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乞討權的法律性質論文
一、乞討權是否存在
( 一) 乞討權是不存在的
關于乞討權的核心議題為“乞討是人權還是自由”,部分學者認為乞討是自由而非人權。有學者認為乞討只是行乞者基于自由意志所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因為如果假設乞討是一種權利,那么基于“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律原則,當乞討者的乞討權沒有實現時,比如路人拒絕對行乞者進行施舍,那如何進行救濟呢? 難道要強制路人對乞討者進行施舍否則就要給與路人法律制裁嗎?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乞討不是權利,僅僅是一種自由。
( 二) 乞討權是存在的
學界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乞討權是存在的,并在法理上進行論證,為乞討權的存在尋找法律依據。有的學者將乞討權歸屬于生存權,認為乞討權是生存權的支權利,而有的學者則認為乞討權與生存權不存在種屬關系,乞討權不是由生存權派生出來的而是與生存權屬于同一位階,均由人權派生出來。還有學者認為乞討權可從我國憲法規定的獲得物質幫助權中找到理論依據。再者依據“法無禁止即自由”,我國法律也沒有明文禁止乞討,所以乞討權是存在的。
二、乞討權的性質分析
( 一) 乞討權是一種道德權利
所謂道德權利是由道德原理來支持的,而法律權利由法律制度來規定。羅爾斯關于無知之幕和正義原則的論述給乞討權的道德正當性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明。在無知之幕之下,假定各方都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比如沒有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他所屬的階級,不知道他的天生資質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自己的力量和智力等情形,也不知道他的善的觀念以及心理特征,對所處的這一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況以及社會所達到的文明或文化狀況也一無所知,但是他們知道他們的社會受著正義環境的制約,他們知道關于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他們理解政治事務和經濟理論原則,知道社會組織的基礎和人的心理學法則。你可能很富有,富可敵國。你可能很貧窮,只能以乞討為生。在無知之幕下,人們不知道各種選擇將如何影響自己的人生,所以只能選擇那些無論你處于什么樣的階級,社會地位,社會環境等都將有利于你生存的規則,從而保證該規則在適用于所有人時是公平和正義的`。那么在無知之幕下,人們是會承認乞丐通過乞討獲得生存的權利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乞討權存在的道德正當性毋庸置疑!
( 二) 乞討權是一種法律權利
乞討權是否可以上升為法律權利,關鍵在于乞討權能否在我國法律上找到存在的依據。在我看來,乞討權的法律依據是憲法上的生存權而非物質幫助權。物質幫助權是社會保障權的基本內容之一,屬于社會經濟權利的范疇。物質幫助權的享有主體是公民,義務主體是國家,公民并不是物質幫助權的義務主體。所以,物質幫助權不是乞討權存在的憲法依據。乞討權來源于生存權。首先,我國憲法沒有規定生存權,但是憲法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毫無疑問,生存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我國加入了《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公約將生存權表述成“公民獲得相當水準的生活”的權利,乞討的實質就是希望通過乞討,獲得別人的施舍,以此使得自身能夠獲得相當水準的生活。其次,基于權利推定理論——“法不禁止即權利”,只要乞討人員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擾亂社會秩序,當然有進行乞討的權利。并且在民法上我們可以將施舍者與乞討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看做贈與關系。
三、乞討權的法律特點
既然乞討權能被納入到法律權利之內,我們就要分析乞討權屬于何種性質的法律權利。根據義務人的不同義務,我們可以將權利劃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積極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人即國家采取積極的措施,積極履行作為義務,要求義務主體處于給付某物或做出某種對待的積極行為狀態。而消極權利的實現則要求義務人克制,即國家不干預即可,履行不作為義務,當權利主體有資格做某事或以某種方式做某事時,義務主體處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權利主體行動自由之事的消極狀態。
對于乞討權而言,該權利的實現不能依賴于國家的積極作為,比如國家強制要求路人必須給予行乞者施舍等,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對他人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侵犯。那么就乞討權的實現而言,乞討權應該屬于消極權利,即乞討權的實現有賴于國家的消極不干預、不作為。乞討權既然屬于消極權利,那么國家就要允許乞討者乞討,不能干預乞討者那些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乞討行為。
乞討權屬于消極權利,乞討權的實現依賴于國家的消極不作為,國家處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權利主體行動自由之事的消極狀態。但是否意味著乞討權就沒有界限的呢? 當然不是,法彥有云“揮舞拳頭的自由止于他人的鼻尖”。誠然,乞討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必然有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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