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本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是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但由于用人單位的一些疏忽,導致試用期糾紛,反而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教培英才網和英才網聯合主辦了主題為“入職管理三部曲:、簽合同、試用期管理風險預測與實務應對”的主題沙龍,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閻付克律師與企業HR共同探討試用期常見問題及如何防范風險。
試用期時間的約定
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
閻律師強調,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并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之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期限約定違法的情況下,約定是無效的,但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違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雙份工資。
合法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勞動者在進入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后,熟悉新環境,認識新同事需要一段時間,熟練業務也需要時間,有的用人單位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這樣算下來,一個月、兩個月的試用期并不能考察出勞動者是否完全勝任工作,對是否完全認同,怎樣能合理合法地延長試用期呢?
閻律師指出,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的長度可相應的延長。“原本簽的合同是一年的,可以延長到三年;原本合同期限是三年的,可延長到三年以上。這樣試用期的長度也相應的延長了!蓖瑫r,閻律師強調,延長試用期必須是在試用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延長試用期。延長后,必須將原來的勞動合同收回,重新簽訂勞動合同。