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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論我國知識產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論文
摘 要 現代經濟發展更多強調的是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尤其在企業的資本經營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甚至已成為了不少企業的主要資產。在2008年6月5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了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而目前我國仍存在著“知識產權轉化難”的問題。本文基于中美兩國之知識產權信托案例的分析及其啟示,對我國知識產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 知識產權 信托 信托機構
作者簡介:王君、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1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45-02
2011年我國專利申請量又一次名列前茅,但令人擔心的是,在專利的轉化率上還不足5%,這意味著大部分的專利還在“沉睡”中,無法將知識產權這種資產轉化為預期的經濟利益,缺乏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經營。那么如何“喚醒”這些專利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早在2000年,武漢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簡稱武漢國投)率先在國內推出了專利信托的業務,意圖將專利作為一種信托的財產,通過信托機制的運作和信托公司的有效管理使專利能夠實現其最大的市場價值,同時讓更多的“沉睡”專利能通過這樣的一個市場交易平臺進行轉化和應用。當時武漢國投篩選了眾多的專利,首先對專利的特性進行了挖掘和評估,向社會公布其第一個專利信托產品是“無逆變器不間斷電源”這個專利。隨后將這項專利預期可以取得的收益權分割成了若干個信托單位即風險受益權證,向風險投資人出售。最后由專利權人、信托公司和風險投資人按約定的比例對受托專利許可或者轉讓獲得的收益進行分成。然而,當時武漢國投對這項專利發行了面值6元的收益權證,僅募得資金13200元。兩年后,武漢國投致函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表明武漢國投決定停止專利信托業務,這項信托產品的運作也以失敗告終。豍
信托制度最先起源于英國和美國,后來被日本和韓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引進。信托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運用,不僅能為知識產權所有者提供專業的保障,使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可以很快實現,而且還能為權利人繼續研發提供資金上的保障。此外,一旦知識產權信托成功,權利人便可從中取得一定的收益,由此看來,信托制度能夠有效地促進知識產權的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我國在1979年開始恢復信托業,但直到2001年4月《信托法》才開始頒布。顯然,我國首例專利信托案發生在《信托法》頒布之前,面臨著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其保駕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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