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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完善我國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制度
[摘要]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我國《信托法》應區分受托人的不同類型而對受托人的謹慎程度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若受托人未達到相應的謹慎程度,便認定其存在過錯。受托人違反信托的賠償范圍除包括受托人違反信托而導致的信托財產本身的損失之外,還應包括受托人違反信托而獲得的利益以及假如受托違反信托時信托財產可得的利益。我國應補充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關鍵詞]受托人;違反信托;民事責任[中圖分類號]D922.28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1【論完善我國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民事責任制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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