不同的人,或者保存一個而將另一個讓與別人。顯然,該學說可能使債務人的義務雙重化,不符合債務人的利益,同時使法律特別規定減輕合同債務人的留意義務及短期時效成為具文,有違立法目的。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處分兩個請求權,輕易造成訴訟上的困擾?梢姡搶W說是為了保護債權人而以侵害債務人的正當權益為代價的。
        (2)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即以為兩個獨立存在的請求權并非盡對獨立,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合同上的規定可以適用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請求權,反之亦然。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認兩個獨立請求權所發生的不協調或矛盾,使出現競合的兩個獨立的請求權之間相互修正,但因此陷進了難以自圓其說的境地,既然承認兩個請求權獨立并存,又以為兩個請求相互作用,其結果只能是相互影響代替了獨立并存,終極事實上放棄兩個請求權獨立并存的概念。
        請求權競合說,來源于羅馬的“訴的競合”,是德國普通法的通說,于德國民法典制定后為多數學說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維護受害人利益而擺脫了法條競合說的單一性,使民事責任規范在保護民事權利、遏制民事違法行為的功能上得到強化,客觀地平衡了民事實體法規定與當事人約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決當事人的訴權,由此,也參與了訴訟標的理論的論爭,使民事責任競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2.3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又稱請求權基礎多數說,該學說以為,一個行為事實同時符合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規范時,并非產生兩個獨立并存的請求權,究其本質,只產生一個請求權,但支持這個請求權的基礎有兩個:一個是合同關系,一個是侵權關系。這一學說為德國權威民法學者拉倫茨(LARENZ)所首介,是在剖析請求權競合說的缺點后建立的一種新理論,現贊同者日增,我國民法學者多贊同此說。王澤鑒先生以為:“此項理論符合當事人利益,實現法律目的,避免請求權自由競合說之缺點,兼采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之特色,使實體法上請求權之概念與新訴訟標的理論趨于一致,頗具可采性!睉撜f,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符正當律的內在邏輯,體現了法律對具體生活事件的質的規定性,但是就整個民法體系而言,有兩個值得留意:(1)請求權的基礎有兩個,這是該學說的核心,那么,從構成要件的理論角度看,就是兩個構成要件只產生一個請求權,既然請求權的基礎多數能產生同一的請求權,又何必有請求權競合的存在呢?贊同此說,必須對一個構成要件產生一個請求權的民法學公理進行重構,必將涉及整個民法體系的基礎的重構。由此也可以看到,此項學說事實上也是向非競合說的復回。(2)現代民法在價值取向上除了考慮法律的安定性之外,還要求考慮個案的社會妥當性,要求在留意一般正義的同時兼顧個別正義。反觀該學說,其意旨在于既能實現法律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這兩個目的之間假如存在新的沖突時又將如何呢?總之,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為民事責任競合的理論提出了新思路,但在與整個民法體系的協調上尚存欠缺,并非解決民事責任競合的最佳方案。
        第二章、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
        在現實生活中,同一違法行為可能符合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中不同責任制度的構成要件,這樣便會出現該行為既具有違約行為性質又具有侵權行為性質的情況。 2.1行為既具有違約行為性質又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具體表現:
        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包括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義務。
        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即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對方的財產而非法使用造成財產毀損、滅失;同時,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即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如供電部分因違約中止供電,造成對方當事人財產和人身損失。
        不法行為人故意侵犯他人權利并造成損害時,假如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那么,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在先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
        一種違法行為固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授權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納進合同責任的適用范圍。
        2.2盡管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競合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但競合現象并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這些區別有:
        2.2.1,構成要件不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如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一般則需證實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責任必須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
        2.2.2,責任方式不同
        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2.2.3,賠償范圍不同
        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還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賠償范圍還包括死者生前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而違約責任的賠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無約定,依合同法的規定,只能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2.4,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而在合同責任中,假如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從以上可見,由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第三章、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從各國立法和判例來看,在處理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種:
        3.1第一種辦法為禁止競合制度
