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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法官的精英化
摘 要:現代社會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識理性和社會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過開放、流動的社會競爭機制形成的卓越階層,F代法官群體屬于現代社會精英的一部分,它在構筑經驗正義,推進民主與法治,維護法律統一實施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造就人文主義模式的精英法官群體是我國法官職業建設的目標,未來應通過保障憲法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改革法官選任制度,保持法官規模精當適度,以及防止法官異化等途徑,推進法官精英化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精英;社會階層化;少數治理模式;法官精英化;經驗正義;法官異化
如何建立一支現代化的法官隊伍,以促進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推動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一直是近段時期以來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普遍關注和熱烈討論的問題。筆者曾在2001年第3期的《中國法學》上,以《論法官現代化: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為題,對中國法官隊伍的現代化問題進行了若干探討,并提出確立大學法科學士教育前置原則以推動法官專業化、建立法官職業保障與約束機制以推動法官職業化、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以推動法官同質化的發展思路。二年多來,中國的司法改革已經有了可喜進展,不但確立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而且法官的職業化問題也從純學術研究轉入制度設計與實施階段。這些變化令人振奮。但是透過有關法官隊伍建設討論的紛繁表象,我們也不難發現許多討論似乎更多的是出于形勢和政策需要,不但“雷聲大雨點小”,而且缺乏對法官這一職業群體全面深刻的認識和對法官隊伍建設目標與策略的理性思考。
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法官隊伍,是和中國經濟與社會現代化的目標聯系在一起的。中國經濟現代化的目標是發達的市場經濟,而社會現代化的目標,則是建立能有效促進社會平衡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法治與民主政治。為實現此目標,司法的獨立與衡平功能不可或缺。在此前提下,法官隊伍經由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而走向精英化,是其必然的發展方向。只有在精英化的模式下,法官隊伍才能構筑最權威、最理性、最具效能和最有文化影響力的現代司法體系,建立民主政治與法治國家的目標才有更充分的實現保證。
一、法官精英化的內涵分析
“精英”(英文為elite)一詞,是西方社會學中的專門用語,系指社會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顯著地位并有影響作用的杰出人物。在社會學理論中,精英與一般優秀人物不同,他們在一定社會里得到高度評價和合法化地位,并與整個社會的發展方向相聯系,同時因其散布于各個領域中,故人們可借以窺測社會分層現象。①〔1〕從社會學的解釋我們不難看出,所謂精英,至少須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精英是社會分工的產物; 二是精英須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顯著地位;三是精英須與整個社會的發展方向相聯系并有重要影響作用;四是精英須獲得社會的高度評價和合法化的地位。
從社會學的角度講,現代精英群體是現代社會階層化(或稱社會分層)的產物。在人類歷史發展中,幾乎所有的社會都存在分工進而存在分層現象,因為“社會分工與結構分化本身就意味著階層化體系”。②〔2〕社會學中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格外看重這一分層現象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依據美國社會學家金斯利?戴維斯和威爾伯特?穆爾的觀點,“既然分層是普遍存在的,它在維持社會方面就一定具有某種有益的功能”,因為“某些社會角色需要由難得的天才或經過長期訓練的人來扮演”;而一個社會要有效地行使功能,就“必須想方設法吸引那些有天才、有能力的人來扮演這些角色”,“必須向它們的扮演者提供財富、權力、聲望,或三者兼而有之,以鼓勵人們去承擔這些角色”。③〔3〕在全部社會階層中,社會影響力和社會事務的決定與管理,在客觀上總是集中于少數群體之中,這就是通常所謂的“少數治理”模式。④只不過在當代平民化社會中,人們完全憑借良好的出身或優越的背景而“身居上層”,成為杰出人物(如英國歷史上的貴族)的可能性越來越小,而多數社會精英則是因為在本領域具有卓越才能并對社會產生了重要影響,才獲得社會的高度評價和合法的優越地位而成為精英人物的。由此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現代社會的精英,實際上是在民主政治、理性精神和社會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特有歷史現象;現代精英人物也屬于少數群體,但與歷史上的極權領袖、貴族等少數群體不同,它更多的是在民主、知識和大眾文化背景中,通過開放的、流動的社會競爭機制脫穎而出形成的卓越階層。
現代法官職業也是民主政治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產物。但是對于法官應不應是精英階層,我國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持反對意見者多認為,精英化的觀點是與現代平民政治和民主潮流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官最好是“職業化”而非“精英化”!4〕中國有著數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和等級制度,任何企圖造就“新貴族”的觀念和行為,都會遭到有識之士的質疑和抵觸,從這一角度看,反對者并非沒有反對的道理。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一個問題是,現代社會的分層是和社會流動、社會競爭等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一個概念。正如我們在前邊所表述的,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競爭機制發育成熟,社會分工日益拓展,民主途徑逐步擴大,多數社會主體都會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受益,先前因生產落后、分配不均和政治專制而形成的明顯的階級對立將淡化,以職業為基本背景的社會多元化和階層化特征將日漸突出。在多數分工領域中,都會通過競爭機制形成具有卓越才能和重要影響的群體,這就是現代社會的精英階層,F代社會精英的地位并非如先前傳統社會那樣靠身份等級和特權獲得,而是經由開放的、流動的競爭途徑自然形成。法官執掌法律,維護正義,肩負法治重任,這一角色自然也應當“吸引難得的天才”來擔任!5〕因此,通過以職業能力為基本內容的社會競爭機制而形成的高素質職業法官群體,毫無疑問應當是現代社會精英階層的一部分。
我們認為,法官精英化的內涵應該是指法官群體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為背景,在法律素養、實踐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質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對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并因此而獲得社會的高度評價與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優厚地位。通俗地講,法官的精英化模式包含了法官的質量要求和數量控制兩個基本方面,其內涵可以從以下數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經濟分析:從經濟的角度看,現代司法是國家利用納稅人的開支而為社會提供“法律消費”的一種活動,而消費品(在法官那里叫“產品”)則是公正高效的司法過程與裁判結果。為實現司法公正高效的目標,作為法律“消費品”重要生產者的法官,其素質必須十分卓越,其數量也必須以“精當適度”為原則進行必要控制。⑤〔6〕〔7〕〔8〕只有這樣,司法才能在滿足公眾的法律消費和合理利用公共開支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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