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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范本

        發布時間:2017-12-30 編輯:曉玲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對律師在考核年度內執業活動情況的定期考核。下面就是小編收集的相關的考核制度范本,歡迎大家閱讀!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范本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律師行業自律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協會在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律師的執業表現做出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記入律師執業檔案。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由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和直轄市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設區的市未建立律師協會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區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指導、監督本區域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評議,出具考核意見。

          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評定機制,負責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第六條 律師協會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所有身為律師協會會員的執業律師,均應當按照本規則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參加考核的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評定考核等次:

          (一)獲準執業不滿三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暫停執業的。

          第八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律師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律師辦理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四)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五)律師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九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

          第十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一)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能夠依法、誠信、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三)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四)能夠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律師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律師事務所重點指導、監督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的;

          (二)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以下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懲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

          (三)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者拒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違反會員義務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在每年第一個季度集中辦理,并與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相銜接。具體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總結,并填報、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

          (三)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律師,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律師事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鑒定意見。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召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會議,聽取律師個人總結,組織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考核評議情況,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規則規定的考核內容、考評標準,對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

          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意見應當送交律師本人閱簽意見。

          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成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完成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意見及律師執業情況總結等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或者直轄市律師協會。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和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依據本規則規定的考核內容、考評標準,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及律師執業情況總結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結果。

          在審查中發現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律師事務所對該律師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和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結果在本地律師協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和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按照當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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