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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的區分

        時間:2024-10-21 05:22:5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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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的區分

        摘要: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是兩種完全不同質的行為,現實中很多司法職員發生誤判。民事盜竊雖具有刑事盜竊之形,實為民事糾紛的特別形態,不具有刑事盜竊的故意和實質。正確認定和區分兩者,必須留意糾民事紛的內容、范圍、數額和主觀方面,在量刑上也應適當從輕。
          關鍵詞:民事盜竊;刑事盜竊;認定;區分;量刑
          
          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盜竊,其法律責任也不相同。現實生活中,很多司法職員并不清楚二者的認定與區分,經常將普通的經濟糾紛或民事糾紛即民事盜竊作為刑事犯罪來處理,極大損害了法律的正義性,也造成了冤假錯案,研究并分清二者的區別存在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民事盜竊在形式上也具備實施盜竊的行為要件,和刑事盜竊的外觀十分相似,一般具有如下幾個特征:(1)行盜人與被盜者之間存在矛盾或糾紛關系;(2)矛盾或糾紛沒有得到妥善解決;(3)不滿足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竊取了對方的財產:(4)行竊人往往留有真實姓名或事后不隱瞞“盜竊”事實;(5)行竊人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占有被“竊”財物,而是為了促使對方解決糾紛,實現保護自己的目的[1]。但是,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的區分,僅靠上述特征還不足以熟悉,需要進一步澄清以下幾個題目。
          
          一、民事、經濟和行政糾紛或矛盾的范圍存在限制
          
          民事盜竊的緣起必須是基于民事或經濟、行政糾紛,而不是一切矛盾或糾紛。例如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投資、合伙、進股、委托、酬金等民事糾紛,一方當事人為索要以為應得的本金、利息,或利潤或應得其他財產而采用了盜竊手段,以逼迫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或者直接將所盜之財物處置或占為己有,以充抵其以為另一方當事人不交付的應屬自己的財產或金額。除此之外,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包括對一方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侵害,在糾紛形成未解決之前,有當事人不通過訴訟或其他正式渠道,而采用秘密竊取這種私力救濟方式來補償受損的權益。這些當事人的盜竊行為雖不具有形式上的正當性,但不具備惡意占有他人財產回自己所有的主觀目的,而是通過盜竊這種特殊方式來迫使對方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以恢復自己的財產或彌補自己的損失。換言之,當事人實施的盜竊是基于自己以為這些財產或者相當于盜竊財產的金額應當屬于自己。這類因民事矛盾引起,行為沒有刑法上的盜竊故意,無疑應當納進民事盜竊范圍,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除此之外,在行政訴訟中確當事人之間也會引起民事賠償,返還原物之糾紛。如原告遭受被告人人身侵犯,而行政機關不追究其責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侵害方被作為第三人出現。原告和第三人之間因侵權賠償而采取了秘密盜竊的私力救濟方式。另外,原告和被訴的行政機關也會發生這種事情。因行政機關拒不承擔責任,原告在訴訟之前或訴訟中采用盜竊相逼的手段,從而引發類似刑事盜竊的民事糾紛。但是不能把當事人之間所有的矛盾都看做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從而逃避法律的處罰。例如當事人之間因互相謾罵引起的矛盾,因競爭關系引起的矛盾,因感情引起的矛盾,不存在財產糾葛的矛盾等,一旦實施了盜竊,就應作為犯罪處理,不能以此來推脫刑事上的責任。在區分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時必須首先界定當事人之間有無矛盾,什么樣的矛盾,是否真正的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而不能任憑當事人陳述有矛盾而統回于民事盜竊。對于不能回于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沒有財產糾葛的矛盾,應當不折不扣地按照刑事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梢姡鳛槊袷卤I竊基礎和條件的民事、經濟和行政糾紛或矛盾的范圍必須有所限制。
          
