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對于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大家知道哪些?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的資訊,歡迎大家閱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門擬定的天津市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2〕134號)、市教委《天津市市屬高等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指導意見》(津教委人〔2013〕24號)等文件精神,根據我校實際情況,制定天津體育學院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規范單位津貼補貼,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形成與學校財務收支狀況相聯系的動態分配機制,在改善民生的基礎上促進學校發展。
(二)總體目標
在充分調動教職工崗位履職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按照限高、穩中、托低的原則,實行統一的績效工資制度,進一步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建立起與崗位設制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學規范的收入分配管理體系。
二、績效工資實施范圍及構成
(一)實施范圍
在編在崗教職工。即現職教學科研崗位、管理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的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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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人事代理人員,學校將根據同崗(工)原則,核定績效工資。
(二)收入構成
工作人員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保留項目組成。
基本工資是按國家規定發放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績效工資是按照國家規定并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結果發放的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以崗位聘用為基礎,根據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確定。
獎勵性績效工資用于激勵受聘各類崗位的教職工高質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薪酬,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崗位績效工資和工作量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
保留項目為加班費、采暖補貼、物價補貼、房貼和回民補貼等。
三、績效工資分類分級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
按照市屬高等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指導意見中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分類及標準,以學校崗位設置聘任的職級為依據,由學校負責按月發放。全校設立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等三類績效工資標準。其中專業技術崗位分5級、管理崗位分8級、工勤崗位分4級(如表1)。
(二)崗位績效工資
學校崗位績效分為十二級,按照不同類別、不同部門的工作需要,各類各級崗位按規定的聘任條件及聘期考核,競爭進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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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級),擇優聘用。
1.教學、訓練、科研崗位
教學、訓練、科研崗位設置為1—12級,其中1級—4級為校聘崗位,5—12級為系聘崗位。
2.管理崗位
管理崗位設置為1-2、4-9,11—12級,其中1—2級管理崗位由市委、市政府決定任命或聘任并組織考核,4—7級崗位按規定的職務晉升條件由學校組織考核競爭上崗,8級及其以下崗位為(院)系、處聘崗位。
3.其他專業技術崗位
從事教育管理、實驗、圖書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納入“其他專業技術”崗位類別,其崗位級別為3—12級,其中3—5級崗位為校聘崗位,6—12級為系、部聘崗位。
黨政管理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可單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
4.工勤崗位
工勤崗位為9-12級,為處聘崗位。
(三)工作量績效工資
工作量績效工資是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以崗位的性質和考核結果為依據,鼓勵教職員工立足本崗,優質履行崗位職責,超額承擔各項工作。激勵受聘各類崗位的教職工高質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薪酬,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多勞多得,按勞分配,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一次或分次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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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工資發放與管理
1.教職工必須嚴格履行應聘崗位職責,完成相應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任務。對于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不勝任崗位工作的教職工,學校和各單位可以按照聘任權限和程序給予緩聘、低聘、解聘處理,期間績效工資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2.教師系列崗位按照《天津體育學院關于教師崗位工作職責的規定》(津體院辦發〔2011〕6號)、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天津體育學院關于非教師專業技術崗位職責的規定》(津體院辦發〔2011〕12號)進行年度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績效工資。
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按照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績效工資。
3.雙肩挑人員須同時考核其管理業績和教學科研業績,考核要求按照學校有關文件進行。
4.在本崗位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且工作業績符合本崗位規定的崗位績效上浮條件的,如果崗位績效未達到本崗位的最高標準,在下一個聘期內崗位績效可上浮一個檔次。
5.實施績效工資后,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6.根據考勤情況發放每月崗位績效工資,各單位要加強職工考勤管理,每個月核查考勤情況(包括請假、外出等離崗和銷假情況),當月20日報送學校人事處,月底前完成全校核實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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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量績效發放與管理
1.工作量績效主要以超課時和超科研工作量計量核算。
教師在年度考核中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量可享受超工作量績效。計算辦法為:(超課時+超科研工作量)×學時標準。非教師系列人員享受科研工作量,計算辦法為:科研工作量×學時標準。學時標準根據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情況進行核算。
2.黨政管理人員、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工作量績效計算辦法為:教師超課時績效平均值×工作量績效系數×在崗月/12。工作量績效系數根據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情況進行核算。
3.工作量績效實行年度核算,可分學期或一次性發放。每年12月中旬,各單位核算教師系列本年度工作量績效總額匯總后報人事處審批。教學工作量、其它工作量的核定以該年度所跨的兩個學期計算,科研工作量的核算以自然年度為準。
4.非專任教師周任課時數不超過4學時。
六、有關情況處理
(一) 請假
1.當月請事假,累計事假達到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以內,按工作日扣發崗位績效工資,每個工作日計算標準為(月崗位績效工資÷21天);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當月崗位績效工資不發。累計時間超過十個工作日扣發當月崗位績效,基礎績效工資按50%發放。超過一個月的不兌現年底工作量績效工資。
2.當月請病假,累計病假在10個工作日內,按工作日扣發崗位績效工資;當月累計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當月崗位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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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不發。病假超過1個月的,停發基礎績效工資和崗位績效工資。
3.產假
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崗位績效工資不發放,基礎績效工資按50%發放。
(二)曠工
對曠工1天者扣發5天基礎性績效和崗位績效,曠工3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績效,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三)處分
1.受通報批評的人員,扣發當月崗位績效工資;受行政警告處分的人員,扣發3個月崗位績效工資;受黨內警告、行政記過及其相應處分的人員,扣發半年崗位績效工資;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人員,扣發全年崗位績效工資。
2.對于經批準正在立案審查、停職審查期間人員,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
(四)外出
1.經學校批準在職攻讀學位或進修人員,脫產學習進修期間基礎性績效按50%發放,崗位績效工資停發。
2.經學校批準因公派赴境外學習進修期限超過1個月以上者,在國外境外期間基礎性績效按50%發放,崗位績效工資停發;因私出國出境停發工資收入。
3.因公借調時間超過1個月的,停發崗位績效工資。
(五)新入職人員
新入職的人員,見習期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照專技崗位員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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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執行。新調入學校人員,按所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績效工資標準,從調入后次月發放崗位績效工資。
(六)職務職稱變動
本人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發生變化時,從學校聘用的下個月起調整績效工資。
(七)考核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和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員崗位績效發放辦法按學校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八)其他
其他需扣發、停發績效工資的事項和人員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七、附則
1.本辦法自2014年1月起試行,原校內津貼分配辦法及相關文件停止執行。
2.本辦法解釋權歸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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