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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制指關于公司資本的法律制度的總和,即國家為了規范公司資本及其相關問題,依照一定原則所做的各項規定的總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論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摘要】
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對于實現保護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原有的公司資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訂為我國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
公司資本;公司資本制度;創新
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法人財產的總和。公司一經注冊,就合法地擁有了上述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法人財產,除非公司解散,否則公司可以無限地使用這些財產。公司資本制度作為《公司法》的支撐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發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貫穿于公司設立、運營和終止的全過程。公司資本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規范及公司運作,并能協助公司獲得資金資源,以增加股東財富,發揮公司組織的興利與防弊的雙重功能。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過,從修改的內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兩大支柱制度上,即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對公司的發展和企業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分析我國原有公司資本制度的缺陷
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這是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和社會經濟的原因。《公司法》制定時,我國正處于剛剛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改革目標的時期,當時社會經濟秩序混亂,市場經濟尚欠發達,資本市場不成熟,市場規則和法律規范不完備,立法、執法、守法各個環節都存在很多問題。公司法在進行資本制度的設計時將確保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但是,當交易相對人的安全得到完全保障時,出資者的投資自由卻會受到限制。具體而言,我國原有公司資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內外資公司的資本制度不完全統一
我國企業立法沿襲的是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資企業不完全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內資企業適用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外資企業雖然也是適用法定資本制,但可以分期繳納。在我國不同的歷史時期,兩種不同的資本制度均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目標模式的確立,內外資公司資本制度“雙軌制”的弊端便日益顯現出來:一是導致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待遇,不利于我國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造成其在商業競爭中處于人為的劣勢地位;二是不利于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必須要統一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
(二)公司設立的難度加重
原《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過高,比其他國家的規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達30倍。并且要求公司設立時就必須一次性繳足全部注冊資本,資本的募集、投入行為必須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續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體股東認繳完畢的情況下,公司才可成立。最低注冊資本額過高,一方面抑制了公民投資的積極性,使公司的設立更為困難,另一方面,也對有經濟實力的公司造成了多余資本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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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人利益保護機制上,過于相信和依賴資本的擔保功能,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只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原《公司法》過于強調對注冊資本的約束,導致債權人忽略了一個重要問題:保障其債權實現的不是形式上的注冊資本,而是公司的資產。對公司設立后禁止股東抽逃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規定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同時存在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而侵害了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如何得到保護,在原《公司法》中未做具體規定。一個公司建立在有資格的審計部門的審計基礎上的凈資產,才是一個公司的信用和實力的標志。如此規則,必然促使交易相對人去考察公司的實際資產狀況,而不會被形式上的注冊資本所迷惑。
所以,我國原有的強制性約束模式的公司法定資本制度,不僅增加了公司運營的成本,而且沒有能真正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對外融資,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都產生了強大的阻礙。
二、我國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的創新
十屆全國人大常務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了最新修訂《公司法》。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符合世界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緩合化趨勢,將原來的法定資本制度改革成較為寬松的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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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資本制,又稱資本授權原則,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額和設立時發行的股本或股份額,股東不必認足或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則。未發行或未繳足部分的股本,允許公司或股東于公司成立以后發行或繳足。任何立法都有其特定的價值取向,法制化的市場經濟要求發展(效率)、公平、安全三位一體。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三者中,較能體現發展、公平和安全的應為折衷資本制,它兼顧了其他兩種資本制的優點,更具有生命力。實行折衷資本制度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綜合國力顯著提高,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國有經濟與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非國有經濟占有相當的比例,適合推行國家干預經濟政策,應用計劃與市場兩種手段調節經濟,我國已經具備了實行折衷制資本制的經濟基礎。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冊資本一次交齊的做法,而是改由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交足就可以。這避免了原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資本時,必須通過增資的方式辦理的繁縟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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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是否必須達到最低的限額?在此方面,各國形成了兩種基本制度,一是實行最低資本額制度,二是沒有最低資本額要求。美國、英國,包括中國的香港特區的公司法都沒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理論上,在這些地方,一個美元或英鎊都可以注冊一家公司?紤]到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的起步階段,保留法定最低資本額制度仍是必需的。新《公司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為人民幣3萬元;第81條第2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新《公司法》雖然大大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但通過規定必要的最低資本額,至少可以減少濫設公司而導致的整頓公司、維持市場秩序的社會成本。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大幅降低,掃除了中小投資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的障礙,有助于保持經濟的繁榮,與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相適應。
(三)擴充股東出資的形式
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出資者的出資是公司資本形成的基礎,是公司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并且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保障。新《公司法》在出資方式上做了很大的突破,只要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轉讓的財產就可以出資,極大的開拓了出資的渠道,使得公司的經營更加多元化,滿足公司和股東投資的需求。新《公司法》第27條還規定,在諸多的出資方式中,只要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其他的出資形式可以高達70%。這就取消了原公司法有關知識產權出資不得超過20%的規定,有利于鼓勵持有無形資產的人參與投資,有利于科學技術快速的轉化為生產力。
。ㄋ模┤∠藢ν馔顿Y的比例限制
