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金融風暴中,銀行高管畸形的天價薪酬成為各界人士十分關注的現象,各國的監管機構也致力于規范銀行的薪酬制度。商業銀行由于其金融中介的重要地位,其薪酬制度已不僅僅是銀行內部的問題,而是關系到整個資本市場的信用與穩定。
一、商業銀行薪酬制度回顧與總結
(一)商業銀行及其薪酬制度
商業銀行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不同于中央銀行或者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主要進行存款、貸款業務,通過存貸利息差額獲得盈利。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還包括吸收公眾、機構以及企業的存款、向他們進行貸款,以及票據貼現級其他中間業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商業銀行指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等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在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1]
由于商業銀行的特殊地位,商業銀行擁有雙重屬性:公共屬性和企業屬性。[2]一方面商業銀行是盈利性組織,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也具有社會性,需要承擔促進社會福利良性發展的責任。因此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不僅要考慮內部員工福利及績效激勵作用,還要考慮其對社會的影響程度。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華爾街商業銀行的高管不僅沒有為罔顧風險和投資人資產安全的行為買單,反而被曝享有天價薪酬,遭到社會的強烈譴責,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穩定以及信用。因此,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制定及管理需要謹慎。
(二)商業銀行薪酬制度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的組成主要有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以及福利和津貼。[3]基本工資不受個人及公司的績效影響,缺乏靈活性,也是薪酬的固定部分。年度獎金是直接將薪酬與銀行業績掛鉤的基本方法。獎金的具體制定各個銀行有所區別,財務指標或非財務指標都會運用到業績的衡量中。長期激勵,特別是針對高管的長期激勵,常常牽涉到股票和期權。高管在達到一定的解鎖條件后,期權才能被解鎖。福利和津貼則更多是隱形的福利,例如公司用車、帶薪休假、旅游等。
在金融危機中,華爾街高管的薪酬結果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基本工資占較小的比重(25%左右),而其他的長期激勵,如股票和期權、分紅等占比很大,接近75%。這種薪酬制度無疑向這些銀行的高管傳遞了一個信息:不顧一切讓利潤最大化。[4]因此這些銀行高管愿意冒巨大的風險去進行高回報的金融業務。薪酬制度是推動金融危機惡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巴塞爾薪酬管理要求
2010年底,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全球更穩健的銀行及銀行體系監管框架》及《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及監管的國際框架》兩份文件,明確提出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預計在2018年底達標。這是自1988年出臺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來的第三版,因此簡稱“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于70年代,其職能是組織制定并發布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指導文件。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出臺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Ⅰ),核心內容是按監管標準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巴塞爾協議Ⅰ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其風險權重計算簡單、計量標準沒有考慮風險的因素等。經過多年修改、補充和完善,巴塞爾于2004年6月出臺《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巴塞爾協議Ⅱ),其核心內容為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巴塞爾協議Ⅱ出臺后,全球100多個國家都陸續接受并實施。不過,實施中暴露出資本定義較寬松、表外風險約束不力、忽視資本監管親周期性等問題。為了改進,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出臺了巴塞爾協議Ⅲ。巴塞爾協議III特別針對針對商業銀行的薪酬制度做出了規定,要求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在隨后的2011年,巴塞爾出具了《將薪酬制度與風險、績效掛鉤的方法》①。該報告希望使監管當局級銀行能夠加強對經風險調整后的薪酬制度的認識,促進銀行業的薪酬制度改革。
巴塞爾報告認為,健全的薪酬制度的調整機制應該包含薪酬制度的設計、業績考核的方法、事前和事后的調整、延期支付以及獎勵程序等。對薪酬制度進行風險調整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大多數薪酬會在風險結果顯示之前就已發放,因此需要引進事后風險監控機制,結合事前的風險預估,更好地進行風險調整。這份報告還詳細的講解了風險調整需要考慮的因素,例如風險的性質以及風險結果顯現的時長。某些風險可能是超長期的,此時就需要引入事前風險調整機制用于預防風險發生。對于一些確定可見的、短期的風險結果,可以通過事后風險監測機制來控制。對于衡量風險的指標,報告指出需要合理結合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需要從單純依靠經濟指標轉向為經濟效率指標,如經風險調整的資本回報、融資成本等。而定性指標考量薪酬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背景、職能、薪酬管理方案等。
三、巴塞爾薪酬管理規定對我國的啟示
銀行的薪酬管理對于資本市場的穩定十分重要,也是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隨著巴塞爾薪酬管理規定的頒布,中國各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指引,結合中國國情和銀行的實際管理,調整薪酬管理體系,從以往只注重業績評價指標轉變為效率與風險兼顧。另外,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填補監管的真空,完善薪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5]另外,中國也應該積極參與金融監管改革,掌握主動權,改變之前被動接受西方規則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