          二、如何認定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紛
          
          當事人之間存在合伙、進股、借款等書面的協議及有關機關處理糾紛時做出的法律文書,當然可以認定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的存在。但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行為并不能都是書面形式的。很多情況下,并沒有書面約定而僅是口頭協議。在發生盜竊后,一方以為是民事盜竊,另一方則稱刑事盜竊,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題目意見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實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最高院的這一規定,是法院認定口頭民事合伙當事人之間具體法律關系的依據,但在民事糾紛引起的盜竊中,公安機關是否也應將民事糾紛存在的證實義務放到如此之高,同一適用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實的條件,值得探討。
          有這樣一則案例。某甲和某乙在外地打工時熟悉,并成為朋友,某甲邀請某乙到自己所在縣城合伙做電腦游戲生意,乙遂通過匯款和當面交付方式陸續支付甲人民幣5 000余元用于合伙購置電腦、租房等。二人共購置組裝電腦5臺,二人之間基于信任沒有書面合伙協議。由于乙對甲縣不熟,對外租房和雇工由甲負責。二人共同經營三月有余,乙又陸續支出各種用度2 000余元,因生意不好,乙提出退伙退錢。甲不同意,當乙因故外出重回到甲縣城時,發現甲已賣掉一臺電腦。于是,某天凌晨,乘甲在屋睡覺之際(二人同居一屋),乙搬走三臺電腦拉回自己家中。甲發現后和乙通話,乙證實此事。甲于是報案,經評估三臺電腦價值8 000余元,甲縣按盜竊罪立案并偵查終結移交審查起訴。乙辯稱的合伙投資因沒有書面協議甲予以否認,偵查機關取得了甲和乙之間關于匯款的短信記錄,也調取了乙前女友關于甲、乙二人是合伙關系的證詞,甲和二位雇員則證實不是合伙,是雇傭乙,但甲承認欠乙2 000元錢,和乙之間僅是借款關系。從上述事實來看,假如按照最高院民事口頭合伙的條件,則作為盜竊立案,追究乙刑事責任沒有錯誤。但如此偵辦此案,又確有疑點,存在一系列公道懷疑,會將事實***掩蓋,冤及無辜。究竟,乙前女友證實合伙關系的證據存在,甲也至少認可借款關系。偵查機關僅憑乙前女友證據證實力弱,盜竊三臺電腦價值遠大于2 000元借款為由請求審查起訴是不妥當的。
          我們說本案民事合伙的證據雖有不足,但認定民事糾紛存在證據是充分的,證實民事糾紛存在和證實民事合伙存在并不能要求相同的證實條件,二者必須區別對待。對于民事盜竊而言,只要有一定證據證實確有正當的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存在即可,甚至不需要上風證據。由于只要有民事糾紛,其民事糾紛如何解決各方證據如何支持自己的主張,就由法院來負責處理,證實不充分的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可。刑事偵查機關不負責也無須要求有關當事人必須提供上風的充足的證據證實經濟糾紛中各方的具體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的多少。本案中偵查機關已經取得了乙前女友關于合伙關系的證詞,這些證據就足夠說明經濟糾紛的存在,故應將本案撤銷按民事盜竊對待。   三、盜竊的數額與糾紛的數額對盜竊的性質有一定影響
          
          盜竊罪主要是被害人的財產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一般來說,假如犯罪嫌疑人所有竊取的數額與雙方經濟糾紛的數額基本一致,則屬于作為債權人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索取自己的正當財產利益,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假如行為人所盜財物價值比所存債權數額略大一些,但其目的只是為了抵折債權,則不宜作犯罪處理;假如所盜財物價值高于所存債權數額并且相差很大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當然,所盜數額接近或略高于債權數額,無甚爭議,關鍵在于所盜財物數額遠高于債權數額時如何認定,是不是一定就應作犯罪處理呢?這里,罪與非罪的認定應著重考察行為人主觀方面,具體題目具體分析。假如行為人盜取了高于債權數額的財產,且通知了被害人,或者行為人事后、事前向公安機關及其他部分作了報告,且有證據證實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抵押,迫使被害人承擔責任,則無論數額多高,都應認定為民事盜竊;假如行為人盜取了遠高于債權數額的財產,但行為人當時并不知道所盜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者以為所盜財產的實際價值和債權數額相當,行為人以為所盜財產可以抵充或抵押債權數額,事后經過評估,財產價值遠高于債權數額,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因此,也不宜作為刑事盜竊來處理。易言之,當所盜數額與糾紛的數額有較高差別時,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的區分應以行為人主觀熟悉為準,而不能依據事后財產評估。
          
          四、民事盜竊向刑事盜竊的轉化
          
          假如基于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而實施了盜竊,而且被認定為民事盜竊不作為犯罪處理。那么,在受害人履行了相關義務,承擔了民事責任后,行為人仍不返還所占有的財物,表顯為一種惡意仍然或繼續占有,這種情況下,認定民事盜竊的條件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已經消失,繼續非法占有秘密竊來的財物該如何定性呢?是不是原先的民事盜竊已經轉化為刑事盜竊?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后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后的。假如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后,再惡意占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么,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占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相反,假如行為人繼續占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后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為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五、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盜竊,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
          
          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對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另外,作為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于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行為人出于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秘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于意圖惡意秘密占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再者,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來源于選擇維權的方式不當,因此,從后果上講也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對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后,繼續占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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