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經營者機制的問題
(1)總體薪酬水平偏低。從總體水平上看,國有企業經營者與其他所有制形式企業的經營者收入差距懸殊。
從表中數據可看出,國有企業經營者最高年薪水平略高于民營企業,但與外資企業平均127萬元的年薪相比還相差很遠,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總體薪酬水平仍偏低。
(2)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目前,國有企業經營者之間的薪酬水平存在很大差距。從表2中的數據可以看出,雖然同為國有企業,但經營者之間的收入水平差距還是很明顯的。
(3)薪酬構成中固定收入所占比例偏大。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經營業績相關性不大,基本工資依然是經營者收入的“大頭”。風險收入未能在薪酬分配上體現和突出經營者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和地位。
(4)激勵方式傾向于短期激勵,缺乏長期激勵。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試行的年薪制不夠完善,而、經營者持股、高額退休金計劃等長期激勵項目僅在少數地區少數企業進行試點。經營者薪酬結構中的突出特點是短期激勵所占比例較大,而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長期激勵所占比例尚小。
(5)經營者在職消費多,離退后的福利少。由于經營者薪酬激勵中忽視了對經營者退位之后的考慮,因此,經營者為了防備“人走茶涼”的境遇,就會出現“59歲現象”。
二、國有企業經營者薪酬激勵機制問題的原因分析
(1)經營者薪酬水平確定方法不合理。國有企業經營者薪酬水平確定方法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現在:按行政方法確定薪酬水平;經營者薪酬水平確定過程中缺乏對多種影響因素的考慮。
(2)企業治理結構不規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職位消費一直居高不下,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薪酬激勵機制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響。
(3)經營者選拔機制不合理。目前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的經營者選拔機制絕大部分還是行政任命制,他們的薪酬不與外部市場掛鉤,薪酬激勵機制難以發揮正常作用。
(4)經營者業績考核機制不合理。目前國有企業考核工作中主觀經驗成分占的比重過大,國有企業經營者業績考評指標體系也不完善。
(5)企業外部市場發育不成熟。目前國有企業外部市場發育還很不充分,競爭不完全,企業的經營情況受非市場因素影響較大。
三、年薪制和股票期權的組合設計思路
年薪制和股票期權激勵的結合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方式,它既避免了年薪激勵中所帶來的經營者忽視企業長期發展的短視行為,又使經營者與企業的未來命運聯系更加密切,對經營者產生更大的激勵,并實現了激勵方式的長短期相結合。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權的組合設計思路。
1.假設條件
(1)不考慮稅收的影響。
(2)假設經營者在期權的行使日當天即將股票轉讓。
2.結構模式
采用三元結構模式,即:年薪=基薪+利潤分成收入+股票期權收入在此結構模式中,風險收入所占的比例應適當提高。
3.計算方法
(1)基薪(α)的確定。基薪=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系數,調整系數按企業規模、企業上年經濟效益狀況和經營者個人因素確定。基薪應該反映經營者以前的工作業績和能力。
(2)利潤分成收入(S1)的計算。利潤分成收入=超額利潤×分成比例系數×考核指標完成系數;考核指標完成系數=Σ各考核指標所占權重×考核指標實際值/考核指標目標值。①調整性考核指標。a.資產保值增值率。此指標是為了防止經營者通過不恰當的處置資產手段來增加利潤。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權益/期初所有者權益。b.技術創新投入率。此指標是促進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投資。技術創新投入率=技術創新投入額/凈利潤。c.應收賬款回收率。此指標是為了防止經營者虛增利潤。應收賬款回收率=收回款/應收賬款總額。d.速動比率。此指標是為了防止經營者虛增資產。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考核指標完成系數K的計算公式為:K(n為考核指標個數, )Wi 為各指標權重, 實際值為,目標值為,各考核指標的目標值應以全行業平均先進水平為基礎,并結合本企業前幾年的實際值來確定。②利潤基數及分成比例系數的確定。設X1*為經營者應實現的基本利潤目標,X2*為居國內同行先進利潤率水平的利潤目標。若完成目標X1*,經營者可獲得基薪;若超過目標X1*,則可獲得超過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設為b1.若超過目標X2*,則超過部分按b2分成。為避免經營者年薪收入與職工收入相差太大,一般b2X2*時,S(X)=β1(X2* X1*)+β2(X X2*)則,經營者調整后的利潤分成收入S1為:S1=S(X)?K(3)股票期權收入(S2)的計算。假設企業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P1,企業股票期權激勵的股票限額為Q*,則授予經營者股票期權數量Q可按下式計算:(Q為整數,且Q≤Q*)股票期權中的股票限額可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來制定。若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時,可把Q*定得相對高點,因為Q*定得越高,經營者與企業命運聯系就會更加緊密,經營者為提高公司股票價格,獲得期權收入,就會加大在工作中的投入,而經營者效率的提高會帶動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若企業經營效益較好時,為避免造成經營者收入與其他員工收入差距過大,則可把Q*定得相對低點。進一步假設經營者獲得股票期權的費用為C,行權日股票市場價格為P2,股票期權授權日到其行權日時間為T(單位:年),折現率為r,則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收入S2情況為:若≤≤ C ,經營者放棄股票期權的行使權,則此時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收入為:在此情況下,經營者的年薪收入為:若2 1(1 )TP P Cr?>+ ,經營者行使此項權力,則此時經營者的股票期權收入為:在此情況下,經營者的年薪收入為:
四、總結
(1)上述設計思路不僅適用于盈利企業,同樣也適用于虧損企業,如果經營者基本目標設為扭虧的話,X1*可設為0;如果經營者基本目標設為減虧的話,X1*也可設為負 數。
(2)上述設計思路有一個與眾不同之處,即要求經營者取得股票期權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期權費用的加入,可對經營者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同時,只要股票價格與行權價之差大于期權獲得費用,其激勵作用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