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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我國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
【摘要】隨著核電事業的發展,核安全的問題越來越重要。所以說認清我國核損害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給出相應的建議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的核電事業起步較其他國家晚,我們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結合我國核電發展的迅速性,對我國的核損害責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核損害;完善建議;立法缺陷
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的產生至今已有70多年歷史,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國由于核事業起步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核損害民事法律責任的立法,我國對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的研究較少,相關的法律法規欠缺,這遠遠不能滿足當今我國核工業迅速的發展需要,因此我國的核損害責任制度亟待完善。
一、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基本理論概述
核損害是指核設施發生事故或事件時,由于輻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與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相結合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①
核損害民事責任是指在核事故造成核損害的時候,核營運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針對核設施運營者以外的第三人的,所以又稱第三方核責任。②
二、我國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1)欠缺專門的核損害民事責任的法律
當前,我國核電事業發展迅速,將發展成為核電大國。然而,在核損害責任法律制度方面,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F在,我國核法律體系主要是核的法規性文件,缺少高層次的法律。當前,我國大陸地區關于核損害責任的規范文件主要有一下幾個:1986年《國務院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復》、2007年《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和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0條的規定。③
(2)已經存在的核損害責任的法規文件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弱
首先,已經存在的核損害民事責任方面的法規性文件效力等級太低導致可操作性差。《國務院批復》屬于法規性文件,僅有準行政法規的性質,算不上行政法規,所以法律效力低。其次,現有的法規文件缺少很多重要的事項的具體規定.
(3)對相關的國際公約研究不足,與國際接軌意識弱
中國目前未加入關于核損害的任何國際公約。按照現有的相關的法規性文件,對核事件造成的跨國界的核損害,只能按照我國與其他國家條約辦理,對于沒有簽訂條約的國家,在解決核損害問題上就沒有具體的規定。
三、完善我國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的建議
(1)制定核領域的核損害相關的基本法
由于我國至今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核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相關責任法缺失,再加上未加入任何的國際公約,我認為應該加快我國核損害的賠償問題的立法,從《原子能法》開始建構完善的核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2)完善核損害賠償的相關程序
賠償程序的完善是受害人切實的得到賠償的保證,當今已有的普通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并不適合于核損害的賠償程序。④主要原因如下:核損害發生后,由于核事故的危害性極大,需要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如果按照普通民事侵權程序來走,那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
(3)加強核營運人的賠償能力的監管
核損害事故一旦發生,就會發生嚴重后果,核營運人就面臨承擔巨額的賠償。為了充分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我們應該審查核營運人是否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核事故第三方賠償的保險合同,以防在發生重大核事件后,核營運企業逃避其核損害賠償責任。⑤
(4)擴大核損害賠償責任范圍
《國務院2007年批復》中提到了“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和“環境損害”,但是其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說明核損害包括哪些內容。《1997年維也納公約》對核損害的民事責任范圍進行了列舉式的陳述,具體如下:1.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2.由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引起的經濟損失。3.受損環境(輕微者除外)的恢復措施費,但必須是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的措施。4.由于環境的明顯損壞所引起的收入損失,此收入系來自環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經濟利益。5.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此措施引起的進一步損失或損害。6.環境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⑥我們國家現有法規性文件對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這也就會使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說,我認為應該擴大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注釋:
①李雅云.核損害責任法律制度研究[J].環球法律評論,2002.
、谥袊ù髮W全球化法律問題研究中心,丁文良.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J].國際商報,2011-05-28(003).
、鄹禎,董保同.淺談第三方核責任法律制度[J].中國核工業, 1998(03):44-47;53.
、芎.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09.
、莶滔萨P.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D].武漢大學,2004.
、奘.核損害民事責任制度研究[D].廈門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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