原《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公司法》修訂的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轉投資的比例上調到70%。最終的修訂稿步子邁得更大,為了方便公司投資,取消了轉投資的比例限制,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債務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投資事項,所以投資限額應當是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公司法并沒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只要不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即可。新《公司法》第15條廢除了對外投資的比例限制,這樣只要有好的項目,公司就可以向外投資,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上述規定保證了公司對外投資的安全性,保護了股東的利益,方便公司從事投資融資的活動,使公司能更加靈活的從事經營活動。 。ㄎ澹⿺U大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自己股份的限額
股份回購在西方發達國家被普遍運用,是成熟資本市場上實施反收購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規武器。股份回購可以抑制過度投機行為,有利于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穩健運行。按照西方經典理論,股份回購對于確定公司合理股價,抑制過度投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新《公司法》規定,在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的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與分立決議持異議而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四種情況,公司都要對其回購。新的規定不僅取消了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而且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手續,無需簽署股東會協議,而是采用告知和默示同意制度,確保了資本的流動性,保護了股東依法自由支配股份的權利。該規定還為通過開展職工持股,調動公司管理層和職工的積極性,為實現公司的合并和重組開辟了一條便利的渠道。
三、公司資本制度的價值取向
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價值取向,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公司法也不例外。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選擇和創新都是圍繞著商法的基本的價值取向展開的,效益和公平是公司資本制度存在和演進的基本動因。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商法所講的效益優先強調的是個人利益至上,而不是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至上,而市場經濟是效益優先的重要原因。然而,效益的獲得必須有可靠的交易安全,才能最終實現。如果新《公司法》不能提供一套確保交易安全的規則和制度體系,必然會損害公司經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原《公司法》的許多制度妨害了投資者和公司經營的效益,也未能實現安全、守信的預定目標。所以新《公司法》在制度設計方面充分體現了效益與安全并重,兼顧股東、公司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理念。
新《公司法》修訂就在于要建立和發展符合中國發展需要的先進的理念和制度,通過對當事人行為的規范和公司內外法律關系的調整,鼓勵投資并促進企業的繁榮,達到放松管制、嚴格義務和責任、加強監督、保護并鼓勵投資、增強公司經營的靈活性、活力與競爭力、倡導和培育公司的市場化動作機制的目的。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實踐證明,建立在效益和公平兼顧基礎上的公司制度才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
公司資本制度在不斷的向前發展,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益,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為投資者創造更為適宜的投資環境,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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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的類型
法定資本制
又稱確定資本制,大陸法系國家首創的一種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的核心內容是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
一、資本確定原則: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資本總額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由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必須由發起人和認股人全部認足并繳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該原則的目的是: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
二、資本維持原則: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經常注意保持與其注冊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以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公司信用基礎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股東對盈余分配的過高要求而可能導致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
三、資本不變原則: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變更章程,不得改變。資本不變原則強調的不是資本的絕對不能變,而是不能隨意變。其本意一是為了防止公司因隨意減資而危及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為了避免出現因資本過剩而帶給股東的低投資回報率。
以資本三原則為核心內容的法定資本制,其最大特點是強調公司資本的真實與可靠,因而能較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及社會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資本的確定、不變和維持之理念,往往導致公司的設立周期延長、設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難及成立后變更資本的麻煩,也與市場經濟環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則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國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棄。
授權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是英美法系國家創設并采用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
含義:設立公司時,雖然應該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但不必全部發行,只需依法發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發行部分資本,授權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發行完畢。
與法定資本制相比,授權資本制因其并不強求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認足公司的所有資本或股份,從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較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資本都發行及募集完畢而可能出現的資金閑置的狀況;同時,因成立時尚未認足的那部分資本已記載在公司章程資本總額之內,故再次發行時,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資程序,其便利性是顯而易見的。
但實行授權資本制,在公司成立之初,極有可能因其發行及實有資本與注冊的賬面資本不一致而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風險;再則,將發行新股的權利完全賦予董事會,對股東權益的保護也帶來一定的影響。
折中資本制
關于折中資本制,其實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它實際上是各國在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基礎上所作的一種趨利避害性選擇的結果。它既吸收了法定資本制的合理內容,又有授權資本制的特點。至于各國公司法對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具體取舍則各不相同,有的是對授權數額作了規定,有的則是對被授權限的使用期限作了規定。
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
我國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進行了修正,其特點是:
一、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同時,引進分期繳納制
《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與此同時,《公司法》第26條又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公司法》第81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資本制度實行雙軌制
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境內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公司,不適用于外商投資組建的公司。外商投資設立的公司,其資本制度適用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
總體上講,《公司法》上規定的資本制度相對靈活,而外資法中的資本制度則要嚴格得多。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資本變更行為,按《公司法》的規定,只要股東會作出決定、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可以了,而外資公司除了內部權力機構決定外,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則不允許隨意變更公司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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