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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衛過當之界限
[內容摘要]: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行為在形式上好象符合某罪的犯罪構成,即具有了犯罪的外觀,但在實質上并沒有犯罪的本質屬性——社會危害性。假如僅從形式上看題目,往往不能正確地界定一種行為,導致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其意義就在于,從理論上進一步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而正當防衛是對社會有益無害的行為,不是犯罪。但是,如同其他權利的行使一樣,正當防衛的實施也是和履行一定的義務相聯系的,即要在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內進行,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就由正當變為非法,由對社會有益變成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20條在對正當防衛作了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防衛過當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刑法對構成防衛過當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及“重大損害”界限不明,造成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防衛過當行為的不一致,也引起了罪與非罪的爭議。本文試圖從防衛手段及其打擊強度與防衛限度之正當性的關系做出分析;同時以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傷害程度應當為“重傷”以上。以求明確防衛過當之界限。關鍵詞: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重大損害 重傷一、【防衛過當之界限】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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