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的諸多法律規定一直是被企業HR忽略的地方,其實,作為特殊時期,試用期期間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更容易產生諸多爭議,相關法律糾紛自然不占少數。
社保繳納勿要因小失大
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現實中,很都企業心存僥幸心理,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并且自視無大礙。
閻律師解釋,殊不知,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可謂危險重重。從發生的眾多實際案例中看,概率最大的莫過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發生工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放寬,上下班期間交通事故被列入工傷保險范圍,并且已經不僅限于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賠償費用不可估量。所以企業不要因小失大,只看重眼前幾個月試用期的社保費用,而一旦意外發生,將損失大量財力。
試用期內也可享年休假
閻律師指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明確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即可享受年休假”。只要員工可以證明之前的一年內在連續工作,即有權利享受年休假,而不限于這一年內是否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所以,只要符合該條件,員工在試用期內申請年休假是受相關法律規定支持的。
年休假需要在當年內休完,一旦超過12月31日,企業將有責任支付給勞動者三倍工資賠償。在此,企業對此做出的相關制度,如年休假在有效期內未休完,即視為自動放棄等,均視為無效。原因很簡單,因為企業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對抗。閻律師強調,只有雙方書面簽訂相關協議,才可視為勞動者放棄本次休假。
閻律師指出,在年休假過期后,企業可與員工協商續休,以解決矛盾。
為科學管理員工支招
在符合相關法律條件后,勞動者可以要求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合同。而此時,企業不想與該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并認為勞動者在調崗、培訓后仍無法勝任的,企業可在固定期合同到期之前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合理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一直是企業HR們的頭疼問題,閻律師表示,HR們可以利用企業規章制度來嚴格限定員工的考核標準。因此,企業要充分明確自身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崗位職責、崗位目標相關條款。
閻律師指出,我國法律一直保護企業的用工管理制度。雖然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條款沒有具體限定,但是企業對自身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具備合理性。例如,對于一般崗位,若規定遲到半小時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為不合理。而對于特殊崗位,如流水作業崗位,也許該員工的遲到帶來了車間停工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此種情況即可限定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