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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享受帶薪年休假應注意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7-12-09 編輯:1035

          享受帶薪年休假應注意的四大問題

          對于享受年休假應注意哪些問題,本律師將結合相關的案例對可能遇到的四大問題作出介紹:

          一、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確認、計算?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如果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一個重大標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計計算,而不是僅計算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員工在參加工作之前(間)服兵役、作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在計劃經濟時期轉正前在轉正單位的臨時工工齡等均與參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綜合累計計算。

          對于工作年限的確認,員工的檔案是確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據。同時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還有以下幾種方式予以確定: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于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5、員工的退保記錄由于社會保險現階段尚不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轉移,導致不少外來員工對于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采取退保的方式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由于社保機構給付的退保記錄等相關材料也能證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6、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發生勞動爭議后,在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給付經濟補償年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所載明的員工工作時間,均可作為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如果沒有上述文件證明員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員工與用人單位在確認工作年限上產生分歧,雙方協商又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齡鑒定,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

          舉例:某員工在1970年1月作為知識青年在湖北黃岡地區上山下鄉,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廠做臨時工,1977年1月招工轉正為A廠正式工,2000年9月企業改制與A廠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從2001年2月起在B廠工作到現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員工申請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答復:某員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一、 知青工齡,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體工作年限為4年7個月。

          二、 A廠臨時工工齡,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體工作年限為2年3個月。

          三、 A廠正式工工齡,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體工作年限為23年9個月。

          四、 B廠工齡,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體工作年限為8年5個月。

          綜合上述四個具體工作年限,某員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為39年。

          二、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如何確定?

          1、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基本規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齡不滿十年”不包括工齡已滿十年的情況,是指工齡已滿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齡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同樣不包括工齡已滿二十年的情況,是指工齡已滿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給予員工年休假。如果雙方的約定或者規定的年休假天數低于上述標準,由于約定或者規定本身與條例相沖突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員工年休假。

          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是累計工齡一年以上,如果員工的累計工齡只有十二個月是否享受年休假?雖然條例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很明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是工作滿十二個月,即達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僅為一年,在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五天的年休假,對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規定安排員工年休假的,按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計算年休假天數應注意哪些因素?

          (1)員工在計算年休假天數時,首先要確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決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工作年限低于12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當年度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年休假的計算是以當年度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為準,如果是中途進入新公司上班,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年休假的時間。

          (3)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按整數計算,特別是對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來說,在計算年休假時間時都可能遇到最后計算年休假的天數不是整數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均按整數計算。

          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情況下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由于勞動關系的確定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在勞動合同到期、一方(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況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等情況下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就存在一個如何計算的問題。下面就常見三種情況加以介紹:(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舉例:某員工2004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計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時間是按整數計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實際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天。

          (2)員工在中途進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舉例:某員工2004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與原公司終止勞動合同,2008年7月1日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其當年度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時間是按整數計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實際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天。

          (3)員工退休、員工中途死亡所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由于這兩種情況均屬于特定終止勞動合同情況之一,因而均以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限計算當年度的年休假,亡者應折算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在什么情況下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休完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情況(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勞務派遣員工在待崗期間,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用人、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這一情況同樣適用于不是勞務派遣的員工。

          5、其他二種特殊情況下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計算

          舉例:(一)某員工在6月31日工齡滿九年,在當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答復: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滿10年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是十天,在這種情況下當年度應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應分別計算,綜合即可得出具體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其具體計算公式是:(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當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10天

          舉例:(二)某員工在2009年6月31日工齡滿一年,11月1日申請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批的年休假時間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單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是多少?

          答復:如果在一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員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請年休假時,用人單位綜合計算后給予的年休假時間計算公式為:5天+(當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如員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計算公式為:(當年度2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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