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績效工資的來源,績效工資的分配等大家都了解?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知識點,歡迎大家閱讀!
一.績效工資的來源
年初,大家都聽說,教師要長工資(平均長1500元),高級平均長1800元,中級平均長1500元,初級平均長1200元。而我們每位教師現在實際長了600元左右,(工資卡300元左右,住房公積金300左右)。那么,高級剩余1200元左右,中級剩余900元左右,初級剩余600元左右,高、中、初級之和的平均值是900元左右,(青島市直屬高中平均1000元左右),也就是說上級每年1月核定各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每人、每月平均900元左右撥款給單位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這部分就是占績效工資的30)。這部分資金,根據每位教師在“定時工作制”時間內的實際工作實際貢獻,由單位制定合理的切實可行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后再由單位統一支配使用發放給大家。(主要體現獎勤罰懶,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二.績效工資的分配
1.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總績效工資的70,隨月工資卡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總績效工資的30,就是900元左右。
2. 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900元左右中的70(630元左右)按月發放(原則上包括:課時津貼、月考核獎、崗位津貼),崗位津貼(包括班主任津貼每月400元左右和其他崗位津貼)。900元左右中的30(270元左右)年終發放(原則上包括學期考核獎、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加班補貼及其他項目)。
三.績效工資的試用范圍:
績效工資的試用范圍是:《事業單位》現在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
而寄宿式全日制普通高中除了完成非寄宿式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同樣的工作任務量以外,還要完成定時工作制”時間以外的任務。其中包括:早、晚 學生上自習的值班(實質是“加點”)及兩周一次的周末每個教師半天的值班(“加班”),尤其是班主任和某些領導8小時以外的付出就更多了。
如果把這部分的工作納入“獎勵性績效工資”來考評教師的話,那么,與非寄宿式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教師相比,是非常不客觀的、也是極其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非寄宿式中、小學校,按上級有關指導文件平均每人獎勵性績效工資10補貼班主任(400元)、10左右補貼其他崗位,普通教師平均每月能拿到勵性績效工資80(720元左右)。而他們5天工作日,沒有早、晚自習,周末也不加班。他們獎勵性績效工資使用范圍:就是5天8小時工作日。
寄宿式學校普通教師(以實驗中學為例)每周早、晚自習(4小時),兩周一次半天加班(4小時),一個月4周,就比非寄宿式中、小學校多工作了3天的工作時間。而班主任和領導5天8小時工作日以外加點、加班比普通教師還要多得多。
如果把早、晚自習、兩周一次半天加班納入獎勵性績效工資使用范圍,寄宿式普通教師平均每月能拿到勵性績效工資80(720元左右)與非寄宿式普通教師相比,只能說是“多勞少得”了。
人所共知,實驗中學在改制期間,早、晚自習、兩周一次半天加班,都有令人滿意補貼,老師的月收入是比非寄宿式普通教師的月收入高的。所以,早、晚自習、周末加班納入獎勵性績效工考核范圍是不合適的。早、晚自習、周末加班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人事部》有關文件精神應屬于加班、加點。
應另有相應的補貼。
一.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的規定
1. 時工制度:
時工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標準工時工作制度(定時工作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即“工作日”)
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中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付給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制度,是指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而消耗時間的最長限度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關于“工作時間”的相關明確規定:
1、《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為:5天
(原則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為工休日──完全適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
人事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實行這一制度,應保證完成工作任務。一些與人民群眾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在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繼
續工作的,要調整好人員和班制。加強內部管理,保證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眾。
5、《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法律對加班加點的條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點,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占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保障職工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為保持完全中學內部收入分配關系的合理性,對其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學校統籌確有困難的,由市政府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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