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認定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系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系的解除。
對于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要依法行事、謹慎處理、事前防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將來的損失和風險,就是為企業增益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