        這一制度以法國法為代表。法國法以為。在同一行為事實同時適用責任規范和侵權規范時,當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主要理由是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他人負賠償責任”。這就是侵權行為法的主要條款,是對利益保護的概括性規定。依此,合同責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權責任,假如答應當事人有兩個請求權,那么,很多違約的行為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處理。為了避免合同的規定成為具文,法國的判例學說都以為應尊重立法者和當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法國最高法院一再宣稱,侵權行為法條款不適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行為。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法國法中合同法與侵權法的責任賠償范圍相同。但是,禁止競合使解釋、司法實務趨于復雜化,效果并不理想。
        3.2第二種辦法為答應競合制度
        這一制度以德國法為代表。德國法以為,違反合同本身并不當然成立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侵權行為。這與法國民法有明顯的區別,而且德國民法對于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舉證責任、為第三人行為而負責、賠償范圍和消滅時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通說承認請求權競合,晚近更出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德國帝國法院在一個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確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可以并存的觀點……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義務無人不負,無處不存在,并不取決于受害人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因此,合同當事人與陌生的受害人一樣受到民法典第823條的保護!钡聡穹ㄊ谴饝偤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是侵權行為法中關于損害賠償義務規定。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但是兩個請求權因其中的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同時滿足兩項請求權。在雙重請求權的法律適用上,德國法基本上采取了獨立適用各個法律的做法。就時效而言,晚近發展傾向為確定以“契約上請求權的時效為準”。
        3.3第三種是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
        英國法原則上承認責任競合,英國法的特點是,救濟走在權利之前,我們所說的民事責任競合在英國法不過是訴因的選擇,“真正的原則是,原告不可為同一損失收取雙重救濟!币簿褪钦f,就救濟的選擇和組合而言,雙重違法行為在英國法上的效果也是一個違法行為只能獲得一次的滿足,在此,原告當然可以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因,即當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項下的責任或侵權行為項下的責任,哪一種責任對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種責任。普通法系以為,解決責任競合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題目,一宗19世紀早期的案件裁定,訴訟以合同還是以侵權為訴因提出,這是無關重要的,由于在這兩個訴因中,訴訟的主旨是過失,因此訴訟原因產生日為過失之日。近代英美法存在一項更實際的原則;只有被告既違反合同又違反侵權法,并且后一行為即使無合同的條件下也構成侵權時,原告才具有雙重訴因的訴權,即雙重訴因可以共存。英國法中對法律概念缺乏足夠的愛好,對法律部分的獨立地位也不甚重視,其著重的是對具體案件的裁判,法官的首要任務是在于探求同種案件的先例,而且是在判例的判決理由中尋找的,由于實際上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必須憑自己的學識經驗往回納,雙重訴因的題目也無法超過這個傳統。由此,我們看到的是英國法中對雙重訴因的種種限制,我國學者稱英國法的解決辦法是“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是不無道理的。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在雙重訴因存在的情況下,當事人選擇哪一種訴因也帶來了困難。

        結論
        在對待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題目上,我國學者大多采納“請求權規范競合說”,這一學說避免了請求權自由競合說的缺點,符正當律內在邏輯,體現了法律對具體生活事件的質的規定性,但在整個民法體系的協調上尚有欠缺。在對待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處理上,我國學者大都傾向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即雙重違法行為在效果上只能獲得一次滿足,當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項下的責任或清泉行為項下的責任,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因進行訴訟,但由于取法具體明確的標準,給當事人選擇哪一種訴因但來了困難。
        通過本篇論文的撰寫,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概念、形成的特點和原因進行剖析,并對上關于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各種理論進行闡述和了解,加深了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熟悉,對處理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處理的各種利弊也有了較充分的了解,進步了自己的熟悉,并淺談了自己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熟悉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處,請各位給與無私的教誨,希看給自己今后的工作帶來幫助。


        書目:
        王伯琦:《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載鄭玉波:《民法債編論文選》(中),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
        李志敏:《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沈達明:《英美合同法引論》,對外貿易出版社1993年版。
        王澤鑒:《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民法學說與判例》(一),臺灣大學法學叢書。
        陳榮宗:《民事程序法與訴訟標的理論》,臺灣大學法學從書。
        吳德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幾種理論學說評述》,《法學評論》1991年第2期。
        韓世遠:《免責條款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叢》。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王利明、董安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比較研究》,《法學研究》,1989年第5期。
        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
        梁慧星:《德國債務法的修改》,載《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沈宗靈:《比較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頁。
        崔建遠:《合同責任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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