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三章仲裁員與仲裁庭
第四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我部會同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制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第五條未成立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成立仲裁委員會。
第六條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